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
根据委员会的决定
海关联盟
2011年8月16日第769号
第1条范围
一、海关联盟技术规范适合于新制造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专用铁路车辆,并在公用和非用铁路上流通使用,轨道为1520毫米,车速每小时速度高达 200 公里/(含)。
铁路机车车辆包括:
机车;
多车厢机车车辆及其货车;
机车往返客车机车(以下);
货车;
铁路专用车辆。
第 2 条 定义
第3条 市场流通规则
-
铁路机车车辆和其部件在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适用的其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或欧亚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 - EurAsEC)技术法规的情况下投放市场给他们。
-
未确认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零部件,不得在其成员国市场上打上单一的产品流通标志,允许上市流通并投入运行。
第4条 安全要求
1. 本技术法规考虑到损害风险的程度,确立了对产品的最低必要要求,其实施确保:
a) 辐射安全;
b) 生物安全;
c) 防爆安全;
d) 机械安全;
e) 消防安全;
f) 热安全;
g) 化学品安全;
h) 电气安全;
i) 确保装置和设备运行安全方面的电磁兼容性;
j) 测量的一致性。
2. 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设计时,应通过计算、实验和专家方法,包括在同类产品的运行数据的基础上,对风险程度进行评估。评估风险程度的方法可以在标准或其他标准化文件(以下简称标准)中制定,这些文件包括在用于评估(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相关标准清单中。
3、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的安全必须通过以下方式来保证:
a) 在产品设计中实施复杂的研发工作;
b) 应用经过验证的技术解决方案;
c) 确定产品的指定使用寿命和(或)资源,并按照要求的频率进行技术维护和维修;
d) 基于经过验证的方法进行一组计算;
e) 产品设计和制造中使用的材料和物质的选择,取决于参数和操作条件;
f) 建立产品限制状态的标准;
g) 确定产品处置的条件和方法;
h) 评估产品的符合性。
4、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零部件在强度、稳定性和技术条件方面必须保证列车在允许值内以最高速度安全行驶。
5、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必须提供:
a) 符合铁路机车车辆的轨距;
b) 满足运行条件,考虑到外部气候和机械影响;
c) 与铁路基础设施和在该基础设施上运行的其他铁路机车车辆的技术兼容性;
d) 抗车轮脱轨;
e) 轨道弯曲部分的抗倾覆能力;
f) 防止自发离开停车场;
g) 在牵引和制动模式下传递动力的列车附着力;
h) 允许制动距离;
i) 不超过线性载荷、最大允许作用在轨道上的力、计算的轴向载荷;
j) 防止铁路机车车辆部件掉到铁路轨道上;
k) 符合最大允许牵引力、制动和加速度值;
l) 卫生流行病学和环境安全;
m) 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性,以确保装置和设备的运行安全;
o) 电气设备与铁路自动化和远程机械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的铁路通信设备的电磁兼容性;
o)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p) 在允许的载荷条件和冲击下的强度;
c) 施加纵向和垂直设计动态载荷时没有塑性变形;
r) 低周和高周载荷条件下的抗疲劳性;
y) 电气设备在整个运行模式范围内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标称和边界供电模式下);
t) 使用机械化手段装卸货车、邮车和行李车的结构安全;
x) 从山上拆卸和(或)通过渡轮坡道时抓紧汽车;
v) 铁路机车车辆的部件和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的部件之间没有接触,这些在设计文件中没有规定;
w) 铁路机车车辆在铁路轨道弯曲部分的粘附,货车在联轴器和单车车沿非公共轨道移动的可能性;
w) 符合能效要求。
6. 在设计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时,设计者必须选择确保 CU 立法规定的对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有害危险影响的允许水平的解决方案成员国。
7. 设计者(开发者)选择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的结构必须在指定的使用寿命和资源、指定的储存期限内是安全的,并能承受它们可能受到的影响和载荷运行过程中受到。
8. 在设计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时,设计者必须提供紧急碰撞系统,以在铁路机车车辆发生碰撞和脱轨时保护服务人员和乘客。
9. 在设计铁路机车车辆时,设计者必须提供确保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运行安全的软件。
10. 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的设计变更时,不应降低设计时制定的安全要求,并由本技术法规规定。
11、铁路机车车辆及影响安全的部件的设计或制造技术发生变化,以及在延长使用寿命的现代化改造过程中,必须进行产品符合性的强制性确认。按照本车辆技术法规第6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12.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必须有清晰可辨的识别和警告通知和标识,这些必须在操作手册中重复和解释。
13、铁路车辆,根据设计文件,无论其生产年份如何,都必须有以下标志以确保产品识别:
a)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统一EAC标志;
b) 制造商的名称和其商标;
c) 产品名称和系列或型号名称、编号;
d) 生产日期;
e) 毛重;
f) 设计速度;
g) 关于所进行维修的铭牌或铭文;
h) 承载能力(用于货运、邮件和行李车);
i) 乘客座位数(用于运送乘客或操作和维修人员的铁路机车车辆)。
14.铁路机车车辆的零部件无论其生产年份如何,都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EAC标识以确保产品识别,包括:
a)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b) 制造商名称或其商标、产品名称;
c) 生产日期
如果由于设计的特殊性不能直接应用于铁路机车车辆部件,则允许仅在包装上和铁路机车车辆部件随附的操作文件中进行标示。
15、铁路机车车辆上安装的与国家规定的保证测量统一性有关的计量器具,必须是经批准的型号,并按照有关保证统一性的立法,具有检定标志和检定证书。
16、铁路机车车辆的轮对,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必须有标记和冲压的标志。
17、货车转向架的框架和横梁,按照设计文件,必须有以下铸造标志:
a) 制造商的条件编号;
b) 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c) 根据制造商编号系统的框架和梁的序列号;
d) 钢种的常规名称;
18、货车转向架的车架、横梁,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加注制造厂标志,如采用焊接修复车架、横梁缺陷时,加注焊工标记。
19. 驾驶室、客车和多单元机车车辆货车的玻璃,按照设计文件,必须有以下标志:
a)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流通的EAC标志;
b) 制造商的名称和其商标;
c) 玻璃类型的名称;
d) 防护等级;
e) 有关认证的信息。
20. 标记和操作文件以生产产品的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和俄语进行。
21. 调试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时,需要一套操作和维修文件。
制成品须经强制性符合性确认,并在有适当操作手册的情况下放行流通,满足操作手册的要求和规定可确保其安全操作。
22、铁路机车车辆,其设备的位置和安装必须保证操作人员在运行、检查、维护、修理过程中的安全。
铁路机车车辆必须有专门的台阶、扶手或装置,以保证操作人员在运行、检查、维护和修理过程中的安全。
23. 铁路机车车辆的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必须确保其在所有设想的操作模式下以及在操作手册中规定的所有外部影响下的可操作状态。
铁路机车车辆的控制和监测系统应排除操作人员可能出现逻辑错误的危险情况。
24. 管理、控制和安全系统应包括信号和信息手段,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的服务这可能导致威胁安全的情况状态的警告。
25. 铁路机车车辆软件,无论是内置的还是在材料载体上交付的,都必须提供:
a) 故障和技术手段故障导致重启后的可操作性,以及自身故障时的完整性;
b) 防止计算机病毒、未经授权的访问、故障后果、信息存储、输入、处理和输出过程中的错误和故障,信息意外更改的可能性;
c) 符合随附文件中描述的特性和特性。
26、铁路机车车辆必须具有符合本车辆技术规范要求的软件声明中规定的软件版本。
27. 铁路机车车辆的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在牵引驱动和其他设备运行的情况下,如果电气、液压和气动部件发生故障,软件故障不应允许特性改变以及可能导致违反铁路机车车辆安全状况的操作模式。车载安全装置正常运行期间控制系统的故障不应导致铁路机车车辆的停止和违反其设计特性。
28. 控制铁路机车车辆的仪器和装置必须:
a) 根据设计文件提供铭文和符号;
b) 被设计和定位成可以排除它们的无意开启、关闭或切换;
c) 考虑到所执行功能的重要性、使用的顺序和频率。
29、货运机车和铁路专用自走机车车辆必须配备下列装置:
a) 列车无线电通信;
b) 控制运动速度的装置;
c) 运动参数记录仪;
d) 机车自动信号;
e) 用于监测气动制动管路密度的装置。
30、拟在交通繁忙地区运行和用于驾驶连接列车的货运机车,除本条第29款规定的装置外,还必须配备下列装置:
a) 一个自动控制系统,可在入口和出口交通灯、铁路道口和车站的入口处控制移动速度和接收语音信息的能力;
b) 自动火警警报。
31、 由一名司机驾驶的货运机车,除配备本条、29、30条规定的装置外,还必须配备下列装置:
a) 列车自动制动控制系统或机车综合安全装置;
b) 驾驶员清醒状态监测系统;
c) 后视镜或其他类似装置;
d) 制动阻塞;
e) 灭火系统。
32、调车机车必须配备以下装置:
a) 从货车上远程脱开;
b) 与调车机车流通区使用的调车无线电通讯兼容的调车无线电通讯。
33、由一名司机驾驶的调车机车,除配备本条32规定的装置外,还必须配备下列装置:
a) 第二个控制面板;
b) 后视镜或其他类似装置;
c) 在驾驶员突然失去驾驶机车能力的情况下提供自动停止的装置。
34、客运机车必须配备下列装置:
a) 列车无线电通信;
b) 一个自动控制系统,可在入口和出口交通信号灯、铁路道口和车站的入口处控制移动速度和接收语音信息的能力;
c) 火灾自动报警;
d) 运动参数记录仪;
e) 机车自动信号;
f) 电动气动制动器。
35、 由一名司机驾驶的客运机车,除配备本34款规定的装置外,还必须配备下列装置:
a) 列车自动制动控制系统或机车综合安全装置;
b) 驾驶员清醒状态监测系统;
c) 后视镜或其他类似装置;
d) 制动阻塞;
e) 灭火系统。
36、机动车辆机车车辆必须配备以下装置:
a) 列车无线电通信;
b) 一个自动控制系统,可在入口和出口交通信号灯、铁路道口和车站的入口处控制移动速度和接收语音信息的能力;
c) 运动参数记录仪;
d) 机车自动信号;
e) 电动气动制动器;
f) 通讯“乘客-司机”;
g) 关门信号控制;
h) 自动火警警报。
37. 载运旅客、特殊、危险货物的机车,动车组首节车厢,必须配备卫星导航设备,保障行车安全。
其他类型的铁路机车车辆配备卫星导航设备,由负责制定铁路运输领域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根据共同体成员国政府的权力确定。
38、机车、联动车辆和铁路专用自走机车的自动机车信号应补充控制设定速度的安全装置,定期检查驾驶员的警惕性,防止列车自发驶离停车场。在驾驶员失去对机车、联动车辆和特种自走铁路机车车辆的控制能力,以及电车驾驶员失去电车的情况下,这些装置必须保证列车的自动停车。
39、机车、动车组和铁路专用自走车辆的驾驶室设计应保证:
a) 机车乘员在“坐”和“站”位置、路线、楼层信号、相邻轨道、列车和架空线的无障碍视野;
b) 在接近车厢和参与演习的人员的工作区域时,机车旅的一名工人的“站立”位置的能见度;
c) 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在任何天气条件下,以任何速度从驾驶室都能看到无遮挡的视野。
40、机车、动车组和铁路专用自走车辆驾驶室的挡风玻璃必须牢固地固定在窗户上并有密封。
41、机车驾驶室布置、动车组和铁路专用自走车辆布置、机车乘务员工作场所布置、仪表和控制装置、信息显示系统、驾驶员座椅的设计必须符合人体工程学和系统工程的要求。
在设计控制面板和驾驶员及其助手的工作场所时,必须考虑人体工程学的要求,确保从“坐”和“站”的位置进行控制的便利性。
仪表和控制装置、测量仪器、控制面板上的光指示器的设计和位置应确保这些仪表和指示器的指示在白天和晚上没有直射或反射光的眩光的可见性。
驾驶室内的照明参数,测量仪表刻度的亮度必须在可接受的值内。
42. 机车、多单元机车车辆、客车、带有服务和辅助场所的绝缘车和铁路专用机车车辆必须配备通用、局部和应急照明系统。
在主电源没有电压的情况下,应急照明系统应自动切换到自主电源(电池)。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可以手动打开应急照明。
43、机车、动车组和铁路专用自走机车的驾驶室应急离开驾驶室,应通过侧窗使用辅助装置提供。
机动车辆、客车、带有服务和辅助室的绝缘车辆和铁路专用车辆必须在车辆的每一侧都设置紧急出口,并在必要时有服务人员和(或)紧急疏散的设施乘客。
一个人的努力必须足以打开紧急出口。
44. 为服务人员和乘客使用的铁路机车车辆内部场所的玻璃必须确保服务人员和乘客在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期间受到冲击时的安全。停车或途中。
45.铁路机车车辆内部需要检查、调整和维护的部件,必要时,外部工作设备应有额外的照明。
46、铁路机车车辆必须配备自动制动器,保证列车制动时在设计制动距离内减速或停车。
铁路机车车辆的自动制动器必须在各种运行条件下具有必要的功能和可靠性,确保平稳制动,以及在制动线路完整性受到破坏或铁路机车车辆单元未经授权脱开的情况下停止列车.
47. 自动制动器应能根据铁路机车车辆的载荷、列车的长度和铁路轨道的轮廓使用不同的制动模式。
48. 客车和动车组的截止阀必须安装在前厅、客车内部并密封。
设有服务室和辅助室的隔热车的截止阀必须安装在服务室并密封。
必要时在特殊的自走铁路机车车辆上安装停止起重机。
49. 铁路机车车辆必须配备停车制动器。按照标准,生产的部分货车必须配备带截止阀和驻车制动器的过渡平台。
铁路机车车辆的驻车制动器必须提供计算出的制动压力,并使铁路机车车辆的单位保持在允许值内。
手刹手轮必须配备防止手轮自发旋转的装置。
允许使用自动驻车制动器。
50. 铁路机车车辆的零部件,其分离或断裂可能导致其落在铁路轨道上或超出铁路机车车辆轨距的,必须具有能承受其保护设备重量的安全装置在允许值范围内。
51、铁路机车车辆的主储气罐和蓄电池应安装在驾驶室、客舱和服务人员处所外。
52. 机车和动车组的电动制动器的动作,在进行行车或紧急制动时,必须与气动和电动气动制动器的动作相协调。如果电动制动器出现故障,必须自动更换为气动制动器。
53.在高速客车上,应采取额外措施以提高制动效率和行车安全(例如,使用盘式、磁轨制动器)。
54.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必须在允许值内的环境温度下稳定运行,并在允许值内温度短期升高的情况下保持运行。
55. 铁路机车车辆必须配备连接装置,以防止铁路机车车辆自发断开并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撤离。
铁路机车车辆的自耦装置必须包括吸能装置。
56、装有自动车钩的客车和动车组必须配备缓冲装置。
57. 铁路机车车辆的车轮、车轴和轮对,货车转向架的侧架和枕梁必须具有静强度裕度和所需的抗疲劳系数,以确保在使用过程中抵抗缺陷的形成和发展。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整个检验期或使用寿命。
货车转向架的车轮、车轴和轮胎、侧架和摇枕的机械性能、冲击强度和残余应力状态,必须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保证其机械安全。
58. 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的设计和制造中使用的材料和物质必须对人和环境安全。
59. 生命支持系统(空调系统-加热、通风、冷却、照明系统、噪音和振动防护、空气净化、防护)的特性(微气候指标、噪音水平、振动、超声波、电磁辐射、照明、空气成分)次声和超声波、电磁辐射)机车驾驶室、动车组和特种自走铁路车辆、客车和动车组内部、铁路特种车辆服务和杂物间,以及带服务室和辅助室的隔热车不应超过工作允许值。
铁路机车车辆的外部噪声水平不应超过允许值。
60. 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的生产、运行、维护和修理中使用液体(酸、碱、液化气体)和燃料、润滑剂,不得对人、动物和动物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害。植物...
61.铁路车辆的台阶和扶手必须系牢。台阶、平台、脚踏板和甲板的表面必须防滑。
通向铁路专用车辆车厢顶部的楼梯必须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电动火车机车、动车车厢车顶的爬梯,必须用专用装置关闭和开启时上锁。
62、铁路机车车辆的建造,必须有千斤顶起吊的场所。用于与千斤顶接触的表面必须防止它们滑动。
当轮对从轨道上使用起重机和千斤顶脱轨时,应该可以提升铁路机车车辆的每个单元,以及在轮对卡住时运输它的可能性。
63、铁路机车车辆结构、设备及其部件的突出部分不应有可能伤及服务人员和(或)乘客的锐利棱角、棱角。
64. 客车、联动车辆、机车司机室、联动车辆、铁路专用车辆、绝缘车辆的服务和辅助场所的内表面处理材料和物质,不得超过允许使用的范围。火灾发生和发展的风险程度以及人们暴露于危险火灾因素的数值。
如果有导体隔间,客车必须在导体隔间和乘客隔间之间以及在车厢内 - 车厢之间也配备阻燃隔板。非厢式车厢顶棚上方和厢式车厢大(主)走廊上方的空间必须通过安装阻燃横梁至少划分为3个区域。
车体、多单元机车车辆驾驶室必须与车体、多单元机车其他部分用防火隔板隔开。
65. 在客车和多单元机车车辆中,必须确保服务人员和乘客从车到车通过过渡区的安全通行。过渡平台的设计应为封闭式,即排除服务人员和乘客与铁路机车车辆外部元件、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元件(如接触网)意外接触的可能性。 、轨道上部结构等,并尽量减少环境可能不利因素对服务人员和乘客在过渡现场的影响。
上铺应配备安全带或保险杠,防止人员和乘客坠落。
67. 乘用车和多单元机车车辆的扶手椅和沙发必须牢固地固定在地板上,并且其结构必须排除翻倒的可能性,包括在紧急制动期间。
乘客和维修人员个人行李的存放和固定场所应设计成在紧急制动和(或)紧急疏散期间不会伤害乘客和维修人员。
客车、多单元机车车辆和带有服务和辅助场所的绝缘车的布局,乘客和服务人员座椅的布局必须符合人体工程学和系统工程的要求。
68. 多节机车必须配备封闭式过渡平台,以保证机车乘员从一节到另一节的安全通行。
69、铁路机车车辆的柴油机、电机、风机、压缩机等设备的转动部件,必须有专门的防护装置,防止服务人员和乘客意外接触铁路机车车辆的运动部件。
70、罩式车体的机车必须有侧站台和端站台。在侧面和末端平台的外侧,应安装扶手 - 带有中间围栏的障碍物。限位条应沿平台地板的外围安装。
71. 机车、多单元机车车辆、客车和等温车厢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在过载、短路、接地故障、电气设备过电压发生时以及当电压被移除时触发的保护和信号。再生制动、打滑和打滑期间的接触网络。保护操作应排除对电气设备的损坏,不应导致危险后果:不可接受的发热,导致冒烟或火灾,和过电压,导致电气设备绝缘击穿。
72. 铁路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的未受保护部分已通电,必须加以保护,以免服务人员和(或)乘客意外接触到这些部分。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所有围栏(包括管道)、用于紧固带电部件的结构,如果发生故障,可能会带电超过允许值,必须接地到铁路车身机车车辆。
73、机车、动车组、客车、铁路专用机车、自备动力装置等温车,必须设置专用场所存放一套电气保护设备,以及其他维护和安全所需的专用设备。本段规定的运行铁路机车车辆应用。
74.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产生的电磁干扰水平不应超过这些干扰不影响铁路基础设施及其上运行的铁路机车车辆性能的值。
75、电池盒必须是防爆的。
76、机车、动车组、铁路专用机车车辆、客车、等温车厢,必须配备火灾报警系统、灭火装置、灭火器专用放置场所、消防器材。
火灾报警系统应提供指示点火位置的声学和光学信息,自动检测探测器与控制面板通信线路中的故障(短路、开路),还应能够定期检查他们的服务能力。
77. 机车、绝缘车、自发电厂、柴油列车、柴油电动列车、轨道客车、铁路专用自走机车车辆必须配备火花抑制器。
78、车体式机车必须有光、声报警器,从机房到司机室呼叫司机助理。
79. 自主发电厂机车、柴油列车、轨道客车、柴油电动列车、自主发电厂等温车和特种自走机车车辆的通风系统应排除废气和粉尘进入驾驶员驾驶室的可能性。驾驶室,进入服务人员的场所,以及乘客舱。
自主发电厂机车、内燃机车、轨道客车、柴电列车、自主发电厂等温车和铁路专用自走车辆机舱内空气状态特性不得超过允许值。值。
80. 车体式内燃机车和具有自主动力装置的等温车厢柴油机冷却系统的设计应保证冷却系统无需维修人员在内燃机车车顶上加油的可能性或等温车。
81、乘用车必须配备以下装置:
a) 空调系统(加热、冷却、通风),吸烟区应配备单独的通风系统,将空气排出房间而不进行再循环;
b) 饮用水和家庭供水系统;
c) 环保厕所综合体;
d) 车内电话通讯;
e) 加热轴箱控制系统;
f) 火车无线电广播;
g) 使用自主加热系统时用于排烟管的火花灭火器。
82、高速客车除配备本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装置外,还必须配备集中供电装置。
83、高速动车组必须配备下列装置:
a) 空调系统(加热、冷却、通风);
b) 车内电话通讯;
c) 加热轴箱控制系统;
d) 饮用水和家庭供水系统;
e) 环保厕所设施。
84. 多单元车辆的头车必须配备环保厕所设施。
85、设有服务室和辅助室的等温车必须配备以下装置:
a) 空调系统(通风、加热、冷却);
b) 饮用水和家庭供水系统;
c) 环保厕所综合体;
d) 轴箱加热控制系统。
86. 用于运输食品原料和食品的货车必须保证每种食品原料和食品的温度、湿度、空气交换率在允许值内。
87. 客车和多单元机车车辆的货车,在没有导体的情况下提供服务,必须配备直接位于客舱内的装置,用于将乘客与机车或列车乘务员连接起来。
88. 客车、联动车辆货车的车门,必须配备开启(关闭)系统(装置)和控制系统,以确保服务人员和乘客的安全。
客车的入口门必须配备锁定装置,以防止在机车车辆移动时被乘客或未经授权的人员打开。
89. 客车、联动车辆货车车门的紧急开启应按标准方案进行,并固定在开启位置。斜倚式入口门的紧急开启应在允许值内的列车速度下手动进行。
90. 多单元机车车辆的车厢必须配备供残疾人和携带儿童乘客通过的座椅。
91. 供行动不便的市民通行的乘用车和多单元机车车辆,必须配备以下装置:
a) 用于快速上升、下降和安全固定轮椅的装置;
b) 面积增加的专用浴室;
c) 宽度增加的通道。
92. 铁路机车车辆应配备视听信号装置。
93、车体式机车、动车组和铁路专用自走机车的头车、罩式机车的端部,必须配备探照灯和左右两侧的两个信号缓冲灯。
机车各节段的后端墙上还应安装信号灯,可作为一个独立的单元使用。
探照灯必须沿机车、动车组首节车厢和铁路专用自走机车车辆的纵向对称轴安装。探照灯的轴向光束必须平行于铁轨的水平面。泛光灯必须连接到提供额定轴向发光强度的强光和昏暗的光。
必须可以从驾驶室更换探照灯并调整光束方向。
客车必须在轿厢两端壁上安装三个信号灯。
94、货车必须配备安装围栏标志的支架。
95、机车、多单元机车车辆和特种自走铁路机车车辆必须配备声音信号装置——高音量和低音量。开启台风和汽笛的装置应位于驾驶员和副驾驶员最佳可及范围内。用于控制机车和多单元机车车辆声音信号的系统必须具有重复性——它必须包括通过机械作用直接控制台风空气阀的装置。
96、车体式内燃机车、柴油列车、轨道车、轨道客车、柴电电动列车、自主发电厂等温车、铁路专用自走机车车辆的机舱应与机车分开。驾驶室或维修人员工作场所。从前厅到驾驶室或服务人员处所必须有一条自由通道。
97. 有盖的货运车厢、恒温车厢、邮件车厢和行李车厢的侧门必须配备限制门完全打开时移动的装置。门、井盖及其锁必须由一人打开。带侧门的有盖货车必须配备不可拆卸的设备,用于安装铺位、窗框、门扣、步枪装备和烤箱套件。
用于装载散货的车顶有舱口的有盖货车必须在车顶设置平台和爬上这些平台的梯子。
98、锅炉外两侧的槽车必须装有波纹台阶和扶手的梯子。根据用途,锅炉和储罐框架必须配备适当设计的接地系统。
罐车锅炉必须配备下部或上部排水装置、排放和填充配件、安全进出水阀、其他必要配件,以及内部梯子和液化气锅炉 - 还带有安全膜,并确保锅炉的密封性。
特种罐车的锅炉必须装有截止、截止和控制阀,并能安装控制装置。
罐车的锅炉必须设置安全装置,防止装卸配件损坏和罐车离开时输送液体泄漏。
99. 铁路机车车辆及其用于生产的部件、材料和物质的设计必须考虑到在指定使用寿命期满后可以安全处理或处置。
第 5 条 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1、确保自愿适用的标准规定的产品安全允许值是符合CU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充分条件。
2. 与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相关的标准清单由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
3. 在对安全要求的标准进行变更时,提议变更的一方必须进行风险计算,并证明所做变更的安全性。
第6条 合格评定
第7条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EAC标志
欧亚联盟EAC合格评估计划
EAC认证方案模式
认证方案 | Description 描述 |
---|---|
1C | 用于批量生产。 EAC证书的签发期限最长为5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样品测试并进行工厂制造现场审核。 EAC证书是在测试报告、技术文件审查和工厂审核结果的基础上颁发的。 年度监督审核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控制。 |
3C | 用于批量或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样品测试。 |
4C | 用于单个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样品实际测试。 |
根据 TR CU 法规附录,未列入强制性EAC合格认证(EAC Certificate)的设备清单上的所有其他设备都需要强制性EAC 符合性声明(AC Declaration)。
EAC符合性声明是必须只能是欧亚联盟境内注册的申请人进行申请。EAC 符合性声明还必须由 EAEU成员国认可的指定机构记录在EAEU 统一注册服务器中注册。EAC符合性声明在整个欧亚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有效。
除了EAC符合性声明外,您还可以申请一份自愿性GOST R 证书。获得自愿性GOST 认证的产品可以加贴GOST 标志。任何产品都可以根据 GOST 标准进行认证,以让客户相信产品的质量。
EAC符合性声明认证方案模式
认证方案 | Description 描述 |
---|---|
1D | 用于批量生产。 该方案要求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样品的型式检验由制造商进行。 |
2D | 用于单次交付。 该方案要求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样品的型式检验由制造商进行。 |
3D | 用于批量生产。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欧亚联盟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
4D | 用于单个产品单次交付。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
6D | 用于批量生产。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需要体系审核。 |
授权代表
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制造商无权要求对压力设备和压力容器进行符合性评估,以符合以下要求关于压力设备的安全。
为了能够进行合格评定,外国制造商必须委托一个授权代表欧亚经济联盟的一个成员国。这代表外国制造商有兴趣与欧亚经济联盟的认证机构就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以及遵守技术法规进行合作。
EAC标志
符合TR CU 要求的产品应标有EAC标志。将没有相关标志的产品投放市场可处以罚款和没收。
第8条 保障条款
铁路机车车辆安全技术规范附录1
一、铁路机车车辆
二、 铁路机车车辆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