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
根据委员会的决定
海关联盟
2011年9月23日 797号
前言
1.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07/2011“关于儿童和青少年产品的安全性”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共同规则协议制定。
2. 制定TR CU 007/2011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建立针对儿童和青少年产品的统一要求,强制实施,确保在海关联盟区域内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产品的自由流通。
3. 如果儿童和青少年的产品涉及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和欧亚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 EurAsEC)的技术法规,那么儿童和青少年使用的产品必须符合所有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和适用的欧亚联盟技术法规要求。
第1条 范围
1. TR CU 007/2011技术法规适用于欧亚联盟成员国境内流通儿童和青少年的以前未投入使用的新产品。
本技术法规涵盖的产品包括:
育儿产品(奶嘴、奶嘴、餐具、卫生用品和牙刷和牙龈按摩器);
儿童和青少年服装、纺织材料制品、皮革和毛皮、针织制品和纺织品;
鞋类和皮革制品;
婴儿车和自行车;
出版书籍和杂志产品、学习用品。
根据本技术法规的附录1要求的清单
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
为医疗用途设计和制造的产品;
婴儿食品产品;
香水和化妆品;
运动产品和设备;
学习指南、教科书、电子教育出版物;
玩具、印刷棋盘游戏;
家具;
根据个人订单生产的产品。
2. TR CU 007/2011技术法规对面向儿童和青少年的产品在化学、生物、机械和热安全方面制定了强制性安全要求,以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生命和健康,并防止误导用户的行为。
第 2 条 定义
第3条 市场流通规则
第4条 儿童护理产品安全要求
1. 儿童护理产品必须符合以下一般安全要求:
在水环境(蒸馏水)中测定的毒性指数应在 70% 至 120% 之间,或对皮肤和粘膜无局部刺激作用。
水提液pH值的变化应不超过1.0。
2、由乳胶、橡胶和硅酮弹性体制成的奶嘴、奶嘴和卫生用品必须符合化学和机械安全的要求。不允许有水提取物的味道。
有害健康化学品的排放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在测试由有机硅聚合物制成的奶嘴时:
铅 - 不允许;
砷 - 不允许;
甲醛 - 不允许;
甲醇 - 不允许;
丁醇 - 不允许;
苯酚 - 不允许;
锌 - 不超过 1.0 mg / dm3;
抗氧化剂(agidol-2) - 不超过 2.0 mg / dm 3;
测试乳胶、橡胶奶嘴和假奶嘴时:
铅 - 不允许;
砷 - 不允许;
抗氧化剂(agidol-2) - 不超过 2.0 mg / dm 3;
N-亚硝基胺(用二氯甲烷萃取)——不超过10.0 μg/kg;
N-亚硝基形成(用人工唾液提取) - 不超过 200.0 μg/kg;
cymat(二甲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 - 不允许;
邻苯二甲酸酐 - 不超过 0.2 mg / dm3;
苯酚 - 不允许。
牛奶奶嘴和奶嘴必须具有光滑、无缝的外表面和内表面,在蒸馏水中煮沸5次后不应粘在一起。
奶嘴必须带有垫圈(防护罩)。安抚奶嘴中的环和盒之间的连接强度必须至少为40 N。
用于儿童的卫生橡胶制品应能耐5次消毒,保持其外观,不应粘在一起。装满液体的产品(电热垫等类似产品)必须密闭,不得漏水。卫生橡胶制品必须符合附录 2 的化学安全要求。
3. 塑料制成的盘子和餐具不应有锋利(切割、刺伤)的棱角。浇道不允许伸出支撑面。产品的保护性和装饰性涂层必须能抵抗湿加工的作用。拟与食品接触的产品必须能耐受加热至605°C的1%醋酸溶液和皂碱溶液,保持其外观和颜色,在65°C的温度下与水接触时不会变形或75°C不会破裂高达。
瓶子和其他类似产品的盖子必须确保其密封性,不能让水通过。产品的强度必须使产品从120厘米的高度充满水下降5倍后,没有观察到残余变形、裂纹、碎屑和破坏。
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的水提取物的味道和颜色变化是不允许的。
塑料餐具和餐具必须符合附录 3 中的化学安全要求。
与食品接触的儿童餐具不允许使用聚碳酸酯、聚氯乙烯、三聚氰胺制造。
4. 与食品接触的儿童类商品中,不允许第一类和第二类危险化学品(包括铝、钡、硼、镉、钴、砷和铅)的迁移。
玻璃器皿、玻璃陶瓷和陶瓷中所含有害物质的释放量,按化学安全指标,不应超过以下数值:
铬 - 0.1 mg / dm3;
锰 - 0.1 mg / dm3;
铜 - 1.0 毫克 / dm3;
钛 - 0.1 mg / dm3;
锌 - 1.0 mg / dm3。
用于热食的陶器和餐具必须是热稳定的,并且在95-70-20°C 的温度下降时不得倒塌,婴儿食品的瓶子和罐子 - 温度从95°C下降到45°C,乳制品的瓶子 - 带有温差从65 到 25 °C。彩釉陶器耐温至少115℃,无色釉陶器——不低于125℃不得变形倒塌。
与食品接触的产品内表面的涂层必须是耐酸的。不允许在玻璃器皿的内表面涂上装饰涂层。
产品上不允许有碎屑、切割边缘、粘附的玻璃碎片、切割或破碎的颗粒、切口和周围有裂缝的外来夹杂物。
产品和装饰元素的把手的紧固必须经久耐用。玻璃制品的提手必须承受与提手提起1分钟时产品容量相等的负载。提起手柄时,陶瓷产品的手柄必须能够承受两倍于填充产品的水质量的一次性负载。
与食品接触的金属餐具和餐具释放的有害物质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由耐腐蚀钢制成的陶器和餐具 :铁 - 0.3 mg / dm 3,镍 - 0.1 mg / dm,铬 - 0.1 mg / dm 和锰 - 0.1 mg / dm;
铝制炊具,内表面经过蚀刻、石英和抛光,包括不粘涂层, - 钛 - 0.1 mg / dm3,铁 - 0.3 mg / dm3 和铬 - 0.1 mg / dm3,不允许使用铝,氟- 离子(总计)不允许用于具有不粘涂层的产品;
铝制餐具和不锈钢包覆表面 -:铝和铅 - 不允许,铜 - 1.0 mg / dm,锌 - 1.0 mg / dm,铁 - 0.3 mg / dm,镍 - 0, 1 mg / dm3和铬 - 0.1 mg / dm3;
白铜制成的陶器和餐具:镀银或镀金的镍银 - 铅 - 不允许,铜 - 1.0 mg / dm3,锌 - 1.0 mg / dm3,镍 - 0.1 mg / dm,铬 - 0, 1 mg / dm 3 , 锰 - 0.1 mg / dm 3 和铁 - 0.3 mg / dm 3;
搪瓷钢陶器,包括。带不粘涂层 - 硼、铝、钴、铅和砷 - 不允许,镍 - 0.1 mg / dm,铬 - 0.1 mg / dm,锰 - 0.1 mg / dm,锌 - 0.1 mg / dm 和钛 - 0.1 mg / dm,氟离子(总量)不允许用于具有不粘涂层的产品;
纸制和纸板餐具(一次性) - 乙酸乙酯、甲醛、甲醇、丁醇、异丁醇、苯、铅、砷 - 不允许、乙醛 - 0.2 mg / dm 3、丙酮 - 0.1 mg / dm 3、甲苯- 0.5 mg / dm,锌 - 1.0 mg / dm,铬 - 0.1 mg / dm,乙酸丁酯 - 0.1 mg / dm,异丙醇 - 0.1 mg / dm,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 - 0.05 mg / dm。
5. 金属卫浴和日用品释放的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铁 - 0.3 mg / dm3,铝 - 0.5 mg / dm3 和铅 - 0.03 mg / dm3。
由金属制成的卫生产品必须耐腐蚀。把手和装饰元件、配件和覆盖物的紧固必须经久耐用。
6. 塑料制成的卫生用品和小百货产品(剪刀、梳子、刷子和其他类似产品)不应有锋利(切割、刺穿)边缘,如果这不是由产品的功能用途决定的。
卫生产品必须保持其外观和颜色,在65至75°C的温度下接触水时不会变形或开裂。擦拭产品时,不应擦除染料。
把手的紧固必须牢固,并能承受至少2倍于要容纳的重量的静载荷。
装满水四分之三高度的婴儿浴缸宽度的变形不应超过1.5%。
由塑料制成的卫生和小百货产品必须符合附录4中的化学安全要求。
7. 牙刷、化学电源供电的电动牙刷、牙龈按摩器及类似口腔护理产品必须符合附录5的化学安全要求。
12岁以下儿童用化学动力源牙刷、电动牙刷应为软质(硬度小于6厘牛/毫米),12岁以上儿童及青少年用-中等硬度(硬度在至少 6 cN/mm 且不超过 9 cN/mm(含))。刷套中的合成纤维应无毛刺并具有圆形末端。牙刷刷的附着强度至少为15N。产品在最小截面处的块必须至少承受0.40J的负载。牙刷、化学动力电动牙刷的表面,口腔后面的牙龈按摩器和类似的护理产品应没有碎屑和裂缝。
牙刷、由化学电源供电的电动牙刷、牙龈按摩器和类似的口腔护理产品必须符合附录6的微生物安全要求。
8、一次性使用的儿童看护卫生用品必须符合附录6微生物安全要求。
含有形成凝胶的吸湿材料的卫生产品在24小时内不应表现出敏化压缩作用。
含有凝胶吸湿材料的卫生洁具中所含有害物质的释放量不应超过:丙烯腈-0.02mg/dm、乙醛-0.2mg/dm、丙酮-0.1mg/dm、苯-0、01mg/ l,己烷 - 0.1 mg / dm,甲醇 - 0.2 mg / dm,丙醇 - 0.1 mg / dm,甲苯 - 0.5 mg / dm,苯酚 - 0.05 mg / dm 或总酚的总和 - 0.1 mg / dm,甲醛 - 0.1 mg / dm,乙酸乙酯 - 0.1 mg / dm,铅 - 0.03 mg / dm,锌 - 1.0 mg / dm,砷 - 0.05 mg / dm 3 和铬(III)和(VI)(总计) - 0.1 毫克/分米。
纤维素和棉絮制成的卫生洁具中所含有害物质的释放量不应超过:乙醛 - 0.2 mg / dm 3,丙酮 - 0.1 mg / dm 3,苯 - 0.01 mg / dm 3,甲醇 - 0, 2 mg/l,丁醇 - 0.5 mg/dm,甲苯 - 0.5 mg/dm,甲醛 - 0.1 mg/dm,乙酸乙酯 - 0.1 mg/dm,铅 - 0.03 mg/dm,锌 - 1.0 mg/dm 3,砷- 0.05 mg / dm 3 和铬 (III) 和 (VI)(总计) - 0.1 mg / dm 3。
第5条 服装、纺织产品、皮革、毛皮、针织品和纺织成品的安全要求
1、按照功能用途,服装及产品细分为1、2、3层服装及产品。
第一层的服装和产品:包括与使用者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如内衣和床上用品、紧身胸衣和泳装、头饰(夏季)、袜子、头巾和帽子等类似产品
第二层的服装和产品:包括与使用者皮肤接触有限的产品,特别是连衣裙、长袍、围裙、上衣、外衣、毛衣、套头衫、短裤、帽子(夏季除外)、连指手套、手套、手套、围巾、秋冬系列的袜子(袜子、半袖)、无衬里的产品和衬里占产品顶部面积不到40%的产品(西装、裤子、裙子) 、夹克、夹克、背心、半工作服、工作服和其他类似产品)。
第三层的服装和产品:包括大衣、短外套、夹克、雨衣、新生儿信封等类似产品,以及带有衬里的产品,其中衬里至少占顶部面积的40%产品(西装、裤子、裙子、夹克、夹克、背心、背心、半工作服、工作服和其他类似的衬里产品)。
确定产品的衬里和顶部的面积时不考虑口袋、领子、腰带、袖口、阀门、饰边、饰边、荷叶边、针脚、肩带和其他整理细节的面积, 套装和套装 - 分别用于每种产品。
2. 一岁以下儿童(尺码范围-身高74厘米,胸围48厘米),纺织服装、针织品和纺织成品必须符合生物和化学安全要求。
第一层的服装和产品——床上用品、针织品和纺织材料制成的服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吸湿性 - 至少 14%;
透气性—不低于150 dm/ms,对于法兰绒、纸和有衬针织物制成的产品,至少允许70 dm/ms;
游离甲醛含量 - 不超过 20 μg/g;
耐水洗、耐汗、耐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4分。
第二层的服装和产品——纺织材料制成的针织品和服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吸湿性 - 至少 10%;
透气性 - 至少 100 dm/ms,对于由法兰绒、纸、衬针织物和带有聚氨酯线的材料制成的产品,至少允许 70 dm/ms;
游离甲醛含量 - 不超过 20 μg/g;
耐水洗、耐汗、耐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4分。
第三层服装——纺织材料制成的针织品和服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吸湿性(衬里) - 至少 10%;
透气性(用于衬里) - 不低于 100 dm/ms;用于由法兰绒、布马泽耶、牛仔布和灯芯绒织物制成的衬里,有衬里(拉绒)针织物 - 不低于 70 dm/ms;
游离甲醛含量 - 不超过 20 μg/g;
鞋面材料耐水洗、汗水、干摩擦和蒸馏水色牢度不低于3分,衬里耐水洗、汗水和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4分。
由透气性小于10分米/毫秒的材料制成的第三层无衬里服装,必须提供结构元件以确保空气交换。
3、1岁以上儿童和青少年,纺织材料制成的服装和服装必须符合附件8的生物和化学安全要求。
4. 服装和产品的纺织材料必须符合附件9的色牢度要求。
5. 新生儿用品和1岁以下儿童内衣必须由天然材料制成,填充物除外。
新生儿内裤与阴毛的接缝应在正面进行。
由合成材料制成的新生儿产品和1岁以下儿童内衣的外部和装饰元素(花边、缝纫、贴花和其他类似元素)不应直接接触儿童的皮肤。
6、产品表面静电场强度以纯毛、毛纺、半毛、合成及混合材料制成的第一层和第二层产品确定,不应超过15kV/m。
7、服装和产品的纺织材料必须符合附件10的化学安全要求。
受控化学品清单取决于材料的化学成分和产品类型。
一、二层服装及制品中有害物质在水环境中确定。第三层服装和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由以下因素确定:
在大衣、短外套、夹克、雨衣、工作服、半工作服和其他类似产品中—在空气中;
在其他产品中 - 在水环境中;
用于新生儿和1岁以下儿童的产品 - 在水中和空气中。
在水环境中测试的毒性指数应为70%至120%,在空气环境中为80%至120%,否则一、二层服装和产品应无局部皮肤刺激作用。
经敷料处理的纺织品所含挥发性化学物质的释放量不得超过附件11规定的标准。
8. 皮革制品(服装、帽子),以及皮革制品的零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游离甲醛含量 - 不超过 20 μg/g;
皮肤中的水洗铬(VI)含量是不允许的;
皮革的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4分,皮革的耐湿摩擦色牢度(手套和连指手套除外)-不低于3分。
9. 用于皮革制服装和头饰的纺织材料必须符合附件10对纺织材料的生物和化学安全要求。
10. 1岁以下儿童的衣服、帽子、手套、连指手套和其他类似毛皮制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游离甲醛含量不超过20微克/克;
水洗铬(VI)含量不允许;
皮革薄纸水提取物的pH值——不低于3.5;
毛皮织物的焊接温度——至少50°C;
发际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4分,皮肤组织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3分。
11. 供1岁以上儿童使用的服装和毛皮制品必须符合附录12的安全要求。
12、服装和毛皮制品中的纺织材料必须符合附件10的纺织材料生物和化学安全要求。
第6条 鞋类和皮具的安全要求
1.鞋类和皮具的安全性是通过所用材料干湿摩擦和汗水作用的颜色稳定性,以及释放的有害物质的浓度和一组物理机械性能(重量、鞋底的柔软性、紧固强度、鞋头和鞋跟的变形以及皮具把手连接点的爆裂载荷)。
2. 鞋子不允许内衬以下材料:
- 来自所有年龄和性别组的鞋中的人造革和合成革和复合革;
- 由人造革、和合成革和复合皮革制成,用于幼儿敞口鞋和幼儿鞋;
- 来自纺织材料,用于幼儿和小鞋类的化学纤维投资超过20%;
- 由人造毛皮和自行车制成,用于幼儿冬季鞋。
以下材料制成的鞋垫不得穿入鞋子:
- 学步鞋和幼儿鞋中的人造革、和合成革和复合皮革;
- 来自纺织材料,投资超过 20% 的化学纤维用于幼儿和鞋类。
学步鞋(内衬天然材料的夏、春秋鞋,沙滩鞋、泳池鞋除外),不得使用人造革、和合成革、和复合革作为鞋面材料......
3. 鞋内不允许:
3岁以下儿童的开放式鞋跟;
适用于3至7岁儿童的非固定鞋跟,但专为短期穿着而设计的鞋除外。
4. 皮革制鞋,以及皮革制鞋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游离甲醛含量 - 不超过 20 μg/g;
水洗铬(VI)含量不允许;
耐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4分;
耐湿摩擦色牢度——不低于3分;
汗渍色牢度——不低于3分。
5. 鞋子必须符合附录 13 的生物和机械安全要求。
鞋面静电场强度不应超过15kV/m。
6、皮革小百货产品必须符合附录14(表1、2)的生物和机械安全要求。
由皮革制成的皮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游离甲醛含量 - 不超过 20 μg/g;
皮革中的水洗铬(VI)含量-不允许的。
7. 学生公文包和书包的正面、侧面和顶部翻盖必须具有带有反光元件的部件和配件,并由对比色材料制成。小学适龄儿童的书包必须配备形状稳定的后背。
8. 背包、书包、学生背包、公文包材料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附件14(表3)化学品安全要求的标准。
9、鞋类和皮具材料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除背包、书包、学生背包、公文包外,不得超过:
对于毛皮—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12中化学安全要求的标准;
皮革—为鞋类、服装、帽子和皮革制品提供的标准;
对于纺织材料—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10中化学安全要求的标准;
对于化学和聚合物材料 - 符合附录15中化学安全要求的标准。
10. 1岁以下儿童鞋类以及家居、夏季和沙滩鞋、手套和连指手套、小皮具材料中有害物质排放量的测定,在水环境中进行,在水环境中进行。其他类型的鞋类和皮革制品的材料 - 在空气中测定。
在水环境中测试时的毒性指数应为70%至120%,在空气环境中为80%至120%,否则与皮肤接触的鞋内层和皮革制品的结构元件不应有对身体的局部皮肤刺激作用。
第7条 婴儿车、自行车的安全要求
1、婴儿车在水平和倾斜(10°角)平面上必须稳定,必须有制动和锁定系统。
婴儿车不应有与儿童接触的锋利边缘、结节和部件。不应有直径大于5mm且小于12mm的开孔、槽缝。打开的婴儿车必须有防止孩子从婴儿车上掉下来的装置(安全带、围栏和其他类似装置),婴儿车的后部必须形状稳定。
婴儿车的制动和锁定系统必须是婴儿车内的儿童无法接触到的,或者必须用两只手或使用特殊工具同时关闭和打开。
不允许从工作位置自发启动移动(折叠手柄)和可拆卸部件。
轮椅的纺织材料必须经久耐用,摩擦色牢度在标准灰阶上至少为3分。
婴儿车封闭式车身的外垫必须防水或有防水罩。
专为携带轮椅而设计的把手、带子、支架和其他装置必须承受30公斤的负载。安全带的强度,包括调节器和锁,必须至少为150 N。
用于制造轮椅的纺织材料必须符合附录10中的化学安全要求,化学和聚合材料—本技术法规附录15中的化学安全要求。在水环境中测试的毒性指数应为70%至120%,在空气环境中为80%至120%,否则应无局部皮肤刺激作用。
测定与皮肤接触的材料中所含有害物质的释放量是在水生环境中进行的,其余的 - 在空气中。
轮椅的设计应提供安装反射和信号元件的能力。
2、学龄前儿童自行车(车座高度435mm至635mm)、小学生及青少年公路自行车(车座高度调整至635mm及以上的自行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青少年装备自行车的重量不应超过50公斤,年轻学生的重量不应超过40公斤。
链条驱动的自行车必须配备制动系统。不允许将链条运行到链轮齿的顶部而使链条掉落。自行车必须配备一个安全装置,以覆盖与驱动链轮接触的链条的外表面。
骑车时可能与使用者身体接触的自行车零件的突出边缘不得锋利。长度超过8毫米的凸耳必须是圆形的。车架上管不应有突出物。
制动系统必须工作而不会卡住。
学龄前儿童带手刹的自行车,在刹车手柄上施加90N的力时,制动力必须至少为50N。
在带有脚刹的自行车中,施加在踏板上的力与制动力之比不应超过该比值,分别为2:1。
测试自行车制动系统时,必须使用制动系统,适用于负重为 70 公斤的青少年,适用于低龄学生 - 60 公斤。不允许完全阻塞车轮。解除施加在制动器上的力后,制动系统的所有元件必须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转向系统必须对自行车提供稳定可靠的控制。车把的末端必须配备能承受至少70 N拉力的把手或插头。自行车的结、零件和连接必须牢固。测试自行车的“车把-前叉”总成时,车把不应有明显的裂纹或损坏。
学龄前儿童自行车转向总成测试时,在施加30 Nm扭矩、500 N静载荷且方向盘相对应无移动时,每100 mm长度残余变形不应超过20 mm。当从方向盘两侧施加130 N的负载时,到杆上。
在对低龄学童自行车“车架-前叉”总成进行冲击试验时,对自行车节点施加130 N的力和至少 13.5 kg 的坠落质量时,残余变形不应超过40 mm。青少年 - 当对节点施加200 N的力和至少22.5 kg的下落质量时为40 mm。
在为初中儿童测试自行车转向组件的强度时,当施加至少50 Nm的扭矩时,不应损坏车把杆,当测试青少年自行车时 - 至少108 Nm。对初中生自行车进行测试时,对“杆-前叉”组件施加15Nm的扭矩时,测试轴的裂纹、断裂和位移不得超过4mm,青少年自行车-至少25牛米。
对学龄前儿童、初中儿童和青少年自行车进行测试时,在对鞍座施加垂直力时,不得分别使鞍座相对于鞍柱和鞍柱相对于鞍座移动,分别至少为 300 N、600 N 和 700 N 以及水平力,分别为 100 N、150 N 和 200 N。
学龄前儿童用22.5公斤的自行车从50毫米的高度坠落,30公斤的“车架-前叉”组件自由下落时,测试时应无可见裂纹,残余变形前叉尖端和车架之间的装配距离不应超过20毫米。
踏板连杆组件必须能承受动态载荷。动态试验时,踏板或连杆的螺纹不应有过热和可见裂纹。为初中儿童测试自行车时,在对踏板施加至少600 N的垂直力后,自行车驱动器必须保持可操作;当为青少年测试自行车时,至少1500 N。
对于学龄前儿童的自行车,当未装载的自行车从垂直位置倾斜20°时,踏板不应接触地面,对于低龄学生和青少年的自行车 -25°。
初中儿童和青少年的自行车必须有反光板。
自行车的设计必须能够安装照明系统、信号装置的逆反射元件。
安装在学龄前儿童自行车上的托辊,在施加30公斤的垂直载荷时,挠度不应超过25毫米,永久变形不应超过15毫米。
自行车的对称面与每个滚轮的内端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必须至少为175毫米。
用于制造自行车的纺织材料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第10条的化学安全要求,聚合物材料 - 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第15条的化学安全要求。测定与皮肤接触的材料中所含有害物质的释放量是在水环境中进行的,其余的 - 在空气中。
第8条 出版产品、学习用品的安全要求
1. 出版产品的生物安全性由字体设计的参数和文字设计的方法决定,取决于出版的类型、每次的文字量、使用者的年龄以及符合生理儿童和青少年视觉器官的特征。
2. 如果出版产品是为2或3个年龄组设计的,则此类产品必须满足为读者地址中指定的最小年龄组制定的要求。
3、出版产品,无论用户的类型和年龄,都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在彩色和灰色背景和多色插图文本时,背景的光密度应不超过0.3,当使用倒排字体打印时 - 不低于0.4;
用于出版产品的生产,不得使用新闻纸,但非重复使用的出版产品(考试卷、作业卡、测试卡、填字游戏等)除外;
在出版产品中,不允许使用窄字体;
在设计字母、数字和化学公式时,公式主要元素的字体大小可以比正文的字体大小小2磅,公式辅助元素的字体大小必须至少6磅;
出版物正文页跨页的书脊边距必须至少为26毫米;
在页边距上,除书脊外,允许放置不超过50个字符的符号、视觉图像和文字,距离条带至少5毫米;
不允许印刷带有模糊符号笔划的文字;
学龄前和小学生出版产品的字间距应与字体大小相等。
4. 在学龄前儿童的彩色页中,图片元素的最小线性尺寸必须至少为5毫米。不允许非打印绘图线。
制作彩页时,应使用1005g~1607质量为1m的绘图胶版书写纸及其他种类的纸。
用石墨铅笔作画时,允许使用质量至少为603 g的纸,面积为 1 m。使用这种纸时,用于着色的图画必须在纸的一侧。
5、在文艺、发展教育类出版物中,为了课文的补充教育和科普,不建议使用彩绘和倒装字体。
6. 参考和休闲出版物在彩色背景上使用彩色墨水打印时,字体大小必须至少为20磅,文本量 - 不超过200个字符。
7. 学龄前儿童(3-6岁)、小学适龄(7-10岁)、初中适龄(11-14岁)、高中适龄(15-18岁)图书杂志文字排版设计岁)必须分别符合附录16-19的要求。
8. 书刊二栏、三栏文字排版设计应符合附件20的要求。
9. 书籍、杂志印刷彩色、灰色背景和多色插图时的字体设计必须符合附件21的要求。
10. 书籍和杂志结合版的文字字体设计,包括文字、玩具、文具、CD和其他产品,必须分别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16-21的要求.
11.出版产品的字体设计参数在排版系统中给出(1分等于0.376毫米)。
12、出版产品必须符合化学安全要求,不得排放有害物质:
对于3岁以下的儿童,包括在模型环境(蒸馏水)中的量超过:
苯酚 - 0.05 mg / dm3 或总酚的总和 - 0.1 mg / dm3;
甲醛 - 0.1 mg / dm3;
铅 - 90 毫克/公斤;
锌 - 1.0 mg / dm3;
砷 - 25 毫克/公斤;
铬 (III) 和 (VI) - 60 毫克/公斤;
3岁以上的儿童进入空气中的量超过:
苯酚 - 0.003 毫克/平方米;
甲醛 - 0.003 毫克/平方米
13、学校用品的化学安全指标必须符合附件22的要求。
14. 用于制作学习笔记本,用于写字,为学龄前儿童准备写作,用于笔记,学校日记,书写纸,以及其他纸重1 m(2 ) 至少 60.03.0 d. 不允许使用光面纸。形成线条和单元格的线条的厚度应为 0.1-0.4 毫米,具体取决于标尺的类型。
用于制作画册、文件夹和笔记本,使用绘图纸,以及1m纸重100.05.0g至160.07.0g的其他类型的印刷纸;用于绘图的相册和文件夹 - 绘图纸,以及其他类型的打印纸,纸张重量为1 m,从160.07.0 g 到200.08.0 g。
第9条 产品标识要求
第10条 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第11条 产品标签
第 12 条 合格评定认证
欧亚联盟EAC合格评估计划
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国家注册证证书在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五国通用.
对以下产品需要按照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和随后的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评估(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奶嘴、乳胶、橡胶或硅胶奶嘴;
一次性卫生用品(含吸湿材料的多层产品(尿布、内裤和尿布),以及卫生棉签(用于鼻子和耳朵)和其他类似的儿童护理产品);
用塑料、玻璃、金属、陶瓷器皿(陶器、玻璃陶瓷、陶器和陶器)制成的陶器和餐具(杯子、碟子、水杯、盘子、碗、勺子、叉子、刀子、瓶子和其他类似的儿童食品) )、3岁以下儿童一次性餐具(由纸、纸板和塑料制成);
牙刷、化学电源驱动的电动牙刷、牙龈按摩器和其他类似产品;
3岁以下儿童用纺织材料针织和制成的第一层内衣(内衣和沐浴)产品;
3岁以下儿童第一层针织袜类产品;
供3 岁以下儿童使用第一层的帽子(夏季)。
所有上述产品在进入海关联盟境市场领域流通使用的产品的必须获得国家注册证书(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
EAC认证方案模式
认证方案 | Description 描述 |
---|---|
1C | 用于批量生产。 EAC证书的签发期限最长为5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样品测试并进行工厂制造现场审核。 EAC证书是在测试报告、技术文件审查和工厂审核结果的基础上颁发的。 年度监督审核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控制。 |
3C | 用于批量或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样品测试。 |
4C | 用于单个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样品实际测试。 |
根据 TR CU 法规附录,未列入强制性EAC合格认证(EAC Certificate)的设备清单上的所有其他设备都需要强制性EAC 符合性声明(AC Declaration)。
EAC符合性声明是必须只能是欧亚联盟境内注册的申请人进行申请。EAC 符合性声明还必须由 EAEU成员国认可的指定机构记录在EAEU 统一注册服务器中注册。EAC符合性声明在整个欧亚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有效。
除了EAC符合性声明外,您还可以申请一份自愿性GOST R 证书。获得自愿性GOST 认证的产品可以加贴GOST 标志。任何产品都可以根据 GOST 标准进行认证,以让客户相信产品的质量。
EAC符合性声明认证方案模式
认证方案 | Description 描述 |
---|---|
3D | 用于批量生产。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欧亚联盟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
4D | 用于单个产品单次交付。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
6D | 用于批量生产。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需要体系审核。 |
第13条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统一EAC标志
授权代表
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制造商无权要求对压力设备和压力容器进行符合性评估,以符合以下要求关于压力设备的安全。
为了能够进行合格评定,外国制造商必须委托一个授权代表欧亚经济联盟的一个成员国。这代表外国制造商有兴趣与欧亚经济联盟的认证机构就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以及遵守技术法规进行合作。
EAC标志
符合TR CU 要求的产品应标有EAC标志。将没有相关标志的产品投放市场可处以罚款和没收。
第14条 保障条款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儿童和青少年产品的安全性”附录1
供儿童和青少年使用的产品清单,其中制定了有关儿童和青少年产品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
联系我们: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俄罗斯EAC证机构中国代表处
电话:021-36411223 36411293
邮件:eac@cu-tr.org
手机微信:1862186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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