俄罗斯技术调节法-欧亚一体化的阶段

2010-08-05 14:23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8471
俄罗斯技术调节法EAC认证,海关联盟,欧亚联盟,欧亚一体化的阶段

《技术调节法》(On Technical Regulating)是2001年由俄罗斯经济部和俄标委联合起草的一项重要技术立法项目。该法案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相关规定,对国家标准化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并规定有关人员、动物和生态安全方面的要求,将由相应的技术法规加以规定,国家标准今后将是自愿采用的。

    2002年5月31日,该法案由联邦政府提交国家杜马(下院)审议,同年6月27日获得一读通过,12月15日获得二读(297票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和三读通过,并决定将法案的名称由原来的《俄罗斯联邦技术调节基础法》改为《技术调节法》。
    2002年12月18日,该法案在联邦委员会(上院)第100次会议上获得批准,经联邦总统普京签署,于2002年12月27日公布,公布号为第184-Φ3号。按该法案第四十八条规定,该法案在其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即2003年7月1日起生效。
 
    《技术调节法》共有十章四十八条,简单介绍如下:
1. 第一章“总则”,其中:
    第一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技术调节法》调整以下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制定、通过、采用和执行关于产品、生产过程、作业、储藏、运输、市场营销和使用的强制性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通过、采用和执行关于产品、生产过程、作业、储藏、运输、市场营销和使用、工作执行或服务提供的要求;合格评定。本联邦法律还明确了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定义了此法中所使用的基本概念,其中包括“技术调节”和“技术法规”。技术调节是“对关于产品、生产过程、作业、储藏、运输、市场营销和使用的强制性要求的制定、采用和执行领域及关于产品、生产过程、作业、储藏、运输、市场营销和使用、工作执行和服务提供的要求在自愿基础上的制定和采用领域的各种关系依法进行的管理,以及对合格评定领域的各种关系依法进行的调节”,即调节第一条所指的“活动”。技术法规是“由按俄罗斯联邦法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或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通过的,为技术调节对象(包括各种建筑物在内的产品和生产过程、作业、储藏、运输、市场营销和使用)建立强制性要求的文件”,即技术法规规定的是强制性要求。
    第三条指出了技术调节所应遵循的原则。第四条指出俄罗斯联邦关于技术调节的法令包括“本联邦法律、根据本联邦法律通过的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的其它规范性法令法规”。第五条是关于国防和国家保密产品(工作、服务)的技术调节的特殊规定。
 
2. 第二章“技术法规”,对技术法规的目的、内容与采用、种类以及技术法规的制定、通过、修订和废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
    第六条明确了采纳技术法规的目的:保护人们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国家或地方财产;保护环境以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防止出现误导购买者的行为。不允许出于其它目的而采纳技术法规。
    第七条第一款指明技术法规的内容是规定辐射、生物、爆炸、机械、防火、工业、高温、化学、电气、核和辐射安全的要求、与设备装置的安全操作有关的电磁兼容要求、以及测量一致性要求。第七条其余条款详细规定了如何采用技术法规。
    第八条指出技术法规的种类分为通用技术法规和特殊技术法规,并明确了两种技术法规的适用对象。
    第九条详细规定了技术法规的制定、通过、修订和废止。第十条是关于技术法规的制定和通过的特殊命令。
 
3. 第三章“标准化”,对标准化的目的、原则、标准化文件、标准化机构、标准种类和国家标准的制定、批准规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
    第十一条为标准化的目的。第十二条为“标准化的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是“标准的自愿采用”,表明标准都是自愿性的。
    第十三条指出在俄罗斯境内使用的标准化领域的文件为:国家标准;标准化规则、标准化领域的规范和建议;根据规定程序采用的分类法,全俄技术和经济社会信息分类编码;组织标准。
    第十四条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十五条为“国家标准、全俄技术和经济社会信息分类编码”。第十六条为“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批准规则”。第十七条为“组织标准”。
 

4. 第四章“合格保证”,对合格保证的目的、原则、形式、合格标志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
    第十八条为“合格保证的目的”,其中首要的是“证明产品、生产过程、作业、储藏、运输、市场营销和使用、工作、服务或其它对象符合技术法规、标准和合同条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为合格保证的原则。
    第二十条为“合格保证的形式”,指出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合格保证既可以是自愿性的也可以是强制性的,自愿性合格保证应按照自愿认证的形式进行,强制性合格保证应按供方声明和强制认证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自愿性合格保证的目的、对象、认证机构的义务、自愿认证体系及其统一登记簿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是对自愿认证体系合格标志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强制性合格保证的适用范围、对象、形式和方案、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供方)合格声明的方案采用、所需材料、声明内容、注册、保存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强制认证的开展和合格证书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强制认证的实现进行详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是对市场准入标志的规定,指出“按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命令确认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应加贴市场准入标志”。
    第二十八条为“申请者在强制性合格保证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为“要进行强制性合格保证的产品向俄罗斯境内的进口”。
    第三十条为“合格保证结果的承认”。
 
5. 第五章“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中心)的认可”: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中心)进行认可的目的、原则和所依据的命令。
 
6. 第六章“对技术法规要求的遵守情况的国家控制(监督)”,其中:
    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技术法规要求的遵守情况的国家控制(监督)的机构和对象、国家控制(监督)机构的权力以及国家控制(监督)机构和官员在实现对技术法规要求的遵守情况的国家控制(监督)时的责任。
 
7. 第七章“关于违反技术法规要求的信息和产品的撤回”,其中:
    第三十六条到四十二条对产品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信息、获得关于产品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信息时生产者的责任和国家控制(监督)机构的权利、各种活动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违反认证工作的执行规则的责任、检测实验室(中心)的责任以及产品的强制撤回做出了详细规定。
 
8. 第八章“关于技术法规和标准化文件的信息”,其中:
    第四十三条为“关于标准化文件的信息”,第四十四条为“联邦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汇编”。
 
9. 第九章“技术管理领域的资助”,其中:
    第四十五条为“关于联邦财政资助技术调节领域的支出的命令”,规定了可由联邦财政资助的项目。
 
10. 第十章“结束和过渡条款”,其中:
    第四十六条为“过渡条款”,规定了本联邦法律生效后到适当的技术法规生效前的一些过渡措施。
    第四十七条为列举了自本联邦法律生效之日起失效的俄罗斯联邦法令法规,其中包括俄罗斯联邦《产品与服务项目认证法》(1993年6月10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5151-I号)、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1993年6月10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5154-I号)等。
    第四十八条为本法最后一条,规定本联邦法律将在其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EAC认证,海关联盟,欧亚联盟,欧亚一体化的阶段

Этапы евразийской интеграции

欧亚一体化的阶段

 

 

 

1995

1月份海关联盟协定

 

 

1996

3月“关于深化经济和人道主义领域一体化的协定”

 

1999

2月海关联盟和共同经济领域条约

 

2000

十月建立欧亚经济共同体条约

 

2003

9月份关于欧亚共同经济体形成的协定

 

2007

十月关于建立一个统一的关税领土和编码的协定,建立海关联盟委员会的协定

 

2010

1月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海关联盟运作开始,海关联盟统一海关关税和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编码,海关联盟的内部边界、海关注册和海关监管

 

2011

11月欧亚经济委员会欧亚经济一体化宣言

 

2012

一月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统一经济共同体运作开始

二月 欧亚经济委员会活动开始

2014

五月 欧亚经济联盟条约

 

2015

一月欧亚经济联盟运作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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