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于2010年11月18日共同规则协议制定
2. 制定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内建立统一的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的应用和执行要求,确保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的自由流动。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生产的水果蔬菜汁产品。
3、如果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对水果和蔬菜汁产品制定了对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的要求,则水果和蔬菜汁产品必须遵守所有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第1条 本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
1、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水果和蔬菜汁产品。
2、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不适用于公民在家中、个人附属地块或从事园艺、园艺的公民生产,仅供个人消费,不打算在海关联盟的领土内流通的。
3、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技术法规对象为水果和蔬菜汁产品(品种识别特征在本技术法规第2条中规定及其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以及与其要求相关的销售。
4. 为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防止误导买家(消费者)的行为,关税同盟的本技术法规规定:
对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的要求;
与水果和蔬菜汁产品要求相关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的要求;
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的识别规则;
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符合性认证计划;
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的标签要求。
第 2 条 术语和定义
第3条 果蔬汁产品市场流通规则
1、水果和蔬菜汁产品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适用的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
2. 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其他适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并通过合格评定(认证)程序的水果和蔬菜汁产品,在成员国海关联盟的市场上标有产品流通EAC标志。
运输包装中的水果和蔬菜汁产品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的产品流通的EAC标志,适用于此类包装和标签应该放置在每个产品中的传单上运输包裹或附在每个运输包裹上或在运输文件上。
3. 水果和蔬菜汁产品在海关联盟区域内流通之前应该进行产品流通的EAC标志标记。
第4条 果蔬汁产品鉴别规则
1.为确定水果和蔬菜汁产品属于本技术法规所适用的技术法规对象的识别,是通过比较适用于消费品包装或运输文件中规定的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的名称,与第 2 条规定的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的类型名称进行比较EAC测试。
2. 为了确定水果和蔬菜汁产品与其名称的一致性,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的识别是通过对物理化学、感官和其他指标的综合评估来进行的。此类产品,包括:本技术法规第二条规定的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类型标志;用于从水果和蔬菜生产适当的果汁产品的水果和蔬菜的名称;果汁、水果和蔬菜中可溶性固体的含量;果汁和水果和蔬菜在水果和蔬菜花蜜、水果饮料和水果和含蔬菜汁的饮料中的最小体积分数,以及如果消费者被购买者怀疑关于果汁和水果和蔬菜泥的化学成分可能的自然特性的误导性信息,考虑到它们的特征品种、地理、气候、农业和技术因素。
第5条 果蔬汁产品安全要求
第6条 果蔬汁产品生产流通过程要求
1. 制造商、销售商和制造商授权的人员有义务以符合海关联盟关于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为其规定的要求的方式进行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
2. 散装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的运输应在用于运输食品的罐车、冷链箱中进行。
3. 用于运输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的运输车辆和容器必须配备适当的设备,以保持此类产品所需的温度。
4. 托运人根据气象条件自主选择车辆类型和装备车辆的设备,运输水果和蔬菜果汁产品时该设备的操作方式,以确保此类产品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并确保此类产品的运输条件符合其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第 7 条 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1. 果蔬汁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是通过直接满足其安全要求或满足标准要求,从而在自愿的基础上符合要求确保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认证。
2. 为了进行测试,以评估(认证)水果和蔬菜汁产品是否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采用包含研究规则和方法的标准,包括应用和满足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产品符合性评估(认证)所需的抽样规则。
第8条 果蔬汁产品符合性评价(认证)
1. 水果和蔬菜汁产品是否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的评估(认证)是按照海关联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形式进行的:
1) 确认此类产品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
2) 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此类产品的国家注册(SGR国家注册证);
3) 国家对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此类产品的要求的遵守情况以及与这些要求相关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国家控制(监督)。
2. 申请人在评估(认证)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的符合性时,除国家控制(监督)外,可以是根据缔约方立法注册的法人实体或个人。其领土作为个体企业家、制造商或销售商,或根据与外国制造商达成的协议履行其职能,以确保供应的产品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或) 关税同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其行动适用于它,以及在供应产品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方面(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
3. 申请人有义务确保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
4. 未经国家注册并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水果和蔬菜汁产品须强制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形式。
5. 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证据和接受此类产品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进行根据认证机构和海关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参与取得的测试证据。
6.申报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符合性时,申请人可使用海关联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中规定的标准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方案1D、2D、3D、4D。
7、在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一批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符合性时,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必须与该产品的保质期相对应。
8、连续生产的果蔬汁产品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时,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9. 某些类型的水果和蔬菜汁产品需要国家注册(SGR注册),即:
1)新型水果和蔬菜果汁产品;
2) 专门的水果和蔬菜汁产品。
10、新果蔬汁产品包括海关联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确定的产品,以及本技术法规附件2中未规定的水果和蔬菜果汁产品。
11.本条第9部分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水果和蔬菜汁产品的国家注册(SGR注册)按照海关联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12. 国家对水果和蔬菜汁产品及相关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是否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控制(监督)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家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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