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共同协定制定的。
2. 制定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海关联盟技关税区内制定对游艇,小型船舶、救生设备和小型船舶设备具有管制要求,确保在海关联盟技共同关税区内流通的游艇,小型船只、救生设备和小型船只设备的自由流通。
3. 如果与小船有关的其他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对游艇、救生船舶设备和小型船舶设备的要求有所不同,但不与要求相矛盾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制定的,游艇、救生设备或小型船只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第1条 范围
4.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海关联盟技成员国共同关税区内流通的游艇,小型船舶、救生设备和小型船舶设备,以及设计、建设、运营(包括报废和维修)、清算和处置。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适用于附件1所列的小型船舶、救生设备或小型船舶设备。
海关联盟的这项技术法规规定了对游艇,小型船只、救生设备和小型船只设备的要求,以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动物和植物生命,以及误导消费者(用户)的预防措施。
5、本海关联盟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a) 海、河船舶的救生艇和救助艇;
b) 制造商声明的专为比赛设计的运动船,包括赛艇和训练(训练)船;
c) 帆下冲浪板、充气气球和其他水上景点设施;
d) 有源冲浪设备和其他类似的有源设备;
e) 实验用小船舶;
e) 气垫船和水翼艇;
g) 娱乐潜艇;
h) 重量不超过 100 公斤(含)的小型船舶
6. 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的游艇,小型船舶、小型船舶设备、救生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的本技术规定。
第 2 条 定义
第3条 市场流通规则
小船、救生设备和小船设备,如果符合海关联盟的技术规定,并通过其在市场上的产品流通EAC标志的标志,则允许在市场上流通海关联盟成员国根据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8条的规定。
小型船舶的调试日期为其国家注册日期。
未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小型船舶、救生设备和(或)小型船舶设备,不得在市场上打上的产品流通EAC标志,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证明在放行时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是:
对于小型船舶,其符合性评估(EAC认证)以入级形式进行 - 小型船舶入级证书;
对于小型船舶、救生设备和小型船舶设备,其合规性评估(认证)以认证的形式——EAC合格证书。
第4条 小艇、救生器具和小艇设备要求
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的小船的技术特性必须与小船制造商随附的技术文件中声明的技术特性和指标相符。
第5条 小型船舶营运及回收利用要求
第6条 监管对象的确定
第5条 EAC合格评定
第 8 条 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使用EAC标志进行标识
第9条 保障条款
海关联盟《关于小型船舶安全的技术规定》附录1
受海关联盟法规管辖的小型船舶、救生器具和小艇设备清单
1、小型船舶
2、小型船舶设备:
1) 船体发动机和船尾驱动电机的防火设备;
2) 外置电机离合启动保护装置;
3) 方向盘、舵机和电缆组件;
4) 油箱和软管;
5) 工厂制造的舱口和窗户。
3、救生用具:
1) 救生衣;
2) 救生圈;
3)救生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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