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共同原则协定制定的。
2. 制定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建立对轮式和履带式农林拖拉机和拖车的统一要求,强制实施和履行;确保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的轮式和履带式农林拖拉机和拖车的自由流通。
3. 如果拖拉机和拖车采用了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对拖拉机和拖车提出了要求,则拖拉机和拖车必须符合适用于它们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第1条 范围
一、本海关联盟技术规定适用于不论原产国新制造、进口的轮式和履带式农林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及其拖车(以下简称拖车),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自由流通。
海关联盟的这项技术规定适用于最大设计速度至少为6公里/小时的拖拉机和拖车。
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也适用于影响其安全的新制造和进口的拖拉机和拖车零部件部件(以下简称部件),与拖拉机和拖车在海关联盟关税区放行流通的,不论原产国的均受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管制。管制部件清单在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附录1中给出。
海关联盟这项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拖拉机和拖车以个人订单以及个人创意的单独制造的;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生效前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使用、运行或修理的拖拉机和拖车。
2. 海关联盟的这项技术法规规定了对拖拉机、拖车及其部件的要求,旨在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保护,并防止在其目的和安全方面误导消费者(用户)的行为。
第 2 条 定义
第3条 市场流通规则
1. 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经海关联盟确认符合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6 条,以及适用于它们的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拖拉机、拖车及零部件允许在欧亚联盟在市场上流通。
2、拖拉机、拖车及零部件未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不得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打上产品流通EAC标志,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3.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未标有统一流通EAC标志的拖拉机、挂车及零部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第4条 安全要求
1. 拖拉机和拖车的设计必须确保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安全。
2. 拖拉机和拖车的类别和类型分类见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3。
3. T1、T2、T3、T5、C类(C4除外)拖拉机和R类拖车的安全要求清单,以及建立安全要求和控制方法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标准UN ECE标准和法规,在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4 表4.1中给出。
4、T4、C4类专用拖拉机的安全要求清单,以及建立安全要求及其控制方法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标准UNE CE标准和法规,见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4表4.2 .
5.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件4中对拖拉机和拖车的安全要求见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件5。
第 5 条 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1. 拖拉机和挂车符合海关联盟的本技术法规,通过直接满足其要求和满足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 ECE标准和规则的要求,以及附录 4 和 5 中的要求来确保满足海关联盟的这项技术规定。
通过直接满足其要求以及满足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1中给出的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 标准和法规的要求,确保拖拉机和拖车零部件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2. 符合性评估(认证)所需的拖拉机和拖车的控制方法在欧洲经济委员会UN ECE标准和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 4 中规定。
符合性评估(认证)所需的组件控制方法在UN ECEUNECE 标准和法规中规定,该标准和法规列在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附录1中。
第 6 条 符合性确认(EAC认证)-EAC certificate
1. 拖拉机、挂车或零部部件在投放到海关联盟市场前必须经过EAC认证(EAC certificate),确保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符合性EAC认证(EAC certificate)是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符合性评估(认证)标准方案应用程序条例》的方案进行的(以下简称 -委员会)。
为符合性EAC认证(EAC certificate)的拖拉机和拖车按类别和类型分类,请参见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附录3。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附录1中给出了需要单独进行符合性EAC认证(EAC certificate)的零部件的清单。
如果拖拉机或拖车的制造商是仅供应给其自己的装配厂的部件的制造商,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1中规定的零部件的符合性EAC认证(EAC certificate)是根据认证机构和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签发符合性认证证书。
拖拉机和挂车的整机认证测试只有在根据本条第1款第5款的测试结果为合格或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附录1所列零部件全部有EAC合格证书(EAC certificate)时才能进行。
2. 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必须采取符合性EAC认证(EAC certificate)形式采用方案 1c、3c、4c进行。
3. 拖拉机、拖车或批量生产的零部件的EAC认证(EAC certificate)应该根据方案 1c 进行。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由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提交认证申请。
对于一批词的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的认证按3c方案进行,单件产品EAC认证(EAC certificate)——按4c方案进行。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制造的一批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单件)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人)申请,一批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单件)进口到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的商品由进口商或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人)代表进行申请。
4. 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的EAC认证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认可认证的测试实验室进行。
用于认证目的的测试由海关联盟EAC认证机构和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
5. 在进行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EAC认证(方案 1c、3c、4c)时:
5.1.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人),进口商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时应该提供一套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的文件,确认拖拉机、拖车或部件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安全要求,其中包括:
拖拉机或拖车的技术说明。技术说明应包含完成符合性证书申请所有必要信息。技术说明的形式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附录2中给出。技术说明还应包括具有符合性证书的零部件清单,并说明这些UNECE证书的编号和有关根据 UNECE 法规获得型式批准的信息;
与组件整体相关的基本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技术说明、总布置图、规范)(认证零部件时);
操作文件;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4表4.1和4.2中规定的拖拉机和拖车安全要求清单中的拖拉机或拖车的特性或标准清单;
合同(供应协议)或运输文件(对于一批次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单个产品)(方案 3c、4c)
可以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证据:
由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 4 表 4.1 和表 4.2 针对个别要求出具的测试报告;根据 UNECE 法规有关型式批准的证书和报告;
5.2.制造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稳定,并确保制造的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5.3.认证机构井下符合性的评估(认证)):
5.3.1.进行抽样(样品);
5.3.2.通过确定其特征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1条规定的特征、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条规定的规定以及文件列于本条第5款第5.1项的;
5.3.3.将拖拉机、拖车或部件的样品发送到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测试,确保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5.3.4.分析生产状态-工厂审核(方案 1c)。
如果制造商具有经认证的拖拉机、挂车或零部件的生产或开发生产 ISO9001/TS质量管理体系,则评估该 ISO9001/TS体系,确保经认证的拖拉机、挂车或零部件的稳定生产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的能力;
5.3.5.拖拉机、拖车或部件样品的测试结果以及对生产状态的分析(工厂审核结果)总结;
5.3.6.以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统一形式颁发符合性EAC 证书(EAC certificate ),并附有符合性EAC证书(EAC certificate )的附件,其中包含拖拉机或拖车的技术说明。连续生产的牵引车、挂车或零部件的EAC合格证(EAC certificate)有效期为5年;
对于一批次牵引车、挂车或零部件(单个产品)EAC合格证(EAC certificate)的有效期不设定,但EAC合格证(EAC certificate)会表明该批次产品的显着特征 - 识别号、合同信息(供应协议)或其他信息;
5.4.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进口商:
5.4.1.在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市场上使用产品流通EAC 标志;
5.4.2.完成符合性确认后,为牵引车、拖车或部件生成一套文件,其中包括:
本条第5款第5.1项规定的文件;测试报告(s);
生产状况分析结果(工厂审核);EAC合格证(EAC certificate);
5.5.认证机构进行符合性的评估(认证)是通过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测试样品和分析生产状态-工厂审核(方案 1c)对认证的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进行检查控制。
6. 拖拉机、拖车或部件的一套文件必须存放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确保:
批量生产的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从这些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停止生产(终止)之日起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至少保存10 年;
一批拖拉机、拖车或部件——来自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自该批次最后一款产品的销售之日起保存至少10年。
7. 文件包必须:
以俄语和国家(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进行,但须遵守国家(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的相关要求;
这些文件在国家监管当局有要求的时候应该提供给他们
第7条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EAC标志
1、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安全要求并通过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第6条规定的符合性确认的拖拉机、挂车及零部件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流通必须打上EAC标志。
2.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EAC标志是在拖拉机、拖车或部件在市场上流通之前进行的。
3.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EAC标志以任何方式使用在每辆拖拉机和拖车或制造商的铭牌(标记铭牌)上,以在其整个使用寿命期间提供清晰清晰的图像。也在拖拉机和拖车所附的操作文件中给出。
4. 零部件EAC标志,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必须直接标识于每个零部件上(如果技术可能)和包装上和在随附的操作文件中给出它。
用零部件E-mark标志相当于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标记产品EAC标志。如果零部件有批准E-mark标志,则不需要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使用EAC标志。
5. 拖拉机、拖车或部件在符合海关联盟所有适用于其的技术法规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使用EAC标志。
第8条 保障条款
1. 海关联盟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限制、禁止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的拖拉机、挂车和零部件流通,当遇到拖拉机、挂车和零部件不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安全要求时候应该能够并从市场上撤出(召回)。
附件1:“关于农林拖拉机和拖车的安全”(TR TC 031/2012)的海关联盟技术规定要求的拖拉机或拖车部件清单
关于农业林业拖拉机和拖车安全性(TR TC 03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