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 CU 029/2012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助剂的安全要求

2021-12-29 09:40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1972
  TR CU 029/2012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助剂的安全要求
 TR CU 029/2012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助剂的安全要求

批准
根据委员会的决定
海关联盟
2012年7月20日第58号

TR CU 029/2012“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助剂的安全要求”
前言

1.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食品添加剂、香精和助剂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通用规则协定制定的。

2、制定本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对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助剂在食品中的含量制定统一海关联盟要求,强制实施和实施,确保自由流通。

3、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对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助剂的含量和使用要求不得包含与本技术法规要求相抵触的要求。

4.如果在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助剂方面已经采用了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对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提出了要求,则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也必须符合所有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第1条 范围

1.本技术法规规定:
技术监管的对象;
技术法规对象的安全要求;
识别技术法规对象的规则;
用于评估(认证)技术法规对象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表格和程序。
 
第 2 条 目的

  1. 通过本技术法规的目的是:

  2. 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

  3. 防止误导购买者(消费者)的行为;

  4. 环境保护。

     

     

     

第3条 技术规范的对象

  1. 本技术法规的技术监管对象是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和流通的对象:

  2. 食品添加剂、复合食品添加剂;

  3. 调味剂;

  4. 食品助剂;

  5. 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调味剂中的生物活性物质、技术助剂的残留量;

  6.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辅助设备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

  7. .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公民在家里和个人附属的仅供个人消费的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处置和使用过程。

     

     

第4条 定义

 

第5条 市场流通规则

食品添加剂、香精和助剂如果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适用于它们的其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则可以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域内放行流通。
未经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添加剂、香精和技术助剂,不得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打EAC产品流通标志,不得投入市场流通。
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食品添加剂、香精和技术辅助材料必须附有确认其安全性的文件和确保可追溯性的文件(运输文件)的信息,以及有关产品储存条件和保质期的信息。
 
第6条 识别规则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的鉴定根据海关联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制定的规则进行。
 
第7条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加工助剂及其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的安全要求

 

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辅助工具的安全使用,以及防止误导购买者(消费者)的行为,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辅助工具的使用不应增加食品对人类健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程度;
调味剂的天然来源中所含的食品添加剂、技术助剂的残留量和生物活性物质的含量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对其中受管制物质的允许含量规定的要求;
只有在需要改进技术的情况下,以及有必要改善食品的消费特性、延长其保质期时,才应使用食品添加剂、香精和技术助剂,而这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实现。其他方式或在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剂的使用不应在食品的消费特性方面误导购买者(消费者);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不应导致食品的感官特性变差;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应以达到技术效果所需的最低量用于生产食品;
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香精来掩盖原材料或成品的腐败和劣质和/或其伪造,和/或以误导购买者(消费者)为目的;
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使用转基因生物和其他生物技术制造的食品添加剂、香精和技术辅助材料,必须符合关税同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香精和加工助剂的预包装和包装方式必须确保其在保质期内的安全性和标签中声明的消费者特性,受储存条件的限制。
 
包装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加工助剂时,必须使用符合海关联盟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技术法规要求的材料。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指标(有毒元素含量和微生物指标)和纯度等级必须符合本技术规程附录28的要求
 
含有食品原料的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指标,除微生物指标外,必须符合海关联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中对混合(多组分)成分食品的要求。海关联盟对TP TC 027/2011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规定。
调味剂及其成分的安全指标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 1 和 19 中规定的要求。
允许用作香料生产的原料:

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19的调味物质;
调味料的天然来源和/或由它们制成的调味料。
允许用于将食品调味剂释放到流通中的生产:
 
由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 19 的调味物质组成;
由天然来源的调味物质制成的调味制剂组成;
其他香精(包括本部分第1)、2)、3)、4)、5)项所列成分以外的成分;
上述口味的混合物。
 
酶制剂必须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铅含量不应超过5.0毫克/公斤;
微生物指标:
嗜温好氧和兼性厌氧微生物 (KMAFAnM) 的数量,CFU/g,不超过 - 5x104(用于植物、微生物(细菌和真菌)来源的酶制剂)、1x104(用于动物来源的酶制剂,包括凝乳);
0.1 克大肠菌群(BGKP,大肠菌群) - 不允许;
病原微生物,包括沙门氏菌,25 克 - 不允许;
大肠杆菌 25 克 - 不允许;
不允许维持可行的生产者形式;
微生物(细菌和真菌)来源的酶制剂不应具有抗生素活性;
真菌来源的酶制剂不应含有霉菌毒素(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 B1、T-2 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 A)。

为获得酶制剂作为来源和生产者,允许使用健康的家畜、栽培植物的器官和组织,以及符合附录26的细菌和低等真菌的特殊非致病性和无毒菌株
为规范酶制剂的活性,提高酶制剂在其组成中的稳定性,允许按照本技术规程附件2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酶制剂的生产,可以按照本技术规程附件27的规定使用工艺助剂作为固定材料和固体载体。
在成品食品中,不应检测用作技术助剂的酶的活性。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组合物中的生物活性物质和食品中加工助剂的不可去除残留物的含量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 3-8、10-18、20-27、29 的要求, 在海关联盟的021/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针对027/2011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
所有摄入来源的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总含量不应超过本技术法规规定的最大允许水平。
由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化的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含量由标签(根据配方)和/或使用分析研究方法控制。
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含量的卫生标准见本技术规范附件3-18和29。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在某些类型的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以下限制和特点:
食品添加剂(染料和甜味剂除外),其使用按照 TD 规定,在这些技术规范的附录 3、6、7(二氧化碳 E290 除外)、8、12、15、16 和 17 中规定法规允许用于所有类型的食品,不包括:
a) 未加工的食品、蜂蜜、葡萄酒、动物脂肪、牛奶黄油、巴氏杀菌和消毒的牛奶和奶油、天然矿泉水、咖啡(速溶咖啡除外)和咖啡提取物、未调味的叶茶、糖、干意大利面(不含麸质和低蛋白),天然无味酪乳(除菌外);
b) 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 18 的食品,其中制定了符合 TD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及其允许使用水平;

染色料可用于: 保持食品的原始外观,其颜色因技术加工、储存、包装等而发生变化,为无色食品赋予颜色并改变其感官特性。
食品中染色料的最高含量是根据本技术法规附录 10 和 11 确定的,是指所用商业染料制剂中主要染料的含量;

根据本技术法规附件9的规定,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染色料;除本技术法规的附录 9 和 10 中规定的那些外,根据 TD 规定使用的染料可用于所有类型的食品;
对于食品着色,允许使用水不溶性清漆,其中染料的最大含量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 10 和 11 中可溶性染料的含量;
对于标记肉类、标记鸡蛋和奶酪,允许使用以下染料:甲基紫(根据国际染料分类 - CI 42535)、罗丹明 C (CI 45170)、酸品红 (CI 45685),以及食品中的食用色素根据本技术法规的附录 11;
对鸡蛋着色,只允许使用本技术法规附录 11 规定的食用色素;
零售面粉的生产中不得使用加工面粉的物质(特殊品种除外:煎饼粉、松饼粉等);
不得在牛奶、黄油、面粉、面包(经包装长期储存的除外)、用于生产食品的生肉的生产中使用防腐剂;
食品中二氧化硫含量低于 10 毫克/千克(升)(使用脱硫原料或二次投入时)按不具有防腐作用的残留量估算;
肉制品生产中的亚硝酸盐应仅以固化亚硝酸盐混合物(溶液)的形式使用或作为复杂食品添加剂的一部分使用;
甜味剂应用于: 在能量值降低且不添加糖的食品中,在为建议限制(排除)糖消耗的人群使用的膳食产品中,在具有特定化学成分的专业产品中,以及在以增加食品的保质期。
 
调味剂的范围和最大用量由其制造商根据本技术法规制定的标准在技术文件中确定,并考虑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生物活性物质的允许含量;食品制造中调味剂的用量不应超过调味剂制造商规定的值。
 
本技术法规附录 20 规定了食品中植物原料(调味制剂)香料和/或植物原料中生物活性物质的允许含量水平。
 
当用作药用植物调味物质和/或药用植物调味制剂的天然来源时,它们在 1 kg (l) 食品中的含量(以干燥原料或其中所含的生物活性物质计)不应超过具有药理作用的量。

不允许在食品生产中使用下列化合物作为调味物质:木耳酸、β-细辛酮、异维素、金丝桃素、辣椒素、苦瓜素、香豆素、门托呋喃、甲基丁香酚(4-烯丙基-1,2-二甲氧基苯) , pulegon, 黄樟素 (1-allyl-3,4-methylenedioxybenzo), 氢氰酸, thujone (alpha and beta), teucrine A, estragol (1-allyl-4-methoxybenzo)。
 

在食品生产中,使用天然来源的调味物质,以及由它们制成的调味剂和调味剂,有以下限制:
菖蒲 (Acorus calamus L., CE 13) 的四倍体形式不允许用于食品和调味品的生产;
苦瓜 (Quassia amara L., CE332) 和 Pikrasma (quassia) high (Picrasma excelsa (Sw.) Planch., CE 2092) 只允许用于非酒精和酒精饮料和烘焙产品的生产,quassin 含量为根据本技术法规的附录 20 进行监管;
药用海绵 (Fomes officinalis (Vill.Fr.) Ames 或 Laricifomes officinalis (Vill.Fr.) Et Pouz., CE2061a, CE359)、圣约翰草 (Hypericum perforatum L., CE 234)、紫杜布罗夫尼克 (Teucrium L. chamaedrys) . , CE449) 只允许用于酒精饮料的生产。 teucrine A 的含量见本技术法规附录 20;
 
本技术法规的附录 21-27 中规定了使用技术辅助工具的卫生标准。
 
在食品生产中,还允许使用按照本技术规定附件2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作为技术辅助方法。

 

第8条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辅助剂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要求

 

第9条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工艺辅助剂的标识要求

 

第 10 条 合格评定(认证)

通过满足其安全要求和海关联盟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29/2011食品添加剂、香精和技术助剂要求。
研究(测试)和测量方法是根据包含研究(测试)和测量的规则和方法的国家标准清单在标准中规定,包括应用和满足本技术法规和评估要求所需的抽样规则(确认)。

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加工助剂根据海关联盟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术规定进行合格评定(认证)。

在评估(认证)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助剂的符合性时,提供了额外的信息:

关于复杂食品添加剂的成分(按照本技术规则附件3-8、10-18和29的标准食品添加剂的成分和含量说明);
关于香精成分,说明调味物质、调味制剂、载体和标准化生物活性物质含量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 20,标准化食品添加剂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 3-8、10-18 和 29技术法规;
在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辅助工具的组合物中使用转基因生物和从转基因生物中获得的成分;
关于纳米材料和纳米技术产品的使用

在评估(认证)酶制剂的一致性时,另外提供以下内容:
 
有关药物来源及其特征的信息,包括主要活动和附加活动;
微生物菌株的特征-酶的生产者:
分类规定(菌株的通用和特定名称、编号和原始名称;关于培养物收集中的沉积和修改的信息);
有关产毒性和致病性的信息(对于菌株-属的代表,其中有条件致病微生物);
 用于生产转基因微生物菌株的酶制剂的信息
 
新型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国家注册时,在本条第4-5部分规定的信息基础上,增补一种新型产品对人体健康的安全性信息: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物质的特性、来源和化学式、成分、理化性质、生产方法、主要物质的含量(纯度、存在和杂质含量) ),实现技术效果的机制以及与食品物质相互作用的可能产物;
对于从调味物质的天然来源获得的调味剂 - 来源的使用部分,主要成分的组成和含量,包括生物活性成分,用于食品或药用目的,剂量;
毒理学特征;对于单个物质 - 在动物机体中的代谢;
使用新型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的技术原理,优于已用食品的优势,拟使用的食品清单,达到技术效果所需的剂量;
包含既定安全指标、确定食品添加剂的方法和新型技术助剂(其转化产品)或主要成分和生物活性物质(如果有)的技术文件
 
对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国家控制(监督)是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 10.7)
 
第11条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第12条保障条

TR CU 029/2012技术法规“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的安全要求”附录 1
 
调味品的安全要求
调味品中有毒元素的含量不应超过下列指标:
铅 - 5.0 毫克/公斤;镉 - 1.0 毫克/公斤;
砷 - 3.0 毫克/公斤;汞 - 1.0 毫克/公斤
 
烟熏香精必须满足以下附加要求:
1)苯并(a)芘的含量不应超过2μg/kg(l);
2)苯并(a)蒽的含量不应超过20微克/千克(升)。

在微生物参数方面,调味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口味类型 КМАФАнМ КОЕ/г, не более 不允许的产品重量,g Плесени, КОЕ/г, не более 酵母, КОЕ/г, не более 注释
(大肠杆菌) 致病性,包括 沙门氏菌
水性香精,液体和糊状 (1) 5 х 10^2 1,0 25 100 霉菌和酵母结合
基于糖、树胶、盐和其他产品的干香精 5 х 10^3 0,1 25 100 100  
基于淀粉和香料的干香精 5 х 10^5 0,01 25 500 100 香料 - 亚硫酸盐 -
0.01 克中不允许含有导管梭菌


 
备注:
(1) - 含超过 15% 乙醇或丙二醇的水溶液除外。

 

联系我们: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俄罗斯EAC认证机构中国代表处

 

电话:021-36411223   36411293
邮件:eac@cu-t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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