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
根据委员会的决定
海关联盟
2011年12月9日第878号
前言
海关联盟“关于个人防护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联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技术法规共同规则的协议制定的。
制定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对个人防护设备制定统一的要求,强制实施和执行,确进入欧亚联盟区域的个人防护设备的自由流通。
1. 适用范围
1.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为了确保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以及防止在关税同盟领土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2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个人防护装备,无论其原产国为何,之前未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运行(新的)并已进入流通的个人防护装备。
个人防护装备的设计、生产、运营、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的要求受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规定管制。
1.3.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中,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是指:
不存在因使用个人防护设备而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不可接受的影响,包括制造这些设备的材料的影响;
在操作下列个人防护设备期间,当暴露于有害危险因素时,确保人身安全:
- 机械影响和一般工业污染;
- 有害化学品;
- 电离和非电离辐射;
- 暴露于高(低)温;
- 暴露于电流、电场和电磁场;
- 生物因素(微生物、昆虫)的影响;
- 能见度降低。
1.4.受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管制的个人防护设备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附录1中列出。
1.5.个人防护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的组件)根据其预期用途进行分类,具体取决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2中的防护特性。
1.6.个人防护用品的鉴定按以下规则进行:
1)个人防护用品的鉴定由申请人、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国家监督(控制)机构、海关监管机构、个人防护用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鉴定人)为以下人员进行用途:
确定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属于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范围;
防止误导消费者(买家和用户)的行为;
2) 在识别过程中,建立以下内容:
-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附录1的个人防护设备类型;
-符合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2规定的保护组和子组;
-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节的个人防护设备名称;
3) 识别个人防护装备,以确定其属于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范围,识别人员必须确保被识别的个人防护装备的名称与所提供的特定类型或类型组合相对应用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1和第4节中规定,保护的目的对应于本技术法规附录 规定的保护组和子组或它们的组合;
4) 通过视觉比较包装上的标签或直接在个人防护用品上标明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类型和名称,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识别,以确定其属于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范围。具有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节和附录1规定的名称和类型的设备;
5) 为了识别个人防护装备以防止误导消费者(购买者、使用者)的行为,识别人员必须确保,根据本段第1-4 款规定的识别程序的结果,可识别的个人防护设备与标签中指定的信息相对应。
1.7.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效力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个人防护装备,其安全要求由其他的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相关立法和其他文件以及相应的技术法规规定:
1) 体育比赛中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2) 为消防队和确保消除自然和人为紧急情况后果的单位专门设计的个人防护装备;
3) 专门设计用于航空、航天技术和水下工作的个人防护装备;
4) 专门设计的用于医疗目的和微生物学的个人防护设备;
5) 展览和交易会期间用作样品的个人防护装备;
6) 设计或改装的个人防护设备,以防止可用于军事目的的细菌(生物)制剂和放射性物质、化学武器中使用的有毒化学品和用于抗暴的化学制剂,以及专门为其设计的部件。
2.定义
3、市场流通规则
如果个人防护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适用于它们的其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只要它们通过了符合性认证,就可以在市场上流通。
未经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得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打上产品流通EAC标志,不得使用和在市场上销售流通。
未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明产品流通EAC标志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4.安全要求
4.1.个人防护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方式必须确保在按预期使用并满足操作和维护要求时,它们提供:
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免受有害和危险因素的必要水平;
不存在可能导致危险出现的不可接受的风险;
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免受因使用个人防护设备而产生的危险的必要水平;
4.2.个人防护设备(皮肤科除外)必须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1)个人防护装备与使用者身体接触的部件(材料和接缝)不得有可能导致皮肤刺激、碰撞、疼痛或伤害的突出物;
2) 个人防护设备不得排放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个人防护用品的卫生和化学安全的特点是有害化学物质向模型环境迁移,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附录3表1:
对于与人体外层皮肤和黏膜直接接触的个人防护装备的部件(材料),包括与人体皮肤接触面积超过5%的特殊服装,其允许迁移量水生模型环境中的化学品含量不应超过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的值;
对于与吸入空气有接触的个人防护装备的部件(材料),包括不与人体皮肤接触面积超过5%的特殊服装,空气模型环境中化学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不应超过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规定的价值;
3)个人防护用品及其部件、部件(材料)必须符合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3表2规定的卫生-化学、感官和毒理学-卫生指标;
4) 个人防护装备的特性必须确保在制造商提供的条件下用于其预期目的时,不会暴露于这些防护装备对用户的有害和(或)危险因素,或确保暴露水平这些因素不超过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附录3中给出的标准;
5) 个人防护用品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使使用者在制造商提供的使用条件下能够进行其活动,个人防护用品保持其防护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
6)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有与使用者的人体测量数据相对应的设计,而尺寸和尺寸范围必须考虑到所有类别的使用者;
7) 应借助调节和固定系统以及尺寸范围的选择来确保使用的方便性;
8) 各种类型的个人防护设备,无论其设计和制造特性如何,旨在确保同时保护身体不同部位免受多种同时作用的危险和(或)有害因素的影响,必须在结构上兼容并符合人体工程学;
9) 拟在火灾和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的个人防护设备必须由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
10) 个人防护装备必须具有最小重量,同时不降低使用过程中对结构强度和防护性能的有效性的要求;
11) 用于自救和救援的个人防护设备必须确保能够在包装上标明的时间内穿上(使它们进入工作状态,打开它们)或取下它们并在制造商的操作文件中;
12) 个人防护用品的操作文件必须注明完整性、保质期或保质期、保修期(对于在储存和操作过程中失去防护性能的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储存、使用(操作和操作)规则。维护)、运输和处置,以及必要时个人防护装备的气候设计及其脱气、去污、消毒的规则,以及确认其防护性能的方法。
4.3.防止机械应力的个人防护设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关于机械应力和一般工业污染的手部专用防护服和个人防护装备:
防刺穿材料和产品必须具有抗刺穿性,包括织物至少13 N 、人造革至少22 N 和天然皮革至少58 N ;
防割伤材料和产品必须具有抗割伤性,包括织物至少为2 N/mm,人造革至少为6 N/mm,天然皮革至少为8 N/mm;
个人防护设备的材料,耐磨,必须用防水砂纸耐磨,包括织物至少 500 次暴露循环,人造革至少 1600 次暴露循环,天然皮革至少 7000 次暴露循环和耐久性用磨石磨损至少 350 次暴露周期 - 对于针织织物;
用于其制造的特殊服装和织物,耐磨,必须耐磨:亚麻和半亚麻织物(如帆布)-防水皮肤(至少 500 次暴露循环),其他织物-灰布(至少 3000 次暴露)周期),防止一般工业污染的特殊服装和用于其制造的纺织材料 - 灰羊皮布(至少 1300 次暴露周期);
手部个人防护装备材料在机械应力下的断裂载荷必须至少为经纱 600 N 和纬纱 400 N(织物),人造革至少 350 N,天然皮革至少 130 N。用于手的个人防护装备的针织物的机械应力断裂强度必须至少为140 N;
用于防止机械影响的特殊服装面料的断裂载荷必须至少为 400 N,为了防止一般工业污染 - 经线至少为 400 N,纬线至少为 250 N;
防止机械应力、一般工业污染和机械应力手个人防护设备的接缝处的断裂载荷必须至少为 250 N,对于断裂载荷较低的材料,接缝处的断裂载荷不应小于小于材料的断裂载荷;
防护无毒粉尘的材料和产品必须具有粉尘渗透性,具体取决于防护组,但不超过 40 克/平方米,并在 5 次洗涤或干洗后保持其防尘性能;
防水和无毒物质溶液的特殊防护服必须具有至少 2000 Pa 的防水性能,并且当暴露在水流中时 - 至少 3500 Pa;
用于防水的个人手部防护设备以及用于其制造的无毒物质和材料的溶液必须防水;
2) 制造商在操作文件中针对机械应力和一般工业污染的特殊防护服和手部保护装置必须说明其用途和使用条件;
3) 防止机械运动部件可能捕获的特殊服装不应有外部可拆卸部件,并且必须具有材料和接缝的断裂载荷,在捕获的情况下,该部件的捕获材料或该人员的相邻接缝超过该载荷保护设备将被销毁而不会对用户造成伤害;
4) 制造商在防止机械运动部件可能捕获的特殊服装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标明产品部件、零件连接点的断裂载荷值的间隔;
5) 关于手部振动的个人防护装备:
防止手部振动的个人防护装备应避免手接触振动表面;
带有保护垫的产品手掌部分(处于松弛状态)的最大厚度不应超过8毫米;
接缝的断裂载荷必须至少为 250 N;
吸振材料应确保制造商提供的吸振性能保持不变,在这些材料的机械强度损失或位移的情况下不应恶化;
6) 制造商在防振手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标明振动保护的有效性指标和使用条件(目的);
7) 关于防止脚(鞋)振动的个人防护装备:
鞋类的振动防护效率必须在 16 Hz 的振动频率下至少为2 dB,在31.5 Hz 和63 Hz 的振动频率下至少为4 dB;
本条第9款规定了对鞋底材料、鞋部件紧固强度及其在振动条件下的其他参数的其他要求;
8) 制造商必须在腿部防振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注明防振效率(传递系数)的数值;
9) 关于防止脚(鞋)受到撞击、刺伤和割伤、一般工业污染、磨损、水和无毒物质溶液的个人防护装备:
保护足部免受冲击的鞋类,根据用途,应配备以下保护装置:保护前足免受冲击的保护袜,能量至少为 5 J,安全防护罩,可防止前足受到冲击。背部至少有 3 J 的能量,防护罩可提供至少 2 J 能量的脚踝区域免受冲击的保护,过度升起的襟翼可提供至少 15 J 能量的起重部分的冲击保护, 提供保护以防止胫骨受到能量至少为 1 J 的冲击的防护罩;
用于防止刺穿和割伤的鞋子必须具有防刺穿衬里并提供抗穿刺能力 - 不少于 1200 N;
允许使用列出的保护装置完成鞋子,同时提供针对多种有害机械影响的保护;
防护袜在受到能量为 5、15、25、50、100、200 J 的冲击时的内部安全间隙必须至少为 20 mm;
鞋底的材料必须具有至少 2 N / mm 的强度和不超过 70 肖氏单位的硬度,但鞋类除外,以防止一般工业污染;
鞋底与鞋顶紧固部位的强度至少为45N/cm(橡胶和聚合物鞋除外)。鞋件的连接,除连接底部与顶部外,还必须有至少120 N/cm的抗拉强度;
防止磨损的鞋子应采用耐磨鞋底;
防水鞋必须防水;
10) 制造商必须在个人足部保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指明其用途和使用条件;
11)关于脚(鞋)滑的个人防护装备:
鞋底的底托(橡胶和聚合物鞋除外)必须具有至少 180 N/cm 的抗拉强度,并且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不得降低超过 25%;
润滑表面的滑动摩擦系数必须至少为 0.2;
本款第9款规定了对鞋底材料、鞋部件紧固强度及其他参数的要求;
12)制造商在个人足部防滑保护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产品防滑性能的保存期限和使用条件(目的);
13) 关于头部的个人防护装备(防护头盔):
防护头盔不应以至少50 J 的冲击能量向头部传递超过5 kN 的力,并且当暴露于能量至少为30 J 的尖锐坠落物体时,不应与头部发生接触;
防护头盔必须提供内部空间的自然通风;
与带电部件接触的头盔主体必须防止受到频率为50 Hz 且电压至少为440 V 的交流电损坏,并且在暴露于电弧的情况下,头盔主体必须提供防止热风险的保护,而不是燃烧或熔化;
防护头盔必须在制造商规定的温度范围内保持防护性能。每个防护头盔都必须有永久性标记(包括雕刻、压花等)或难以去除的标签,标明头盔可以使用的温度范围,以及电绝缘性能等级、耐腐蚀符号横向变形和熔融金属飞溅(如果头盔符合规定要求);
防护头盔必须在头部有一个固定系统,不允许自发掉落或从头部移位;
在防护头盔的设计中使用下巴带时,其宽度必须至少为10毫米,并且必须以至少150 N 且不超过250 N 的力破坏紧固机构;
测试过程中防护头盔的侧向变形允许不超过40毫米,剩余 - 不超过15毫米;
在整个使用过程中,头戴防护头盔位置调整系统在调整调整后不应自发故障;
14) 制造商在头部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操作温度范围、对电流影响的防护性能和使用目的;
15) 关于头部免受静止物体撞击的个人防护装备(防护帽):
防护帽向头部传递的最大力不应超过 10 kN,冲击能量至少为12.5 J,当与尖锐物体碰撞时,尖锐物体不应与头部接触,冲击能量至少为2.5J;
防护帽必须为内部空间提供自然通风;
在帽子设计中使用下巴带时,其宽度必须至少为 10 毫米,并且必须以至少 150 N 且不超过 250 N 的力破坏紧固机构;
16) 制造商在头部防止撞击静止物体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用途和操作条件;
17) 关于个人眼睛保护(护目镜),包括非电离辐射:
护目镜不应有突起、锐边、毛刺或其他在使用过程中引起不适或伤害的缺陷;
设计用于防止高速粒子的防护镜必须能够抵抗 0.84 J(低能冲击)动能的冲击,而封闭式护目镜 - 能够抵抗 0.84 J(低能冲击)或 5.9 动能的冲击J(中等能量冲击);
强度增加的安全护目镜必须能承受公称直径为 22 mm、最小质量为 43 g、平均速度为 5.1 m/s 且能量不大于小于 0.6 J;
在间接通风的封闭式护目镜中,粉尘混合物通过通风孔进入亚足空间的渗透量不应超过3mg/min;
用于防护非电离辐射的封闭式护目镜主体必须提供与护目镜滤光器相同或更高水平的非电离辐射防护;
防护眼镜(眼镜片)的光学部件不得有光学缺陷(气泡、划痕、斑点、混浊、侵蚀、铸痕、侵蚀、颗粒感、加深、剥落和粗糙),并具有损害视觉感知的光学效果,而球形折射和散光不应超过:对于第一光学等级 0.06 屈光度,对于第二级 - 0.12 屈光度,垂直平面内的棱镜作用 - 0.25 棱镜屈光度;在水平面 - 第一光学等级为 0.75 棱镜屈光度,第二光学等级为 1.00 棱镜屈光度;
在测试期间,制造商声明用于个人眼部保护设备的防雾眼镜必须保持至少 8 秒的雾度;
18) 制造商在个人眼部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其使用(目的)的光学等级、防护性能和条件;
19)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面罩):
配备控制系统的防护面罩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确保其调整在操作过程中不会自发地受到干扰;
防护面罩的调整应在不将产品从头部取下的情况下进行,而头部的附件不应移动;
防护面罩的滤光片应散装着色,除主要光学效应(过滤)外,不应具有导致视觉感知恶化的附加光学效应。滤光片的附加光学效果不应超过本款第十七款规定的数值;
面罩的质量不得超过0.65公斤;
设计用于防止高速粒子的面罩必须具有0.84 J(低能冲击5.9 J(中能冲击)或14.9 J(高能冲击)动能的抗震性,具体取决于目的;
防护面罩的光学部件(观察保护和防护眼镜、屏幕)不应具有会损害视觉感知的光学效果。这些部件的光学效果不应超过本款第十七款规定的数值;
强度增加的面罩必须能承受公称直径为22 毫米、最小质量为43 克、平均速度为5.1 米/秒且能量不超过小于0.6 J;
20) 制造商在人员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指明防护性能和操作条件,并注明提供防护的有害和危险因素的暴露清单和级别;
21)关于防止高处坠落的个人防护装备:
在防坠落系统中,当使用安全带时,坠落瞬间传递给人员的力不应超过 6 kN;
使用约束安全带时,传递给人的力不应超过4 kN;
安全和约束系统的组件和连接元件必须承受至少15 kN 的静载荷,由合成材料制成的吊索必须至少承受22 kN;
具有带钢丝吊索或集成减震器的可伸缩装置的保护系统组件,以及升降装置和救援装置,个人救援装置除外,必须承受至少12 kN 的静载荷;
防止从高处坠落的个人防护设备的设计必须避免在工作期间对背部造成伤害,包括在不舒服的位置、人员从个人防护设备上掉下来,以及个人防护设备的连接元件自动断开;
防止从高处坠落的个人防护设备必须承受重达100 kg 的负载从等于4 m、2 m 和1 m 的高度和约束皮带(不带皮带的安全带)-从等于的高度坠落时发生的动态载荷吊索的两个最大长度;
防止从高处坠落的个人防护装备的紧固件必须排除自发打开的可能性并位于前面;
吊索的最大长度,包括端部连接的长度,考虑到减震器,应不超过2m;
登山扣的设计应排除意外开启,并排除使用时夹伤和手部伤害;
连接元件的材料必须耐腐蚀,金属部件不得与人体直接接触,手除外;
为个人救援设备 (ISU) 制定了额外的安全要求:
人救援设备必须确保任何用户的有效和安全使用,无论建筑物(结构)的建筑复杂程度如何,随时准备使用;
人救援设备应排除旋转和用户在下降过程中自由落体的可能性,以及下降的突然停止;
人救援设备中的下降速度应自动提供且不超过2 m/s;
人救援设备应能够确定使用事实,以防止重复使用,并排除发射后对用户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人救援设备组件必须能够耐受高温、生物效应并在这些影响之后保持其有效性;
22) 制造商在防止从高处坠落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指明带吊索的安全系统的总长度,包括减震器、端部连接和连接元件以及使用的气候条件,对于人救援设备额外指示最大下降高度;
23) 关于听觉器官的个人防护装备:
将耳机压在耳朵周围的头部的力应至少为8 N 且不超过14 N;
耳机密封垫压力不超过4500Pa
耳机的部件在接触热物体后不应燃烧或冒烟;
用于食品和制药行业的抗噪衬垫必须具有可检测的金属成分;
耳机与头盔结合使用时,头带当量的按压力不应超过14N,如果有调节该压力的装置,应将规定参数设置为不超过14N;
耳机与头盔结合使用时,头带等效压紧力的平均值应不小8N;
耳机与头盔结合的减震器压力不应超过4500Pa,如果耳机与头盔结合的耳机有调节头带等效压紧力的装置,则最大压紧力应设置为不大于14N;
听力器官个人防护装备的附件必须保证至少2500次拉伸循环,而按压力的降低不得超过初始值的15%;
抗噪耳塞的形状必须允许它们从外耳道或耳廓插入和移除,而不会对用户造成不适和伤害;
24) 制造商必须在听力器官个人防护设备的包装和操作文件中标明该个人防护设备的防护性能和使用条件(目的)。
4.4.针对化学因素的个人防护装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关于绝缘服(包括用于防止生物因素的那些)
强制向潜水服空间和呼吸区供气时,必须至少以150升/分钟的体积供气,而潜水服空间内的超压不应超过300帕,且呼吸区的空气温度不应高于+ 50°C,相对湿度超过30% 和 +60°С,相对湿度低于30%;
在呼吸区的强制供气系统突然(紧急)关闭的情况下,防护服的设计必须确保人员在至少60 升/分钟的体积空气流量下能够不受阻碍地自然呼吸;
在0.5·10 m/s 的恒定体积空气流速下,呼吸阻力在自给式绝缘服中不应超过200 Pa,在呼气时不应超过160 Pa,在绝缘软管服中呼气时不应超过80 Pa;
供应给绝缘软管套装的空气量必须至少为4.2 10 m/s (250 l/min),包括呼吸区至少2.5 10 m/s (150 l/min);
吸入空气中二氧化碳的体积含量不得超过2%,氧气不得低于18%;
强制送入防护服下方空间期间的空气温度应为+18°C 至+23°C,相对空气湿度为30% 至60%(带有自动强制供气系统的防护服除外);
穿绝缘服的视野面积减少不应超过不穿绝缘服的视野面积30%;
绝缘服的设计应保证接收和传输使用特殊装置传输的声音、视觉或信息的可能性,同时语音频率范围内的声音阻尼不应超过10分贝,语音感知的下降应不超过15% , 传输语音的可懂度不应低于单词的80%,对于需要更高质量交流的作品 - 至少94% 的单词;
气流在强制送风过程中产生的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
绝缘服的设计必须防止通过灌溉提供的水和溶液流入绝缘服下的空间至少10 分钟;
绝缘服的设计、它的质量及其在身体表面的分布不应限制使用者的行动能力和表现,妨碍他在个人防护设备的规定操作条件下工作、移动和疏散。在紧急情况下,绝缘软管套装的质量不应超过8.5公斤,自主11公斤;
绝缘服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必须保持其性能,以确保在适当类型的清洁后确保规定的保护系数,并且在运行期间其强度降低不得超过制造商声明值的25%;
对于打算在不利的小气候条件下运行的隔热服,必须提供使用提供隔热、排热或供热装置的可能性;
2) 制造商在绝缘服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防护系数和达到它的条件、保护作用的最长时间以及影响因素的指示、连续使用的持续时间以及达到此目的的条件。达到的方法、方法和脱气频率(如果提供);
3) 关于呼吸系统的绝缘个人防护设备:
每个产品必须有一个适用于产品、包装和操作文件的识别号;
除头盔面罩和配备眼镜和面罩的呼吸器外,该类型呼吸系统的所有个人防护设备的视野范围限制不超过 30%;
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必须确保确定产品首次进入工作状态或打开的可能性
从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吸入的混合物的温度不应超过 60°С,用于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设备,保护作用时间长达 15 分钟和 55°С - 保护作用时间为超过15分钟;
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用品暴露在800°C温度的明火中5秒后,从火焰中取出后不应着火燃烧;
吸入的混合物中氧气的体积分数必须至少为 21%;在使用初期,允许氧气体积分数短期降低至 19% 的时间不超过 3 分钟;
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及其组成部件必须密封;
如果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设备设计中存在弹性部件,则在折叠状态下长时间存放期间不应粘在一起;
呼吸系统个人防护设备必须能够承受与呼吸系统个人防护设备从 1.5 m 高度跌落到混凝土地板上时产生的载荷类似的载荷;
呼吸系统个人防护设备的控制装置 - 呼吸装置(阀门、杠杆、按钮等)必须易于启动,防止机械损坏和意外启动,并且必须以不超过80N的力触发, 用于地下工作的呼吸器——不超过196N;
4) 制造商必须在所有绝缘个人呼吸防护设备的包装和操作文件中注明防护系数、再生气筒的最低响应温度(如果有)、吸入和呼出呼吸阻力、防护作用时间, 连续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实现这一点的条件, 安全操作规则, 会计、储存和运输规则, 排除加热、坠落、冲击和未经授权的访问, 处置规则, 考虑到它的需要在制造商指定的专业组织中进行,由于年龄、健康状况和其他可能影响呼吸系统个人防护设备安全使用的用户生理特征而对使用的一般限制,培训规则(教育) 和允许用户操作;
5)关于化学结合氧对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绝缘:
这种呼吸系统个人防护设备必须为呼吸系统和眼睛提供保护,并且防护系数至少为 2·10;
70 dm/min的肺通气时吸气和呼气时的呼吸阻力不应超过1960 Pa,35 dm/min的肺通气时的呼吸阻力不应超过980 Pa;
在直接使用指定的呼吸系统个人防护设备的整个过程中,吸入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不应超过 3%,在操作的前 6 分钟内为负温度条件下,短期(不超过 3 分钟)吸入的气体呼吸混合物中二氧化碳的体积分数最多可增加 5%;
再生产品的粉尘不应进入使用者的呼吸道,唾液或冷凝液不应干扰呼吸系统个人防护用品的工作并对使用者产生有害影响;
呼吸防护装置面向使用者身体的表面温度不应使使用者感到不适,个人呼吸防护装置的设计应提供保护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被灼伤;
风管系统元件的连接必须承受至少 98 N 的拉断力;
用于地下工作的呼吸器必须具有抗压性,垂直和倾斜位置的力为 98 kN,水平位置的力为 392 kN;
6)关于用压缩空气(氧气)隔离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设备:
这种面部下无过压的呼吸系统个人防护装备必须对呼吸系统和眼睛提供保护,防护系数至少为2·10;
面部下超压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装备应能对呼吸系统和眼睛提供保护,防护系数至少为1·10;
使用压缩空气的隔离式呼吸保护装置,在肺通气量30分米/分,二氧化碳释放量1分米/分的情况下,吸入空气中二氧化碳的体积分数不应超过1.5%;
这种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压缩空气(氧气)自救器除外)必须有一个警报装置,可以提前通知气瓶中压缩空气(氧气)的供应结束,而人通过的外耳道入口声音报警装置产生的声级必须至少为80分贝,声音的频率响应必须为800-5000赫兹;
吸气时呼吸阻力不超过400 Pa,肺通气时呼气时不超过500 Pa 30 dm/min 无超压呼吸器,吸气时不小于0 Pa,呼气时不小于600 Pa 肺通气30 dm/min用于超压呼吸器;
对于压缩空气呼吸器,气道系统元件的连接必须能承受至少 98 N 的爆破力,软管必须保持密封性并能承受 50 N 的拉力,且不会减少 5% 以上的空气供应,并且此类个人防护用品的弹性部件在折叠状态下长期存放时不得粘在一起;
用压缩空气为呼吸器官个人防护设备的气瓶充气的空气必须除湿,清除机械杂质,不得含有微量油,以及超过最大允许浓度的对呼吸有害的物质。二氧化碳 - 0.1 体积百分比,一氧化碳 - 8 mg / m,氮氧化物 - 0.5 mg / m,碳氢化合物(以碳计) - 50 mg / m;
在压缩空气(氧气)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装备中,当它们进入工作位置时应能控制气压,对于压缩空气(氧气)自救者——在等待使用;
气流在强制供给过程中产生的声级不得超过70分贝,并且在有信号装置的情况下,其发出的声级必须至少为80分贝;
使用压缩空气(氧气)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气瓶或阀门必须具有安全装置,以排除气瓶因加热而损坏的可能性。使用已毁坏无碎片的气瓶时,允许没有规定的安全装置;
压缩空气(氧气)呼吸防护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成员国关于在压力下运行的船只和设备的立法要求;
每个气瓶的文件必须包含有关制造商的信息、确认符合既定要求的信息、气瓶根据其用途和设计的操作和维护条件、气瓶的工作压力、容量、重量,气瓶的使用寿命,拒收标准(金属复合气瓶和复合气瓶),气瓶技术检验规则和程序,所执行检验程序信息的填写位置,验收标志产品、制造商的保修、安全要求;
7) 关于过滤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自救器:
吸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7%时,不得使用过滤式呼吸器官个人防护用品;
允许将所有此类个人防护设备的视野限制不超过 30%,但头盔除外;
用于过滤呼吸系统个人防护用品的吸入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不应超过1%(按体积计);
呼吸系统的过滤个人防护设备在机械和温度暴露后必须保持功能;
呼吸器官过滤个人防护用品的部件,其绝缘面可在直接使用时暴露于火焰中,暴露于温度为 800°C 的明火后(将明火翻转 180°C 5 秒)移离火焰后不应轻易被点燃和燃烧;
在过滤拟在可能发生火灾和爆炸的情况下使用的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设备时,不允许使用纯铝、镁和钛或含有这些材料的合金,其比例会导致操作过程中产生火花;
直接连接到呼吸器官过滤式个人防护用品前部的过滤器的质量,吹嘴(咬嘴)不超过 250 克,半面罩不超过 300 克,面罩,质量较大的过滤器不超过 500 克必须使用连接管连接到前面;
过滤材料和来自过滤器的气流所带出的气态产物不应伤害使用者并引起他的不适;
8) 呼吸器官过滤式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其有效性,分为低、中、高效三类;
9) 制造商必须通过在过滤式个人呼吸保护装置上、其包装上以及包含在个人防护设备中的适当标记来表明提供保护的物质的类型、浓度和个人防护设备的保护特性。特定产品的操作文档;
10)关于用过滤式半面罩过滤呼吸器官的个人防护装备,除本款第7-9款的要求外:
供试品通过气雾剂的渗透系数,低、中、高效产品分别不超过22%、8%和2%;
在95dm3/min的恒定空气流速下,两种测试物质(具有液体和固体分散相)的过滤材料的渗透系数对于低、中和高效产品不应超过20%、6%和1%,分别;
呼吸系统个人防护用品在以30分米/分钟的恒定空气流速吸入时对气流的初始阻力不应超过60Pa、70Pa和100Pa,对于呼吸系统个人防护用品,分别为低、中、高效率;以 160 dm / min - 300 Pa 的恒定空气流速呼气,用于任何效率的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
如果过滤式半面罩内有呼气阀,则必须保护其免受污垢和机械损坏;
在制造商规定的呼吸防护设备保质期内,呼气阀必须保持运行;
低、中、高效半面罩在95dm3/min的恒定空气流量下用呼气阀除尘后,吸入过程中对气流的阻力不应超过400Pa、500Pa和700Pa,分别;
带有呼气阀的过滤式半面罩在呼气除尘后在160dm3/min的恒定空气流速下的气流阻力不应超过300Pa;
对不带阀门的过滤半面罩在95dm3/min的恒定空气流量下除尘后,吸气和呼气时对气流的阻力不应超过500Pa;
低、中、高效产品在95分米/分钟的恒定空气流量下,对不带阀的过滤半面罩进行除尘后,吸气和呼气时的气流阻力分别不超过300Pa、400Pa和500Pa。 ;
11) 关于具有绝缘面的呼吸系统的抗气溶胶个人防护设备,除本条第 7-9 款的要求外:
半面罩(四分之一面罩)产品的受试物面部下吸力系数不应超过2%,带吹嘴的产品不应超过1%,带面罩的产品不应超过0.05%;
半面罩/四分之一面罩的气流阻力在吸入时不应超过 200 Pa,当暴露于 25 循环/分钟(2.0 分米/冲程)的脉动气流或以一定速度的恒定气流时,在呼气时不应超过 300 Pa速率为 160 分米/分钟;
吸气和呼气阀的设计应排除吸气循环中的呼气阀或呼气循环中的吸气阀的功能;
必须保护呼气阀免受灰尘和机械损坏;
在制造商规定的呼吸防护设备保质期内,呼气阀必须保持运行;
气溶胶过滤器对30dm/min速度下恒定气流的初始阻力,低、中、高效产品分别不应超过60Pa、70Pa和120Pa;
对于低、中、高效过滤器,在空气流速为 95 dm3 / min 时,两种测试物质(具有液体和固体分散相)的渗透系数分别不应超过 20%、6% 和 0.05%;
低、中、高效产品以95dm3/min的恒定空气流量对过滤器进行除尘后,吸气和呼气时的气流阻力分别不超过400Pa、500Pa和700Pa;
12) 关于使用绝缘面罩过滤个人呼吸防护的防毒面具,除本段第 7-9 款的要求外:
半面罩(四分之一面罩)产品的六氟化硫受试物面下吸力系数不超过2%,带吹嘴的产品不超过1%,带面罩的产品不超过0.05%;
具有绝缘面部的个人呼吸防护用防毒面具过滤装置所用面部部件的要求,除吸力系数外,与气溶胶个人呼吸防护设备的面部部件要求相似;
气体过滤器根据危险和有害物质的蒸气和气体及其浓度分为品牌和效率等级,它们提供保护:
A级——用于防止沸点超过65°C的有机气体和蒸汽;
B 级——用于防护无机气体和蒸汽,但制造商必须指定的一氧化碳和其他物质除外;
E级——防止二氧化硫和其他酸性气体和蒸气;
K级——用于防止氨及其有机衍生物;
AX级——用于防护沸点不超过65°C的有机气体和蒸汽;
SX 级 - 用于防止一氧化碳 (CO) 和其他未在其他等级中命名的气体和蒸汽;
等级 НgР3 - 用于防止汞蒸气;
NOР3 级 - 用于防止氮氧化物;
НgР3 和 NOР3 品牌的过滤器只应具有高效率;
对于低、中、高效过滤器,气体过滤器对30dm/min气流的初始阻力分别不应超过100Pa、140Pa和160Pa;
13) 关于带有绝缘面部的个人呼吸保护装置的气体和气溶胶(组合)过滤装置,除本条第 7-9 款的要求外:
用于呼吸系统个人防护设备的指定类型的面部部件的要求与用于呼吸系统个人防护的防毒面具的面部部件的要求相似;
气体-气溶胶(组合)过滤器应根据气溶胶、蒸气和有害和有害物质的气体及其浓度细分为品牌和效率等级,它们提供类似于气体过滤器的保护;
低、中、高效产品组合过滤器在30dm/min下对气流的初始阻力分别不超过220Pa、260Pa和280Pa;低、中、高效产品分别为 820 Pa、980 Pa 和 1060 Pa,95 dm/min。 AX、SX、NOP3、HgP3级组合过滤器对气流的初始阻力在30分米/分时不应超过260帕,在95分米/分时不应超过980帕;
过滤器对95dm3/min除尘后气流的阻力,低效产品不超过900Pa,中高效产品不超过1060Pa;
受试物渗透系数低效产品为5%,中高效产品为2%;
14) 关于过滤自救器以及除本段第 7-9 款的要求外:
通用过滤器自救器必须在相对湿度高达 98% 的情况下为呼吸系统、眼睛和人体头部的皮肤提供保护,免受各种性质的气溶胶、危险化学品的蒸气和气体的侵害,至少有 4 组对应过滤器品牌( A、B、E、K) 本款第 12 小段规定的;
特殊过滤自救器必须保护人体的呼吸或呼吸器官、眼睛和皮肤免受一种或多种有害因素(物质)的影响;
试验物质通过通用过滤自救器的渗透系数应分别不超过2%、1%和0.01%,分别代表低、中、高效自救器;
供试品(具有液体或固体分散相)进入呼吸区和过滤自救器眼区的吸力系数分别不应超过 6%、2% 和 1%,对于低、中高效和供试品——六氟化硫,低效产品不应超过2%,中效产品不应超过1%,高效产品不应超过0.1%;
在过滤式自救器中,在95dm/min的空气流速下,吸气时呼吸阻力不超过800Pa,呼气时不超过300Pa;
吸入空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不应超过2%;
过滤自救器投入运行的时间不应超过60秒;
在整个保护行动期间,过滤自救器的舷窗不应扭曲能见度和起雾;
过滤自救器的重量不得超过1公斤;
15) 关于过滤火灾中使用的自救器:
自救过滤器的保护作用时间在接触以下物质时至少应为15分钟:
一氧化碳;
氯化氢;
氰化氢;
丙烯醛;
火灾中使用的过滤自救器为一次性产品,不允许重复使用;
两种待测物质(液体和固体分散相)进入过滤自救器面罩空间的吸力系数应不大于2%;
用于火灾、30 dm/min 肺通气或 95 dm/min 恒定气流呼吸的过滤自救器的阻力应为:
吸气时 - 不超过 800 Pa;
呼气时 - 不超过 300 Pa;
吸入过程中二氧化碳的含量应不超过 3% (vol.),平均值 - 不超过 1.5% (vol.);
火灾中使用的过滤自救器的质量不应超过1公斤;
过滤自救器必须大小相同;
火灾用过滤自救器的佩戴和操作时间不应超过60秒;
火灾中使用的过滤自救器必须完全覆盖人的头部;
在火灾中使用的过滤自救器必须在以下情况下保持运行:
以 2-3 Hz 的频率承受 3 g(g - 重力加速度)的过载振动负载(60 ± 1)分钟;
装在箱子(袋子)中,从 1.5 m 的高度跌落到平坦的混凝土表面上;
暴露于温度(50±3)°C 24 小时;
暴露于温度 (35±2)°C,相对湿度为 (90±5)% 的环境中 24 小时;
在温度为200°C的环境中停留(60±5)s;
暴露于明火温度 (800 ± 50) °C 下 (5.0 ± 0.2) s;
火灾中使用的过滤式自救器的包装或箱(袋)标记必须包含火灾中使用的过滤式自救器的用途信息;
16) 本段第 7-15 小段、操作文件和(或)产品包装上规定的呼吸器官过滤个人防护设备的制造商必须标明提供保护的物质类型, 他们的浓度、保护系数、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呼吸器官的特征,由于使用者的年龄和他们的面相特征(头部大小、面部和颈部的几何参数、是否有胡须、胡须、长发, 眼镜和面部缺陷);
17)关于特殊防护服和过滤防护服,以及化学因素手的个人防护装备:
防酸专用服装及其制造材料必须防酸防酸,并在洗涤或干洗 5 次后仍能保持防酸性能,材料受酸影响的强度损失不得超过 15%;
防碱专用服装及其制造材料必须具有碱渗透性,具体取决于已建立的组,并在 5 次洗涤或干洗后保持碱防护性能,暴露于碱中的材料强度损失不应超过 15 %;
防油和油产品的特殊服装及其制造材料必须是防油和防油的,在 5 次洗涤或干洗后仍保持防油性能,材料因油和油产品的影响而失去强度不得超过 15%;
防护过滤服必须提供对气体、蒸汽、制造商指定的化学品气溶胶的防护;在 6 次或更多次洗涤、干洗、中和(脱气)后,在 12 个月或更长时间的运行中保持保护性能;必须与RPE、手脚PPE结合,其设计必须保证产品的密封性(完全覆盖皮肤);外部环境的空气必须通过一袋防护过滤服材料过滤进入防护服下的空间;当工作区域的空气中存在过量的 MPC 物质时,它必须在“密封”位置操作;如果有害和(或)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允许水平,则以减压形式运行——在“准备”位置,过滤防护服的质量不应超过3.8公斤;
化学因素手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防水,酸碱渗透率不得超过1.0个单位;
18) 制造商在特殊防护服、过滤防护服和化学因素手部防护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防护作用的时间和使用条件(目的);
19) 关于针对化学因素的个人眼睛保护(护目镜):
个人眼部保护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3条第17款规定的要求;
护目镜的眼镜不应该有光学效果,导致视觉感知变差;
密封的护目镜必须保护眼睛免受化学产品滴落以及气体、蒸汽和气溶胶的伤害;
20) 制造商在个人眼睛化学防护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光学等级、防护作用时间、提供防护的化学品类型、浓度和聚集状态;
21)关于化学因素对脚(鞋)的个人防护装备:
鞋底扣件强度因暴露于化学因素而降低的系数应至少为0.5,鞋帮件因暴露于化学因素而导致的螺纹扣件强度降低系数应为至少为 0.6;
鞋底的材料、鞋的各部分的紧固强度及其他参数的要求在第 4.3 条第 9 款中规定;
对于由橡胶和聚合物材料制成的鞋,鞋面和鞋底材料样品在暴露于腐蚀性介质(油、油制品、油和脂肪)后的体积变化应不超过 100%,其变化量应不大于 100%。暴露于腐蚀性介质(酸和碱)后的相对强度 - 不超过 30%;
22) 制造商在针对化学因素的足部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防护作用的时间和实现这种防护作用的条件,以及储存条件。
4.5.防辐射因素(外部电离辐射和放射性物质)的个人防护装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关于针对辐射因素(外部电离辐射和放射性物质)的个人防护设备的一般要求:
抗β辐射的个人防护装备材料不得含有原子序数超过30的化学元素;
对 β 辐射和软光子辐射 (60 keV) 的保护系数必须至少为 3;
自救器过滤10Ci/m浓度碘131和碘甲烷蒸气的放射性物质渗透系数低效产品不超过2%,中效产品不超过1%,高效产品不超过0.1%。 - 高效产品;
由带有弹性涂层的纺织材料制成的绝缘服外壳的去污系数,用于个人呼吸防护设备面部的绝缘弹性材料,以及用于头部的基本特殊鞋类和个人防护设备的材料,眼睛和脸必须至少有 10 个;
带塑料涂层和薄膜的绝缘服外壳材料、呼吸器官个人防护设备绝缘面部件的塑料和金属材料以及特殊和附加特殊鞋类防护服材料的去污系数必须至少为 20;
个人防护设备的材料,除一次性个人防护设备外,在 5 次污染循环后必须保持防护性能 - 去污:
这些材料的断裂载荷及其抗撕裂性下降不应超过 10%;
5 次去污后材料的收缩率不应超过 3.5%;
特殊防护服和手部保护装置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4款第17款的要求;
个人眼部保护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4款第19款的要求;
腿部的个人防护装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4条第21款的要求;
2)制造商在针对辐射因素(外部电离辐射和放射性物质)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防护因素和达到这些因素的条件,以及去污的手段、方法和系数(如果制造商提供净化);
3) 关于保护皮肤和呼吸器官免受放射性物质侵害的绝缘服:
脱下和穿上的绝缘服必须排除使用者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危险;
绝缘服的设计、剪裁和重量分布不应限制和阻碍使用者的运动,相对于不穿绝缘服的运动而言,不应超过 30%;
不带呼吸器的绝缘服的重量不应超过 8.5 千克,带呼吸器的绝缘服的重量不应超过 20 千克;
绝缘服必须具有至少 2000 的防护系数;
绝缘服的设计必须防止通过灌溉提供的水和溶液至少在 10 分钟内流入绝缘服下方的空间;
用于制造绝缘去污服的材料的断裂载荷必须至少为 150 N,对于非去污服 - 至少为 60 N;
用于制造绝缘去污服的材料的耐磨性必须至少为 1500 次循环,对于非去污服——至少为 100 次循环;
用于制造绝缘去污服的材料的抗弯曲性必须至少为 20,000 次,对于非去污服 - 至少为 2000 次;
用于制造绝缘去污服的材料的抗穿刺性必须至少为 100 N,对于非去污服 - 至少为 10 N;
对于一次性使用的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的抗撕裂性必须至少为 20 N,对于可重复使用的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的抗撕裂性必须至少为 40 N;
具有聚合物涂层的材料刚度应不大于0.2N,厚度为0.25mm的薄膜材料刚度应不大于0.02N;
产品接缝的强度必须至少为制造它们的材料的强度,其他类型的接缝的强度必须至少为 100 N;
防护服的强度在操作过程中的劣化不应超过制造商在操作文件中声明的值的 25%;
吸入空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不应超过体积的1%;
对供应给绝缘服的空气量的要求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 4.4 条第 1 款规定的要求;
使用声(光)报警装置时,必须警告用户需要使用紧急呼吸装置并离开辐射因子暴露区。在这种情况下,人耳区域的声级应为 85 至 90 分贝,声音频率范围为 2000 至 4000 赫兹;
视场面积的限制不应超过30%。使用视镜时,允许视力下降验光表不超过2行,视镜的机械强度必须满足本技术第4.3条第17、19项规定的冲击功要求。关税同盟的监管;
绝缘服内部超压平均值不超过1000Pa,最大值不超过2000Pa,并且在使用该类个人防护用品时必须保持;
绝缘胶管服的防护服与外胶管的连接必须承受250N的拉力。当对胶管施加50N的拉力时,气流减少不得超过5%,并且软管的伸长率不得超过原始长度的 200%;
4) 制造商在保护皮肤和呼吸器官免受放射性物质侵害的绝缘服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防护系数和实现条件、去污的手段、方法和系数(如果去污是由制造商提供的)制造商),以及安全连续使用的持续时间;
5) 关于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过滤)放射性物质:
呼吸系统的绝缘个人防护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4条第3、5和6款的要求;
过滤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放射性物质,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 4.4 条第 7-14 条的要求;
前部由放射性气溶胶过滤材料制成的呼吸系统过滤式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系数应至少为50,在30的恒定空气流速下吸入和呼出的阻力不应超过60 Pa dm3/min 用于气体和气溶胶个人呼吸防护设备,在 30 dm3/min 恒定空气流速下不超过 50 Pa 用于防气溶胶个人呼吸防护;
呼吸器官过滤式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系数必须至少为500,并且在30 dm3的恒定空气流量下,吸入和呼出阻力不得超过200 Pa/分钟;
6) 制造商在呼吸器官个人防护放射性物质过滤装置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指明气溶胶防护系数和气体和蒸汽防护作用时间,以及这些系数的条件和时间达到。
4.6.低温、高温和热辐射的个人防护装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关于防止对流热、热辐射、接触受热表面、短期接触受热表面、火花、飞溅和熔融金属飞溅的手的特殊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
用于手的特殊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必须确保在海关联盟规定的条件下在整个使用时间内保持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 3 表 2 第 4_1 项规定的内层温度。制造商,而:
当密度为 80 kW / m 的热通量通过经过至少 5 次洗涤(干洗店)-干燥的材料时,对流传热率必须至少为 3 秒;
当密度为 20 kW / m 的热通量通过经过至少 5 次洗涤(干洗)-干燥循环的材料时,热辐射传递指数必须至少为 8 秒;
经过至少 5 次洗涤(干洗)循环后的特殊衣物和个人防护设备的材料 - 干燥并在火焰中保持 30 秒后,从火焰中取出时不应燃烧、阴燃和熔化、残余燃烧和不允许阴燃;
连接缝的断裂载荷必须至少为 250 N;
防止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的特殊服装面料和手部 PPE 的断裂载荷必须至少为 800 N,经纱至少为 70 N,纬纱至少为 60 N,PPE 用于防止辐射热必须具有抗反复弯曲不少于9000次循环的能力;
用于防止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的特殊服装和手部个人防护设备材料对加热至 80030°C 的燃烧元件的作用的抵抗力应至少为 50 秒,用于衬里和防护产品第 3 类;至少30秒——2防护等级产品中一层材料或两层材料(基材和保护垫)至少50秒;
用于特殊服装的材料对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的耐受性必须至少为 30 滴,为 1 级防护;
用于防止熔融金属飞溅的特殊服装和个人防护设备中使用的材料必须能够承受重量至少为 60 克的熔融金属飞溅达 30 秒,且金属不会粘附在材料的外层,并且不会损坏使用者的皮肤;
用于防止接触热的特殊服装和个人防护设备中使用的材料必须能够承受与加热至 250°C 的表面接触至少 5 秒;
2) 制造商在用于手免受对流热、热辐射、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的特殊服装和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该个人防护设备的用途、防护等级和防护等级,包括最高温度;
3)关于手部暴露于低温的特殊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
特殊服装,取决于气候区域、在寒冷中持续逗留的时间、鞋面材料的透气性以及考虑到所进行工作的严重程度,必须具有隔热性能:一组由以下材料组成的隔热材料特殊防护服、PPE 手、PPE 头和 PPE 腿,范围为 0.451 至 0.823 °С·m/W,或由防护等级确定的特殊服装材料包装的总热阻必须为至少 0.50°С·m/W;
特殊服装材料的顶层或包装的透气度不应超过40dm/m·s;
4) 制造商在防止暴露于低温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在推荐气候带(区)内的操作条件;
5) 位于外衣和鞋内的自主热源,在制造商规定的整个运行期间,不应为人体皮肤表面温度升高超过 +40°C 创造条件,而工作表面热源升温不应超过+65°C;
6) 制造商在外衣和鞋内放置的自主热源的操作文件中,必须在热源表面标明其温度参数(标称、最低和最高温度)、源持续运行的持续时间以及实现这些参数的条件;
7) 关于防止高温和低温、接触加热表面、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的脚(鞋)的个人防护装备:
鞋子必须防止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的进入,并能抵抗短期暴露于明火;
钉扣法的鞋底扣件强度从暴露于高达+150°С的高温中降低的系数应至少为0.85;
用于暴露在低温条件下的鞋类必须在整个标准使用寿命期间在制造商指定的温度范围内(气候区)保持其保护性能;
鞋底的材料、鞋的各部分的紧固强度及其他参数的要求在第 4.3 条第 9 款中规定;
鞋底与鞋顶的紧固部位的强度至少为120 N/cm;
鞋底的材料必须至少具有 160°C 的耐热性;
8) 制造商在用于脚(鞋)从高温和(或)低温、接触受热表面、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指明防护性能和使用条件(目的) ;
9) 关于在高温和(或)低温条件下使用的头部个人防护装备(防护头盔):
防护头盔必须防止熔融金属穿透头盔本体(本体在接触熔融金属或明火后 5 s 内不应着火);
设计用于在高温和(或)低温下工作的防护头盔必须在制造商规定的环境温度范围内保持其防护性能;
防护头盔在机械特性、穿孔和抗冲击性能方面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3条第13款的要求;
10) 制造商在高温和(或)低温头部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防护性能和使用条件(用途);
11) 关于防止熔融金属和热颗粒飞溅的眼睛(护目镜)和面部(防护面罩)的个人防护装备:
面罩沿中心垂直线的最小视野必须至少为 150 毫米;
眼睛(护目镜)和面部(防护面罩)的个人防护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 4.3 条第 17 和 19 款的要求;
当测试封闭式护目镜和防护面罩对热固体渗透的抵抗力至少 7 秒时,它们完全渗透到防护眼镜的观察眼镜以及所有类型的框架中,并且至少 5 秒 - 进入观看面罩眼镜;
反射光谱红外区域的眼镜必须在 780 纳米至 2000 纳米的波长范围内具有 60% 以上的光谱反射率;
视镜的厚度必须至少为 1.4 毫米;
12) 制造商在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防护性能和使用目的。
4.7.防止电弧、非电离辐射、电击以及暴露于静电的热风险的个人防护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关于防止电弧热风险的特殊防护服:
防止电弧热风险的衣服应与内衣一起使用,头部、面部、手部、脚部的 PPE;
特殊防护服对电弧热风险的防护水平,在 5 次洗涤(干洗店) - 干燥后确定,在 50 次洗涤(干洗店) - 干燥后不应比初始水平降低 5%;
特殊防护服材料对电弧对机械影响的热风险的电阻指标值和透气性指标在洗涤(干洗)-干燥 50 次循环后下降不应超过 20%;
特殊防护服材料在 50 次洗涤循环后抵抗电弧热风险的比表面电阻值(干洗店) - 干衣机不应超过 10 欧姆;
特种服装、耐热手套、耐热亚麻布、耐热被子必须由具有恒定耐热性能的材料制成,并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 4.6 条第 1 款的要求。防止对流热和热辐射;
用于制造防止电弧热风险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材料的剩余燃烧时间,暴露在火焰中 10 秒时,不应超过 2 秒,炭化长度不应超过 100 毫米;
当用户暴露在密度为 5 到 100 cal / cm(从 20.93 到 418.6 J / cm ) 产品文件中规定的;
为制造防止电弧热风险的特殊防护服,必须使用耐热和耐火的非金属配件,或者必须用防火材料层覆盖配件;
防止电弧热风险的特殊防护服材料必须耐磨损,用灰色衬布进行至少 4000 次循环、至少 800 N 的断裂载荷、至少 40 N 的撕裂载荷、至少 40 N 的透气性至少 30 分米/米·秒;
产品接缝处的断裂载荷必须至少为 250 N;
用于制造防止电弧热风险的特殊防护服的紧固件必须设计成防止它们在热暴露后自发打开;
在制造商规定的储存期内,在制造商提供的条件下,必须保持特殊的电弧热风险防护服的耐热性能,而无需用户采取额外措施;
2) 制造商在针对电弧热风险的特殊防护服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指明可导致二度烧伤的入射能量的最大值、使用区域和条件(目的),以及此类特殊衣物的保养要求;
3) 关于防止电弧热风险的个人防护装备(防护面罩):
面罩不得有导电突起,面罩的视镜厚度至少为1.4毫米,沿面罩中心垂线的框架中视镜的观察区域必须在至少 150 毫米;
防护罩的防护罩必须由燃烧速度不超过1.25毫米/秒的材料制成;
防护面罩必须从正面和侧面保护面部;
视液镜的外侧必须有耐热边缘,以防止电弧时点燃;
防护罩的视镜必须保持在面罩的任何位置,提供对波长至少为 313 nm 的紫外线辐射的防护,对红外线辐射的防护 - 根据本技术法规第 4.6 段的第 11 小节并能抵抗至少 0.6 J 动能的单次冲击,为了抗震性能 - 至少 1.2 J,当暴露于高速粒子时,防护罩必须满足第 19 条的要求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第 4.3 款;
4) 制造商在个人防护设备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电弧热风险人员的防护性能和使用目的;
5) 关于与衣服一起使用以防止电弧热风险的脚(鞋)个人防护设备:
鞋底必须具有耐油和耐汽油性能,并能承受不低于 +300°С 的温度影响至少 60 秒,时间由测试方法确定;
鞋尖必须提供至少 5 J 能量的冲击保护;
鞋子不得含有金属零件,所有接缝处必须用耐热线缝合,天然毛皮或人造耐火绝缘材料可用作冬季鞋子的取暖器;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 4.3 条第 9 款规定了鞋底材料、鞋部件紧固强度及其其他参数的要求;
6) 制造商在足部电弧热风险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防护性能和使用条件(目的);
7) 防电弧热风险的耐热内衣、耐热手套和耐热棉被必须保护使用者免受二度烧伤,由具有本款第 1 款规定的耐热性能的耐火材料制成海关联盟本技术规定第4.6条规定,暴露于明火10s后不得燃烧、熔化和阴燃,5次水洗(干洗)后必须保持耐火性;
8) 制造商在耐热内衣、耐热亚麻帽和耐热手套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电弧热风险的防护性能和使用用途;
9) 关于防触电、暴露于静电、电场和电磁场的特殊服装和其他个人防护设备,以及防静电个人防护设备:
特殊服装和其他个人防护设备必须具有不超过 15 kV / m 的带电能力,并保护用户免受电击,以及暴露在强度超过最大允许水平的静电、电场或电磁场中;
工作频率范围内静电、电场或电磁场强度的衰减系数必须至少为30;
防止静电、电场和电磁场影响的特殊服装必须在整个操作期间保持其防护性能;
专门用于防止电场或电磁场影响的衣服的导电部分的电阻不应超过 10 欧姆;
指定的特殊服装必须有由棉织物制成的衬里,使使用者的身体与导电织物和金属部件绝缘;
指定特种服装的材料必须能够抵抗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7条第1款规定的机械应力和透气性;
用于制造特殊服装的扣件必须确保此类服装的部件之间可靠的电气接触并防止自发打开;
指定的特殊服装必须在制造商指定的条件下确保其整个使用期间内层的温度不超过+ 40°С;
制造防静电个人防护用品,应使用比表面电阻不超过10欧姆的材料;
屏蔽 PPE 必须在接触断开的电气设备时提供保护,防止电击流过人体,该电气设备是通电的、由电磁或静电方式感应的并且值高于 25 V;
屏蔽 PPE 必须通过导电特殊防护服、鞋类和手部保护装置的电流连接元件分流通过人体的电流,从而保护人体免受电击;
流经穿着屏蔽 PPE 的人身体的电流量不应超过工业频率的最大允许值 - 6 mA;
作为分流 PPE 的一部分,组装的屏蔽服的电阻不应超过 10 欧姆,手部保护的电阻 - 不超过 30 欧姆;
防护 PPE 中包含的手部防护、鞋类和服装必须使人体与导电元件绝缘;防静电个人防护设备的导电元件与地面之间的电阻必须为 10 至 10 欧姆;
中心垫与鞋底跑步侧之间的电阻应在 10 至 10 欧姆之间;
佩戴 PPE 套件以防止静电的人与地面之间的电阻必须至少为 10 欧姆;
防静电戒指和手镯必须在人地电路中提供 10 到 10 欧姆的电阻;
防静电个人防护设备必须排除静电火花的发生,其能量超过环境最小点火能量的 40%,或每脉冲充电超过环境每脉冲充电点火值的 40%;
消散静电荷的材料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阻尼半周期——小于4s或屏蔽系数S——大于0.2;
10) 制造商在特殊服装和其他防触电、暴露于静电、电场和电磁场的个人防护设备以及防静电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事故静电的限值,电场、磁场或电磁场,在该场中确保符合既定的最大允许暴露水平,工作频率范围内的弱磁系数,使用(目的)的区域和条件以及护理要求这种特殊的服装;
11) 关于个人眼睛保护(护目镜)和面部(面罩)免受电磁场影响:
这些个人防护设备的光学指示器的要求载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 4.3 节第 17 和 19 段;
眼睛和面部的个人防护装备必须从正面和侧面保护眼睛或面部;
指定的个人防护装备沿中心垂直线的最小视野必须至少为 150 毫米;
玻璃必须是无色的,提供对电磁场的保护,并能抵抗动能至少为 1.2 J 的冲击;
12) 制造商在防止眼睛和面部暴露于电磁场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提供防护的电磁场强度,以及实现这种防护的条件;
13) 关于防止电流影响的绝缘个人防护设备(绝缘手套、绝缘靴和套鞋):
如果在制造商提供的整个使用寿命期间遵守使用条件,则防止电流影响的介电个人防护设备必须由保持其保护性能的介电材料制成;
防止电流影响的介电个人防护设备必须密封并能抵抗外部机械和化学因素以及湿气,并在操作过程中保持其保护性能;
介电个人防护设备的漏电流最大值不应超过9 mA;
鞋子必须有绝缘棉织物;
绝缘特殊服装的电阻必须至少为 4 kOhm,绝缘靴和套鞋 - 至少 2 kOhm,绝缘靴 - 至少 4 kOhm,对于绝缘手套,给定电压下的漏电流不应超过 9 mA;
必须按照电气安全规范文件规定的频率检查防止电流影响的介电个人防护设备,制造商也在产品文件中指明;
14)制造商在绝缘个人电流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使用目的和使用条件(目的),以及产品的失效日期、上次和下一次检查的期限。
4.8.关于增加能见度的特殊信号服装:
1) 增加能见度的特殊信号服应使用荧光和逆反射材料制成,安装信号元件的面积至少为 0.14 m,逆反射材料 - 至少 0.10 m,对于组合材料 - 至少0, 20 m;
逆反射材料在12'观察角和5°照明角下的逆反射系数必须至少为1类材料250 cd /(勒克斯米),2类材料至少为330 cd /(勒克斯米)复合材料不低于65cd/(勒克斯·米);
背景和复合材料的颜色特征必须在色度坐标范围内:
对于黄色荧光 (0.387; 0.610-0.356; 0.494-0.398; 0.452-0.460; 0.540);
橙色荧光 (0.610; 0.390-0.535; 0.375-0.570; 0.340-0.655; 0.344);
对于红色荧光 (0.655; 0.344-0.570; 0.340-0.595; 0.314-0.690; 0.310)。
背景和组合材料的亮度系数必须至少为:
对于黄色荧光 - 0.76;
对于橙色荧光 - 0.40;
对于红色荧光 - 0.25。
当以条纹形式执行信号元素时,它们必须至少有 50 毫米宽,并且它们的位置必须提供人体的视觉指示;
具有特殊信号增加能见度的服装材料在制造商规定的运行期间必须保持反射特性;
2) 制造商在特殊信号高能见度服装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用途、服装的防护等级和反光材料的防护等级。
4.9.综合个人防护装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制造商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对个人防护用品的每个组成部分以及单独包含在其组成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
2)集成个人防护装备所附的部件不应降低其他部件的防护和操作性能。个人防护设备一起使用时的特性必须由制造商在产品文件中注明,并带有必要的安全指标;
3) 制造商必须在产品的操作文件中用指示器表明集成个人防护设备的人体工程学特性的变化,这取决于它们的配置;
4)复杂的个人防护用品的部件连接的可靠性应保证产品在其部件的整个防护作用期间的安全运行;
5) 复杂的个人防护装备部件的接头(紧固)设计不应允许以任何其他方式连接这些部件,制造商提供的方法除外;
6) 制造商在集成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除了本段第 2) 和 3) 款提供的信息外,还必须说明防护性能和使用条件(目的)。
4.10.个人防护用品(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除外)的标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每套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可更换部件,都必须贴上标签。该标记直接应用于产品和消费品包装。如果包装是透明的并确保应用于产品的标记的易读性和易读性,则可以省略消费品包装上的标记。
如果标志不能直接贴在产品上,则将其贴在贴在产品上的难以去除的标签上。在无法将完整标记直接贴在产品本身上的情况下,允许不使用标记中的某些信息,前提是相关信息印在产品的单独包装上和硬纸上。去除贴在产品上的标签。
对于抗噪声衬垫和 PPE 眼睛,仅允许在单独的包装上进行标记。对于防止从高处坠落或从高处获救的 PPE 和带有绝缘或过滤前部的 RPE,允许仅在单个包装上进行标记,如果没有标记,则允许在组包装上进行标记,前提是所有组件均已标记;
2) 直接贴在产品上或贴在产品上难以去除的标签上的标记必须包含:
产品名称(如果可用 - 型号、代码、物品的名称);
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其商标(如果有);
保护性能;
尺寸(如果有的话);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指定,其要求必须满足个人防护装备;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生产日期(月、年)或失效日期的失效日期(如果已确定);
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3表3确定的防护等级和气候带信息,可以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如有必要);
有关处理个人防护设备的方法和要求的信息;
有关制造个人防护设备所依据的文件的信息;
制造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信息;
3) 信息应以任何压花方式(包括压花、丝网印刷、雕刻、浇铸、冲压)或用难以去除的油漆直接涂在产品上或粘贴在产品上的难以去除的标签上.允许以象形图的形式应用信息,可用作危险指标或个人防护设备的范围。在产品的整个保质期、使用寿命和(或)保证储存期内,信息在产品储存、运输、销售和用于预期目的期间应易于阅读、稳定;
4) 产品包装上的标记必须包含:
产品名称(如果可用 - 型号、编码、物品的名称);
制造商的国家名称;
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和商标(如有);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指定,其要求必须满足个人防护装备;
尺寸(如果有的话);
产品的保护性能;
产品的保养方式(如有必要);
生产日期和(或)失效日期(如果确定);
在储存过程中失去保护性能的个人防护设备的保质期;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限制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如果有)的危险或有害因素的价值;
因用户年龄、健康状况等生理特点限制使用;
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3表3确定的防护等级和气候带信息,可以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如有必要);
有关制造个人防护设备所依据的文件的信息;
制造商文档中的其他信息。
4.11.标记和操作文件以俄语进行,并且在成员国立法中存在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使用产品在其领土上销售的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产品的商号、注册商标、型号、品牌、型号、商品或产品海关编码、外国制造商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可以使用拉丁字母。如有必要,允许其他语言的附加标记,前提是内容与文本相同。
4.12.个人防护装备的标记必须清晰易读并贴在产品表面(标签、包装),无需拆除包装、拆卸或使用工具即可进行检查。
4.13.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说明包含在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并且必须包含:
1)使用区域;
2) 根据暴露因素以及使用者的年龄类别和健康状况(如果有的话)对个人防护装备使用的限制;
3)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程序(复杂设计的个人防护用品);
4) 对使用者的资质要求、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准入程序(如有)
5) 符合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1的个人防护装备类型;
6)个人防护用品的名称;
7) 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和操作性能指标,符合需方(用户)的信息要求以及实现这些指标的条件;
8) 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信息;
9) 对个人防护装备进行维护和定期检查的程序(如有必要);
10) 海关联盟成员国使用的计量单位的个人防护装备尺寸信息(如果有);
11) 个人防护用品的储存规则、条件和条款;
12) 个人防护用品安全运输的要求(如有);
13) 个人防护装备处置要求(如有);
14)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15)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指定,其要求必须满足个人防护装备;
16)制造国名称和制造商名称,其法定地址;
17) 有关制造个人防护设备所依据的文件的信息;
18) 生产日期和/或保质期或保质期,如果已经确定,则允许标明储存期,强制性标明使用地点和确定日期的方法。制造或保质期结束;
19) 在储存过程中失去防护性能的个人防护用品的保质期;
20) 制造商在将产品用于预期目的时的保证。
4.14.皮肤科个人防护装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的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按预期使用时,不应危害人类生命和健康,并具有暴露于特定有害生产因素的针对性效率;
2)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性是通过对成分、微生物指标、有毒元素含量水平、毒理学安全、临床和实验室安全、消费者包装和消费者(购买者和使用者)信息的一套要求来保证的;
3) 禁止使用有机硅、矿物研磨剂、易燃易挥发有机溶剂,每种物质的用量超过 10% 作为皮肤科产品个人防护装备的成分,以及禁止用作香水成分的物质和化妆品;
4) 允许使用染料和染料盐、防腐剂、紫外线过滤剂和其他允许用作香水和化妆品成分的物质作为个人皮肤病保护的成分;
5)具有抗菌作用的皮肤病用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对革兰氏阴性菌和革兰氏阳性菌——传染病病原体(卫生指示种——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具有抗菌(抗微生物)活性;
6) 具有抗真菌作用的皮肤病个人防护装备必须对病原体——皮肤癣菌病-T、念珠菌病、其他致病性皮肤癣菌真菌(卫生指示形式——白色念珠菌)具有抗真菌(杀真菌)活性;
7) 暴露于低温下的皮肤病个人防护设备(冻伤手和脸霜)必须耐低温并能承受至少 3 个冷冻和解冻循环(从 -20°C 到 +20°C),应不会分层并改变其感官和物理化学特性。规定的防止暴露于低温的方法不应在皮肤上形成薄膜并干扰正常的气体交换,最低应用温度应在标签中注明;
8)个人皮肤科防护用品1克或1厘米内嗜温需氧菌和兼性厌氧菌总数不应超过1000个菌落形成单位;
9) 1克或1厘米个人皮肤病防护用品中酵母、酵母样和霉菌的含量不应超过100个菌落形成单位;
10) 1g或1cm产品中不应检出肠杆菌和致病性葡萄球菌;
11) 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中应不含铜绿假单胞菌;
12)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中砷的含量不超过5毫克/千克,铅——不超过5毫克/千克和汞——不超过1毫克/千克;
13) 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不应具有皮肤吸收、刺激和致敏作用;
14) 不允许在暴露于放射性物质和电离辐射的条件下使用皮肤再生、修复和清洁类型的个人防护设备。
4.15.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的标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皮肤病个人防护装备的标记直接应用于产品的消费者包装,和(或)产品的包装,和(或)标签,和(或)标签,以特定方式采用的方式PPE,并且必须包含:
产品的名称和用途,但不允许在名称中表明它是其他已知产品类型的产品;
制造商名称及其所在地,产品的国家和(或)原产地名称,以及申请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如果后者不是制造商);
净重、标称体积、数量;
制造商的批号;
成分清单;
有效期(从生产日期算起);
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标志;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指定,其要求必须符合皮肤病学的个人防护设备;
有关正确使用和储存的信息以及警告;
2)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的成分清单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皮肤病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成分清单前应标有“成分”或“成分”字样;
个人防护设备皮肤科的成分根据化妆品成分的国际命名法 (INCI) 使用拉丁字母或国家的国家语言 - 关税同盟成员;
个人防护用品皮肤科的成分按照配方按质量分数递减的顺序列在清单中。香水(芳香)成分表示为单一成分;
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中质量分数小于1%的成分,按质量分数大于1%的成分顺序排列;
着色剂按照颜色索引或可接受的名称以任何顺序列在其余成分之后;
3) 表示个人皮肤病防护用品的有效期,应使用“有效期(使用)至(月、年)”或“保质期……(月、年)”等字样。制造日期(月、年)》。特定名称的个人皮肤病防护设备的有效期由制造商确定;
4) 除了皮肤病用个人防护设备的成分清单外,信息必须用俄语表示,如果成员国立法有相关要求,则用国家(州)语言在其领土内销售产品的成员国。产品的商号、注册商标、型号、品牌、型号、商品或产品代码、外国制造商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可以使用拉丁字母。如有必要,允许其他语言的附加标记,前提是内容与文本相同。
5. 符合性确认(认证)
EAC认证方案模式
认证方案 | Description 描述 |
---|---|
1C | 用于批量生产。 EAC证书的签发期限最长为5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样品测试并进行工厂制造现场审核。 EAC证书是在测试报告、技术文件审查和工厂审核结果的基础上颁发的。 年度监督审核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控制。 |
3C | 用于批量或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样品测试。 |
4C | 用于单个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样品实际测试。 |
根据 TR CU 法规附录,未列入强制性EAC合格认证(EAC Certificate)的设备清单上的所有其他设备都需要强制性EAC 符合性声明(AC Declaration)。
EAC符合性声明是必须只能是欧亚联盟境内注册的申请人进行申请。EAC 符合性声明还必须由 EAEU成员国认可的指定机构记录在EAEU 统一注册服务器中注册。EAC符合性声明在整个欧亚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有效。
EAC符合性声明认证方案模式
认证方案 | Description 描述 |
---|---|
1D | 用于批量生产。 该方案要求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样品的型式检验由制造商进行。 |
2D | 用于单次交付。 该方案要求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样品的型式检验由制造商进行。 |
3D | 用于批量生产。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欧亚联盟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
4D | 用于单个产品单次交付。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
6D | 用于批量生产。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需要体系审核。 |
6.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符合TR CU 要求的产品应标有EAC标志。将没有相关标志的产品投放市场可处以罚款和没收。
7.安全条款
TR CU 019/2011)技术法规“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的附录1
本技术法规(2019年5月28日修订)涵盖的个人防护装备类型
1) 抗机械损伤的个人防护装备:
防止机械损伤和一般工业污染的特殊防护服;
防止机械损伤的手的个人防护设备;
防止可能被机构的移动部件捕获的特殊服装;
防止手部振动的个人防护设备;
防止脚(鞋)振动的个人防护装备;
防止水和无毒物质溶液的特殊防护服;无毒粉尘;
来自水和无毒物质溶液的手部个人防护设备;
脚(鞋类)个人防护设备来自: 一般工业污染;磨损;水和无毒物质的溶液;颠簸、刺破和割伤;滑倒;
头部个人防护装备(防护头盔和防护头盔);
个人眼睛保护(护目镜);
个人防护装备(面罩);
防止从高处坠落的个人防护设备和高空救援设备(ISU);
听觉器官的个人防护装备;
2)针对化学因素的个人防护装备:
与化学因素隔离的防护服(包括用于防止生物因素的防护服);
呼吸器官个人防护用品、隔离(包括呼吸器、化学结合氧呼吸器官个人防护用品、压缩空气呼吸器官个人防护用品、压缩氧气呼吸器官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在线(软管) ) 视网膜色素上皮) ;
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包括带过滤式半面罩的防气溶胶呼吸防护用品、带绝缘面罩的防气溶胶呼吸防护用品、带绝缘面罩的防毒面具呼吸防护用品、气雾剂(组合)呼吸防护用品)带绝缘面,过滤自救器);
特殊防护服,包括过滤防护服中的化学因素;
针对化学因素的个人眼睛保护(护目镜);
用于防止化学因素的手的个人防护设备;
防止化学因素影响的脚(鞋)个人防护设备;
3)针对辐射因素(外源电离辐射和放射性物质)的个人防护装备:
保护皮肤和呼吸器官免受放射性物质侵害的绝缘服;
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过滤)来自放射性物质;
防止放射性物质和电离辐射的特殊防护服;
防止放射性物质和电离辐射的特殊防护鞋;
防止放射性物质和电离辐射的手部个人防护设备;
保护眼睛和面部免受电离辐射的个人防护设备;
4) 防高温或低温的个人防护设备:
手的特殊防护服和个人防护设备,防止对流热、热辐射;熔融金属的火花和飞溅;暴露在低温下;
保护脚(鞋)免受高温和(或)低温、接触受热表面、热辐射、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的个人防护装备;
低温、高温和热辐射的头部个人防护设备;
保护眼睛(护目镜)和面部(防护面罩)免受熔融金属和热颗粒飞溅的个人防护设备;
5) 防止电弧、非电离辐射、电击以及静电影响的热风险的个人防护设备:
防止电弧热风险的特殊防护服和手部防护装置;
用于防止电弧热风险的个人防护设备(面罩);
保护脚(鞋)免受电弧热风险的个人防护设备;
抗电弧热风险的耐热内衣和耐热衬里;
防止触电、暴露于静电、电场和电磁场的特殊服装和其他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屏蔽个人防护装备和防静电个人防护装备;
个人眼睛保护(护目镜)和面部(防护面罩)免受电磁场影响;
绝缘个人防护设备,以防止电流;
6) 增加能见度的特殊信号服;
7) 完善的个人防护装备;
8) 皮肤科个人防护用品。
TR CU 019/2011技术法规“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的附录 2
个人防护装备(个人防护装备的组成部分)按用途分类,取决于防护性能
海关联盟CU-TR 019/2011 个人防护品安全技术法规附录4
可以通过以下认证类型证明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PPE要求:
1)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符合性声明
2) certification.合格认证
5.5. 在选择认证类型时,PPE根据对用户造成伤害的风险进行分类:
第一类(first) - 设计简单的个人防护装备,对用户造成的伤害风险很小的,可以采用符合性声明;
第二类(second) - 复杂设计的PPE,为以防止死亡或任何可能对用户造成严重伤害的,这些产品都必须经过强制性合格认证。
个人防护设备伤害风险程度和采用认证模式分类,应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N 4中提供的表格进行合格认证模式或符合性声明模式。
个人防护品名称 |
认证模式 |
分类 |
认证/声明 计划 |
备注 |
|||
I.个人防护机械损伤 |
|||||||
1 |
防止机械冲击的特殊防护服,包括无毒粉尘和一般工业污染 |
Declaration |
first |
1D, 2D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
2 |
特殊服装;从可能的捕获运动部件 |
Declaration |
first |
1D, 2D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
3 |
PPE脚部(鞋)免受冲击 |
- "- |
- "- |
3D, 4D |
- "- |
||
4 |
PPE脚部(鞋)防止振动作用 |
Declaration |
first |
3D, 4D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
5 |
PPE脚部(鞋)防止刺破,切割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UN |
||
6 |
PPE脚部(鞋)防止滑倒 |
Declaration |
first |
1D, 2D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
7 |
PPE头部(防护头盔)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
8 |
头部防护:PPE 头部防护幢击不可移动的物体(头盔和防护轻质帽) |
Declaration |
first |
3D, 4D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
9 |
PPE眼睛防护:护目镜 |
- "- |
- "- |
3D, 4D |
- "- |
||
10 |
PPE听力防护:防护听觉器官 |
- "- |
- "- |
3D, 4D |
- "- |
||
11 |
PPE面部防护(面部防护罩) |
- "- |
- "- |
3D, 4D |
- "- |
||
12 |
PPE 防止高处作业坠落的防护用品:防止从高处坠落的个人防护装备(ISU)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
13 |
手部防护:防止机械冲击 |
Declaration |
first |
3D, 4D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
14 |
手部防护:防止振动 |
Declaration |
first |
3D, 4D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
II 防化学剂的个人防护设备 |
|||||||
15 |
服装隔离化学因素(包括用于防御生物制剂)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
16 |
呼吸防护:个人呼吸防护隔离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17 |
呼吸防护: 个人呼吸保护过滤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18 |
特殊防护服,包括防护服过滤化学品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19 |
眼睛防护:个人眼睛保护(护目镜)的化学品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20 |
手部防护:化学品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21 |
PPE脚部防护(鞋):化学品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III .防辐射的个人防护设备 |
|||||||
22 |
绝缘或隔离防护服,以保护皮肤和呼吸系统免受放射性物质的侵害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
23 |
放射性物质的个人呼吸防护(包括过滤)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24 |
防止放射性物质和电离辐射的特殊防护服;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25 |
放射性物质和电离辐射的鞋子/靴子;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26 |
手部保护:防止放射性物质和电离辐射;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27 |
眼睛和面部防护:保护免受电离辐射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IV四 高温和/或低温的个人防护 |
|||||||
28 |
特殊防护和手部保护防止对流热,辐射热,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
29 |
特殊防护服和手部保护,免受低温影响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30 |
PPE脚部(鞋)防护高温和(或)低温,与受热表面接触,热辐射,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31 |
PPE头部防护高(低)温度,热辐射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32 |
眼部(护目镜)和面部(面部防护罩)来自熔融金属飞溅和热颗粒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V 防止电弧,非电离辐射,电击(包括屏蔽)的热危害的个人防护设备,以及静电的影响 |
|||||||
33 |
防止电弧热风险的特殊防护服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
34 |
PPE面部防护:电弧的热危害(保护罩面部)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35 |
PPE脚部防护(鞋):电弧的热危害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36 |
内衣耐热,耐热手套头套,不受电弧的热危害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37 |
特殊服装和其他个人防触电保护(包括屏蔽),静电,电气,电磁场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38 |
眼部防护:护目镜(护目镜)和面部(面部防护罩)不会暴露在电磁场中 |
Declaration |
first |
3D, 4D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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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防静电的个人防护设备 |
Declaration |
first |
3D, 4D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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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电介质个人防护,防止暴露在电流下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
VI . 佩戴特殊信号增加能见度 |
|||||||
41 |
佩戴特殊信号增加能见度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
VII .七 PPE皮肤病 |
|||||||
42 |
PPE防护皮肤病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联合国UN计划 |
||
VII I . Complete PPE
|
|||||||
43 |
Complete PPE |
integrated tools for individual protection confirmed compliance implementation in forms and schemes under- confirm compliance with their constituents. Compatibility elements means individual protection formally declared applicant based on their own evid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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