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联盟CU-TR认证专题(EAC)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TR CU 011/2011 电梯安全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TR CU  011/2011 电梯安全

 

委员会决定批准

海关联盟

20111018日第824

     

 

参见电梯安全技术规程比较分析。 Сравнительный анализ технических регламентов о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лифтов.

20111018日关税同盟委员会决定通过了“技术条例”N 824号。 решением Комиссии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т 18 октября 2011 года N 824 .

20111018日关税同盟委员会第824号决定作出以下变动: решение Комиссии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т 18 октября 2011 года N 824

2011129日关税同盟委员会决定N 884; решением Комиссии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т 9 декабря 2011 года N 884;

欧洲经委会2012823日第140号决定; решением Коллегии ЕЭК от 23 августа 2012 года N 140; 

20121224日欧洲经委会理事会第249号决定。решением Коллегии ЕЭК от 4 декабря 2012 года N 249.

- 数据库制造商的注意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化文件清单,Перечни документов по стандартизации,

确保符合要求обеспечивающих соблюдение требований

技术规定настоящего Технического регламента

 

 

 

前言

 

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1118日“技术法规共同原则和规则协定”制定的。

2、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关税同盟领域制定强制性规定,适用和执行电梯要求,确保海关联盟关税区内的电梯自由流通。

 

1条、范围

 

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使用和使用的电梯升降机和安全装置。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有效性适用于电梯的所有电梯和安全装置(缓冲器,安全钳,限速器,门锁,安全装置)。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效力不适用于拟使用和使用的电梯:

- 在矿业和煤炭行业的矿山;

- 在船舶和其他浮动设施上;

- 海上勘探和钻探平台;

- 在飞机和飞机上,

以及电梯:

- 带齿条或小齿轮或螺丝提升机构;

- 用于军事目的的特殊用途。

2、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了电梯升降机和安全装置的要求,以保护人身和健康,财产,以及防止误导买主(用户)目的和安全的行为。

 

第二条、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缓冲器 - 设计用于限制移动车辆减速度的装置,配重,以减少驾驶室通过时的受伤或设备故障的危险,平衡到极限工作位置;

液压安全装置 - 液压装置(爆破阀),与液压缸刚性连接,旨在防止机舱坠落;

门锁装置 - 专门锁定矿门的自动装置;

服务区 - 靠近电梯设备的免费平台,服务本设备的人员所在的地方;

制造商 - 包括外国实体或个人企业家在内的法律实体,自行开展生产和(或)出售电梯,安全装置,并负责遵守本协议的技术规定;

驾驶室 - 电梯的一部分,设计用于容纳人员和(或)货物从一个层级移动到另一层;

电梯 - 设计用于将人员和(或)负载从舱室中的一个水平移动到另一个舱室的装置,沿着垂直方向的倾斜角不超过15°的刚性导轨移动;

安全钳- 设计用于在超过设定速度时(和)牵引元件断开时停止并保持导轨上的驾驶室(配重)的设备;

电梯现代化 - 提高电梯运行安全和技术水平的措施,达到本技术规定建立的水平;

标称速度 - 电梯轿厢的设计速度;

限速器 - 设计用于在汽车的速度限制,配重超过时激活安全机构的设备;

电梯护照 - 包含制造商信息,电梯生产日期及序列号的文件,电梯及其设备的主要技术资料和特点,分配给电梯使用寿命的安全装置的信息,以及用于在运行期间输入信息的文件;

预期用途 - 按照电梯制造商在运行文件中规定的目的使用电梯;

工作平台 - 设计用于容纳维修和维护电梯设备的人员的设备;

标准样品 - 电梯,具有标准系列电梯的主要特点;

标准尺寸范围 - 以统一设计方案为特征的电梯,其特征在于负载能力,速度,升降高度以及(或)驱动器,客舱,控制系统的电梯设备的组装以及设备的相对位置;

电梯的维护 - 一套操作,以维持电梯运行期间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

电梯安全装置-是确保电梯安全的技术手段;

调度控制装置-是用于远程控制电梯的操作并提供与调度员(操作员)的通信的技术手段;

电梯的运行 - 其质量实现,维护和恢复的电梯的生命周期的阶段包括用于其预期目的的使用,操作期间的存储,维护和修理。

 

第三条、市场流通规则

1、电梯安全装置在遵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情况下,在海关会员国领土上市场发行。

发行电梯的电梯安全装置必须符合制造商整个使用寿命的安全要求,只要使用电梯,按照预定目的使用安全装置,按照本技术规定第4条第2条的规定,符合制造商随附文件的要求。

3、电梯升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附有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的附带文件和(或)俄文。

随附的文档包括:

- 操作说明书(说明书)

- 护照

- 安装图;

- 具有元件列表的原理图电路图;

- 基本液压回路(用于液压升降机);

- 电梯证书副本,电梯安全装置(考虑第6条第2.7款),防火门(如果有)。

操作手册(说明书)包括:

- 安装说明,包含组装,调整,调整,测试和测试程序的说明;

- 使用说明书和确保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的措施,包括调试,预期用途,维护,检查,检查,维修,测试;

- 快速佩戴零件清单;

- 人员从舱内安全撤离的方法;

- 处置前的退役指示。

4、电梯应以电梯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以任何方式提供清晰清晰的图像信息,包括: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其商标;识别(工厂)电梯号码;制造年份。

这些信息被放置在机舱或驾驶室内,在工作人员可以访问的地方。

5、电梯安全装置应以包含制造商名称和/或其商标在服务整个使用期间提供清晰和清晰图像的任何方式贴上信息;设备的识别号码。

 

第四条、安全要求

1、为了确保电梯在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寿命期间的安全性,提供设施和/或措施以满足一般安全要求,并考虑到电梯的目的和使用条件,附件1规定的特殊安全要求。

能源效率等级在电梯的技术文档及其标记中有所指示。

2、为了确保现场安装的电梯的安全,在调试前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2.1、电梯的安装由合格的人员根据安装文件进行安装,安装文件包含组装,调整和调整说明,以及按照电梯安装的设计文件;

2.2、按照本技术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方式,对运行中安装的电梯的合规性和安装进行确认。

3、为确保安全,在电梯的指定使用寿命期间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3.1、根据制造商的操作手册,将电梯用于其预定目的,维护,修理,检查电梯;

3.2、合格人员履行电梯维修保养工作;

3.3、以本技术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方式对电梯的技术性调查形式进行合格评定;

3.4、在分配的使用寿命届满后,不进行符合性评估,以确定延长使用期限的可能性和条件,进行现代化或更换的符合性评估的电梯,不得进行符合性评估。

符合性评估是按照本技术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5 * 如果在本技术规定生效之前在电梯的护照上没有任何关于指定使用寿命的护照信息,电梯的指定生命周期将从其启动之日起计为25年。

________________

*编号对应于原件。 - 数据库制造商的注意事项。

6、使用电梯的安全要求由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立法确定。

 

5条、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通过直接满足其安全要求或符合与本协议相关的标准要求,可确保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

根据本技术规定相关标准的要求自觉实施,证明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电梯、电梯安全装置的一致性确认

 

1、确认本技术法规要求附件2规定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合规性,以强制性认证的形式进行,并将其发送至海关联盟成员国领土。

2、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认证按以下顺序进行:

2.1、附件2规定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认证由根据既定程序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称为认证机构)根据与申请人的合同进行;

2.2、按照附件3规定的方案1c进行用于连续生产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强制性认证。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是电梯的制造商(由制造商授权人),电梯的安全设备;

2.3、一次性电梯的强制性认证,单次电梯的安全装置,同时制造的批量的电梯和同时制造的批量的电梯安全装置根据方案3c(一次一批)和附件3规定的方案4c(一次性生产)进行;

2.4、对于强制性认证,申请人申请认证,其中规定了以下信息:

-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点;

- 制造商的名称和位置;

- 允许识别认证对象的信息;

- 有关认证对象测试地点的信息;

- 自愿提供的标准信息,以确保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5。认证申请附有证明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文件:

a)电梯认证:

- 技术说明;

- 操作手册(说明书);

- 具有元素列表的基本电气图;

- 具有液压驱动电梯的元件列表的液压图;

- 测试和测量方案,由制造商或其代表(如果有的话)进行的风险分析;

- 符合安全设备技术规定的证书副本,或在本技术规定的情况下,测试和测量方案;

- 由海关联盟成员国领土内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的副本;

b)电梯安全装置的认证:

- 技术文件(说明,图纸,图纸);

- 由海关联盟成员国领土内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的副本;

2.6、进行电梯认证时,申请人出示本条第(a)项第2.5条规定的单升升降电梯,一次性电梯标准型号,一系列串联式电梯的标准型号和文件。

2.7、在对附件2规定的电梯安全装置进行认证时,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交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的测试:

- 一次性生产的安全装置,一次性制造安全装置的标准样品,批量生产的一系列安全装置的样品;

- 测试认证安全设备所需的组件;

- 本条b)项第2.5条规定的文件。

由电梯制造公司制造的电梯安全装置,由他们用于完成自己生产的电梯的生产并作为用于在其自己的生产电梯上替换相同的电梯安全装置的备件提供的电梯安全装置不受强制性认证。检验这种电梯安全装置的程序是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清单制定的。

 

这些测试的结果记录在协议中。通过电梯认证提供协议副本;

2.8、本技术法规附件1规定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识别由认证机构确定其特征的特征为基本特征;

2.9、电梯的基本特点是组合以下特点:

- 客舱

-刚性导轨;

- 导轨垂直方向的倾斜角度不超过15;

- 提供或降低驾驶室的驱动器的可用性;

2.10、附件2中规定的电梯安全装置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其功能目的,这是由本技术法规第2条规定的相关概念的定义产生的。

使用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识别。

识别的结果是将产品转让或不转让给本技术法规的技术规定的对象;

2.11、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强制性认证的研究(测试)和测量以规定的方式进行测试实验室(中心)认证;

2.12、认证机构根据与申请人的合同规定的条件,按照选定的认证方案进行认证,并决定是否签发合格证书或拒绝发放。

合格证及其附件应包含电梯类型(型号),制造商,原产国以及以下电梯安全装置和装置的信息:

- 绞车

- 液压单元(用于液压升降);

- 控制系统(控制器);

- 驾驶室门驱动;

- 防火门;

- 门锁;

- 安全钳

- 限速器

- 缓冲区

- 安全设备

拒绝发布合格证书的决定必须包含电梯或电梯安全装置与本技术规定要求不兼容的合理理由。

消除此种差异后,申请人应重新向认证机构申请符合证明书;

2.13、本技术规程附件2规定的方案1c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在制造商的合格证书的规定有效期内由制造商发出的电梯和安全装置,合格证书在电梯的整个使用寿命内有效。

对于来自单次制造的电梯的单用电梯,升降机和电梯安全装置的升降机和安全装置,根据本技术规程附件3规定的方案3c4c颁发的合格证书有效期至电梯使用寿命结束为止;

2.14、在连续生产的电梯和升降机安全装置的合格证有效期到期时,申请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向认证机构申请获得合格证书,或者联系发放本证书的认证机构申请续签证书合规性。根据对申请人信息的分析和认证认证对象的检查结果的分析,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考虑到本技术规则附件3中规定的应用方案1c,可以分别延长至五年,由进行以前认证的认证机构决定。根据方案1c)进行认证。

 

为了延长合规证书的有效性,申请人向认证机构发送延长合格证书有效期的申请,并附有信息,表明自上次检查以来,已对认证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结构未作任何改动。

认证机构根据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检验控制结果的分析,决定延长或拒绝延长合格证书的有效性,并在决定之日起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拒绝延长证书有效性的决定必须包含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不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合理理由。

关于延长或拒绝延长合格证书有效期的信息,由认证机构在自决定之日起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发送给被授权监督遵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国家控制(监督)机关; * 6.2.14.4

2.15、申请人有义务通知颁发符合性证书的认证机构对附件2中规定的电梯安全装置的修改以及影响其安全性的电梯结构的变化。

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分析,并决定是否重新发布电梯的符合性证书,其中包括电梯的改装设计和(或)安全装置或新电梯试验和(或)电梯安全装置的需要;

2.16、如果本条第2.15条规定的要求不符合(或)认证产品的检验控制为否定的,认证机构应当中止符合性证书的有效性(方案1c)。

2.17、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发行产品时,必须保存一套文件:

- 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 -制造商从生产电梯起至少10

- 从贯彻(单品)的最后条款之日起至少10年的卖方(供应商) - 电梯和电梯安全设备(单品)。

电梯认证符合技术规定要求的文件副本和合格证复印件,必须存放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签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机构及其有效期届满后五年内;

2.18、提交认证的一组文件以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和(或)俄语进行。

3、根据本技术规定附件3规定的方案4d,按照以下顺序,以电梯符合声明的形式,对现场安装的电梯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3.1、自己和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参与获得证据的基础上电梯的符合性声明。

由于其自身的验证协议的证据使用电梯运行时,电梯安装,护照,安装图安装电梯和项目文档用于安装电梯后。

电梯的安装图必须包含验证电梯安装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信息和尺寸。在图中,显示了类型和部分(具有尺寸),包括矿井,机器和隔间,了解电梯部件的位置和互连以及从电梯到建筑物的建筑物(结构)的负载;

3.2、申请被提交给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

3.3、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在与申请人的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检查,研究,测试和测量。同时:

- 检查电梯设备的安装顺序,以及安装在建筑物(施工)中的电梯的安装文件和设计文件;

- 检查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的功能;

- 电气网络和电气设备的绝缘测试,电梯设备接地(归零)的视觉和测量控制;

- 牵引元件与牵引滑轮(摩擦鼓)耦合的试验和在带电驱动的电梯上的制动系统测试;

- 用液压驱动器对电梯上液压缸和管道的紧密度进行试验;

- 测试机舱的强度,牵引元件,悬架和(或)机舱的支撑,其紧固元件;

3.4、检查,研究,测试和测量的结果记录在协议中,其副本附在电梯护照上。

认证测试实验室(中心)的专家在电梯护照中记录检查,研究,测试和测量的结果;

3.5、电梯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声明附于电梯护照上。电梯的护照和声明在电梯的指定生命周期内存放;

3.6、在调试之前,不允许使用电梯运输人员和(或)货物,但与其安装,调试和测试有关的情况除外;

3.7、电梯按照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投入使用。

4、在指定使用寿命期间对电梯的一致性进行评估,由认可(授权)组织按照关税同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方式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技术调查。

电梯合规性评估的结果由电梯的护照正式确定。

5、对已达成预定使用寿命的升降机的合规性进行评估,按照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认证(授权)机构的形式进行。

5.1、在检查电梯时确定:

- 符合本技术规定附件1规定的一般安全要求(关于电梯的指定)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则1规定的特殊安全要求的电梯符合分配的使用寿命;

- 必要措施(包括现代化电梯)和实施措施的时机,确保电梯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5.2、检查电梯时:

- 确定电梯设备的状况,包括电梯安全装置,识别缺陷,故障,磨损和腐蚀;

- 控制器,驾驶室悬挂,配重以及导轨及其紧固元件的金属结构;

- 电气网络和电气设备的绝缘测试,电梯设备接地(零点调整)的视觉和测量控制。

关于调查的信息在电梯的护照中显示;

5.3、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了以下意见:

- 使用电梯的条件和延长的可能期限;

- 升级或更换电梯的建议。

现代化或更换后电梯的合格评定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的顺序进行。

评估现代化电梯的合规性时,另外:

- 检查现代化电梯的符合性与本技术规则附件1规定的一般安全要求,以及(关于电梯的指定)符合本“技术规则”附件1规定的特殊安全要求;

- 验证电梯设备的安装符合现代化项目文件;

- 对电梯现代化建议的实施情况进行验证,结论根据电梯合规性评估结果,指定使用寿命进行评估。

申请人在合格评定的积极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性声明,指定电梯的新使用寿命,在护照上记录电梯的使用寿命和技术准备情况;

5.4、在不需要现代化或更换电梯并实现延长使用寿命的条件的情况下,确定电梯的使用期限;

5.5、本技术规定生效之前投入使用的电梯,使用寿命应在本技术规定生效之日起不超过7年的期限内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出售产品标志

 

1、符合安全要求并已通过合格评定程序的升降机,安全装置应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有单一产品流通EAC标记。

2、在电梯和安全装置在市场上流通之前,进行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EAC标志。

3、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EAC标志应按照批准的清单以及附在其中的操作文件附于电梯的每个电梯和安全设备上。

4、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有电梯,安全装置的单一EAC标志的产品标示符合其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5、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EAC标志应以电梯整个使用寿命内清晰清晰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保护条款

 

1、海关联盟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限制,禁止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关税区的电梯上销售升降机和安全装置,危及人身和财产的生命和健康。海关联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有义务通知海关联盟委员会和海关联盟其他成员国的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说明采取此决定的理由,并提供证据解释这一措施的必要性8.1

2、以下情况可作为适用保护条款的依据:

- 不遵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 如果适用这些标准,则不适用与本技术法规相关的标准;

- 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电梯生产的其他原因。

 

第九条、过渡期

电梯的合格证书,在本技术法规生效之前由海关联盟成员国的认证机构签发的电梯的安全装置,在证书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在其所签发的海关联盟成员国领土内有效。

 

 

附录1、安全要求

 

附件1

符合海关联盟“电梯安全”(TR TC 011/2011)技术规定

 

1、为确保电梯的安全,必须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1.1、用户和未经授权的人员对电梯的设备无法访问,安装在:

-控制柜;

- 机房;

- 轿厢;

- 电梯位于电梯轿厢内的设备;

1.2、有可能采取措施保护用户和未经授权的人员因与电梯设备的移动部件接触而受伤;

1.3、保护装置的存在,如果门没有关闭,停止或防止机舱运动的互锁不被锁定;门维修设备,应急门,检查和应急舱盖,舱门未关闭。这种要求不适用于在装载/卸载期间舱室接近地板区域和将提升在电梯设计中的客舱完成舱室的模式达到楼面面积时,预先打开自动门;

1.4、人员从停车场安全撤离人员的可能性;

1.5、用户和其他人可以使用的电梯设备,不应有对其造成危险的不规则表面;

1.6、提供用于照明舱室的装置,用于运输人员,包括在发生停电的情况下;

1.7、电梯的设备必须对应于预期电梯运行的气候,地震条件;

1.8、资金的可用性和(或)措施,以防止人员从建筑物(建筑物)的地板和相邻区域以及客舱中掉入矿井;

1.9、电梯门口的尺寸必须能安全地进入和离开舱室到地板区域,安全地装卸客舱;

1.10、地板面积和车厢门槛之间的水平和垂直距离必须确保安全进入和离开舱室;

1.11、舱室结构元件与轴之间的距离应排除在矿井门打开且舱室处于地板区域的情况下人员进入矿井的可能性;

1.12、有可能防止或减少在客舱和(或)矿山自动关闭门的路径挤压人员或物体的压力,以降低伤害风险的范围;

1.13、机舱,牵引元件,悬架和(或)机舱支撑件,配重,其紧固件的元件必须能够承受当用于电梯的目的和测试时产生的负载;

1.14、用于移动人员的舱室设备,用于连接双向通话的装置,乘客可以通过该设备呼叫外部援助;

1.15、在正常操作中防止超载舱的启动的方法的可用性;

1.16、提供限制机舱运动超出极限工作位置(地板面积)的手段;

1.17、提供限制额定转速超过限制的装置,以降低受伤或设备损坏的风险;

1.18、安全钳和缓冲器在启动时应提供驾驶室的运动减速,以减少受伤或设备损坏的风险;

1.19、提供机舱中的空气交换;

1.20、设备维修工作区域的大小和位置应足以确保安全工作;

1.21、提供安全人员进出电梯设备;

1.22、人员的安全入口存在于工作现场和(或)机舱的屋顶并从中退出;

1.23、工作平台和(或)机舱屋顶(如有必要,部署人员)必须承受人员的负担;

1.24、提供手段和措施,减少人员从位于矿井和(或)从机舱屋顶的工地坠落的风险;

1.25、在维护期间人员可以使用停止和控制机舱运动的手段。如果需要将人员移动到机舱内的轴上,则必须有安全速度控制交通工具的方法,人员停车。这些资金不得向用户和未经授权的人员提供;

1.26、措施的可用性和(或)手段,以防止电梯部件的人员不受控制地运动;

1.27、存在措施和(或)手段防止电梯设备的人员受伤:皮带,滑轮,块,突出的电机轴,齿轮,链轮,驱动链在运动过程中;

1.28、提供足够的人员安全工作的服务区照明水平的手段;

1.29、措施的有效性和(或)确保用户、其他人员和人员在影响电梯控制装置和(或)接触载运电梯结构时的电气安全的手段;

1.30、门的耐火性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31、在建筑物(建筑)发生火灾危险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措施确保乘客安全离开机舱;

1.32、应提供电梯安全使用的要求。

2、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包括为残疾人和低流动性群体的运输,必须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2.1、机舱,车厢门和轴的尺寸应确保客舱的安全进出,以及放置在轮椅上的使用者舱内;

2.2、必须自动打开和关闭舱室和电梯的门,用于在没有伴随人员的情况下在轮椅上运送用户

2.3、电梯轿厢必须配备至少一个扶手,其位置应便于用户进入客舱和控制装置;

2.4、机舱门槛和地板面积之间的水平和垂直距离必须确保安全进入机舱,并从轮椅上的使用者舱内退出;

2.5、电梯轿厢和地板区域的控制和信号装置(声光)的设计和放置应确保残疾人和其他低流动性群体的电梯的安全和可及性。

3、为确保在火灾时提供消防员运输的电梯安全,必须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3.1、机舱的尺寸和电梯的起重能力必须确保消防员与消防设备的交通和(或)人员在遇到火灾时得到救援;

3.2、控制系统和报警系统应确保消防员直接管理电梯的运行。其他电梯控制模式必须关闭;

3.3、电梯控制模式的存在,不管其他电梯的操作如何,与组控制系统组合;

3.4、在电梯轿厢和主要着陆(指定)地板上存在视觉信息,关于客舱的位置及其运动方向;

3.5、电梯的门必须是防火的,其耐火极限是按照建筑物(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要求设定的;

3.6、存在措施和(或)将消防员从客舱撤离的手段,停在楼层之间;

3.7、用于建造舱室材料舱室,以减少火灾危险的可燃性,易燃性,成烟能力,火焰蔓延和燃烧毒性。

4、为了确保连接到监控装置的电梯的安全性,必须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可以删除信号,以便从电梯转移到调度控制装置的操作,以下信息:

关于电气安全电路的运行;

关于未经许可的开门;

关于没有机房的电梯控制装置的门(盖)的打开。

5、为了确保安装在建筑物中的电梯的安全,可能会对电梯设备造成故意损坏的结构,必须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5.1、机舱隔间的封闭结构以及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整理应由减少故意损坏或阻燃风险的材料制成;

5.2、控制装置,报警器,驾驶室和地板区域的照明应由减少故意损坏或防火风险的材料设计和执行;

5.3 必须为提供连续围栏;

5.4 在“正常操作”模式下,如果在没有机舱的地板上未经许可打开门时,将电梯从“正常操作”模式提升的可用性。 返回“正常运行”模式必须由维护人员进行。

 

附件2、需要强制性认证的电梯安全装置清单

 

附录2 符合技术规定 海关联盟 “电梯安全” TR TC 011/2011

 

1-缓冲器:

- 蓄能型(除了具有线性特性的蓄能型缓冲器):

- 具有非线性特性;

- 具有摊销的逆行程;

- 消能型。

2、安全装置(爆破阀)。

-门锁。

-安全钳。

-速度限制器

 

附录三、验证电梯符合性的方案的内容和应用,电梯安全装置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附件3 符合技术规定海关联盟 “电梯安全”(TR TC 011/2011

 

方案1c

1.1、认可测试实验室:

按照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清单,按照标准制定的顺序和体积,对其安装地点或试验台上的电梯参数进行试验和测量;

通过协议形式化测试和测量的结果。

1.2、认证机构:

对认证对象,测试结果和测量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

对生产状况进行分析;

准备并在分析信息和在本技术法规,以及由认可的实验室测试进行的测试和测量合格结果第6条规定证据材料的积极结果发出合格证书申请人;

对认证的认证对象进行检查控制。检验频率由认证机构确定,但每年不少于一次。

方案3c(一次批量生产)和方案4c(一次性生产):

2.1、认可测试实验室:

按照关税同盟委员会批准的清单按照标准制定的顺序和数量对其安装地点或试验台上的电梯参数进行试验和测量;

通过协议形式化测试和测量的结果;

2.2、认证机构:

对认证对象,测试结果和测量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

向申请人提出符合本技术法规第6条规定的信息和证据材料分析正面成果的证明,以及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的积极的测试结果和测量。

方案4d(申报方案):

3.1、申请人:

准备本技术法规第六条规定的自己的证据;

向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提交申请,以电梯技术性调查的形式进行合格评定;

3.2、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

以电梯技术调查的形式进行合格评定;

起草电梯技术检查工作;

3.3、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证据和技术性调查的积极成果,发布符合性声明。

标准清单的文本,由此自觉遵守海关联盟“电梯安全”技术规定(TR CU 011/2011)的要求。

 

包含研究(测试)和测量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包括应用和实施海关联盟“电梯安全”技术规定(TR CU 011/2011))要求的抽样规则的标准文本,请参阅链接。по ссылке.

 

 

文件的电子文本

由法典委员会编写,经核实:

海关联盟委员会官网

www.tsouz.ru

截至10.2.2011

 


乌克兰认证授权 | GOST认证 | 认证 | 俄罗斯认证 | 联系我们 | 乌克兰认证
© СЦ «Сертификат соответствия ГОСТ Р», 2008-2024
192236, Россия, г.Санкт-Петербург,ул. Фучика, д.23,БЦ «MAXIMUM», оф.207
在线QQ:480355369   Skype:gost-cert   电话:+7 (812) 331-34-39 +86-+86-021-36411223/ 36411293
沪ICP备10027014号-19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