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联盟CU-TR认证专题(EAC)

EAC认证,海关联盟CU认证,俄白哈关税同盟(CU)通关指南

 本《指南》由俄联邦海关署为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编写,旨在介绍有关海关业务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对所有对外贸实务有兴趣的人员都将有所裨益。其原文载于俄联邦远东海关管理局官方网站 “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信息”栏目中(http://dvtu.customs.ru)。 
 
目 录 
 
一、俄白哈关税同盟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1 
 
二、货物原产国和成交价格×××16
 
 三、海关税费、保证金、滞纳金、利息、罚款的缴纳××× 19 
 
四、确认禁限规定、知识产权、货币管理法规等执行 情况的程序×    21 
 
五、信息发布与对外咨询××    26 
 
六、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对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的决定、作为(不作为)进行投诉的权利××28 
 
附录:俄文版《俄白哈关税同盟通关指南》××30 
 
一、俄白哈关税同盟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 
 
(一) 关税同盟货物的进出口在货物进口至关税同盟关境环节,应当依据申报人选定的海关业务监管流程,全程办理与货物运抵关税同盟关境和依据转关规定转运至报关地海关有关的海关业务。在货物出口环节,根据海关出口监管流程进行申报,并在货物运离关税同盟关境的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关税同盟任一成员国进口的、通过办理以内销为目的的海关放行手续后获得“关税同盟商品”地位的外国商品,将获得在俄白哈关税同盟全关境自由流动的权利。 
 
(二)货物的到岸与离岸、暂存和转关运输 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律规定,对于通过公路运输进口至关税同盟关境的货物,有向海关提供预告知信息的义务。在货物进口地办结所有关税同盟海关法律规定的手续后,可对该类货物按海关转关监管流程进行管理,直至运抵指运地海关。转关运输申报人向起运地海关提交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和其它已有单证。可提供下列单证作为转关运输申报单证: -按规定格式填写的转关运输申报单; -按规定填写的《国际公路运输手册》(TIR手册); -按规定填写的ATA单证册(暂准进口货物通关手册); -交通(运输)文件、商业性文件和(或)其它文件单证。上述单证中,交通(运输)文件单证为基础性转关运输单证,其余单证为不可分割部分。向起运地海关提交转关运输申报单证,应随附电子副本。如果货物经由公路和铁路运输,且转关运输申报单上列明的货物预告知信息已传送起运地海关,则不必提供转关运输申报单的电子副本。 
 
转关运输货物移动流程:
 
 1. 边境监管点海关机构→ 2.货物运抵关境;转关程序开始;提交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3. 转关运输→ 4. 内地海关机构;指运地→ 5. 货物运抵指运地;向指运地海关提交转关货物申报单;转关程序结束。 
 
在按海关转关规定办理货物前期放行手续时,应对转关的期限、运输目的地、在一些情况下还应对运输线路作出规定。在货物运抵规定地点后(海关监管区域),承运人应在自运抵之时1小时内向指运地海关提交用以办结转关运输海关监管手续的转关运输申报单。单证提交后,指运地海关工作人员应在2小时内给承运人出具运输工具到达的证明。在办结转关运输手续后,应将一份带有海关批注的运输单证返还承运人。在办结转关运输手续后的3小时内,承运人和其它有关人员必须按海关规定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如在办结转关运输手续后的3小时内承运人(或其它有关人员)未办理货物报关手续,则应对该货物作暂存处理。货物暂存制度,是指将海关监管项下的外国货物在海关按照申报流程予以放行前,存放在供临时存放的场所。货物的暂存期限为2个月,并可根据商品权利人的书面申请予以续展。货物存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三)货物报关、报关单种类报关是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关于货物的信息、选择的海关业务流程和(或)其它放行货物必要的信息。海关监管项下的货物,或《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规定的其它货物必须办理报关手续。《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规定有两种报关方式——书面报关和电子报关。
 
报关单种类有:
 
 1. 货物申报单; 2. 转关运输申报单; 3. 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4. 运输工具申报单。 货物报关流程: 申报人→报关单提交→检查员→记录报关单提交日期和时间→满足报关单登记条件的复核→(2小时之内)检查员→ 1. 拒绝报关单登记→返还报关单和提交的单证; 2. 报关单登记→格式、逻辑检查→报关单、单证和信息海关监管→检查 →(1)对海关监管的免税出口货物,最晚于报关单登记之时起4小时内放行; →(2)最晚于报关单登记次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放行货物; →(3)延长货物放行期限,但不超过自报关单登记次日起10个工作日; →(4)不晚于放行期限届满作出拒绝放行的决定。 货物报关单的格式和填写程序由关税同盟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第257号决议予以规定。在遵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交通(运输)文件、商业性文件和(或)其它文件单证作为货物申报单证,并以简便形式提交书面申请或货物清单(关税同盟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第263号决议)。对于快递货物,可采取简便的申报形式,而对于等值不超1000欧元的其它货物,可采取任意书面形式申报。对于进出口用于诸如举办体育赛事和训练、音乐会、竞赛、节庆、宗教、文化和其他类似活动的、展览和展销会上展示的,以及用于通过大众媒体举办和宣传的正式活动和其它活动的,且申报纳入海关暂准进口或暂准出口监管达1年期限的货物,在享受有条件全额免纳关税和国内税的前提下,可提交货物清单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四)货物报关单的提交及登记在《关税同盟海关法典》、关税同盟委员会决议,或者关税同盟委员会决议予以确定的关税同盟成员国法律等未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提交书面格式的报关单时,应随附电子副本。其中,在提交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运输工具申报单,以及提交书面申报文件或货物清单时,无需提交电子副本。在向海关提交报关单时,需随附以下确认报关单申报信息的文件: 
 
1. 证明进行对外经济交易的文件,如无对外经济交易行为,可随附其他证明对货物具有所有、使用和(或)处置权力的文件,包括商业性文件; 
 
2. 交通(运输)文件; 
 
3. 确认报关单提交人权利的文件。根据报关单、海关监管流程类型、货物和人员的类别,以及货物申报单里声明的信息,也可随同上述文件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确认禁限制度、特殊保护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许可证、证明书等)等执行情况的文件; 
 
2.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规定的货物原产国证明文件(原产地申报单,原产地证书); 
 
3. 按照《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对货物进行归类申报的文件依据(生产厂家的技术文献、机器或设备说明书、图片、图纸等); 
 
4. 海关税费缴纳和(或)确保缴纳的证明文件,在申请税收优惠项下,则需提交具备享受海关税费优惠权利的证明文件; 
 
5. 证明商品成交价格的文件。如果海关通过访问国家机关(组织)信息资源平台,抑或通过跨部门电子协作等途径能够获取上述文件中的个别文件,则申报人可不必提交此类文件。对于免纳出口关税的海关出口监管项下的货物,规定了一个经过精减的文件清单,包括:发票、运输单证、遵守限制性规定的证明文件、确认申报人(报关代理人)身份和提交报关单的自然人权利的文件,以及确认海关税费缴纳的支付凭证等。如果在提交报关单时无法提交某些凭依填写报关单的文件,根据申报人的合理请求,海关可允许在货物放行前提交此类文件,也可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在货物放行后45天之内提交。货物报关时需提交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根据关税同盟成员国法律规定,海关有权验证提交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是否相符。如果在货物报关时使用的是以前提交的报关文件,那么可以提交该类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就以前已向海关提交该类文件的有关信息作出说明即可。进口至关税同盟关境的货物,应在为期四个月的货物暂存期限届满前向海关提交报关单(申报)。在《关税同盟海关法典》未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自关税同盟关境出口的货物,应在货物运离关税同盟关境前向海关提交报关单(申报)。海关应在自报关单提交之时起不超过两个小时内对报关单进行备案登记。海关应将提交报关单及其电子文本和报关所需文件的日期和时间记录在案。货物报关单由申报人或报关员提交给有权对报关单进行备案登记的海关。海关工作人员在有理由拒绝对货物报关单进行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制作一式两份拒绝备案登记告知单,对拒绝备案登记的原因作出必要说明。海关拒绝对报关单进行备案登记有以下几种情况: 
 
. 报关单提交给无权登记备案的海关; 
 
2.报关单提交人员无授权; 
 
3.报关单上未填明必要的信息; 
 
4.报关单没有签名,或未进行合理认证,或格式不符合规定; 
 
5.对《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规定应于报关单提交前或提交时予以处置的申报货物,未进行处置。 
 
(五)货物申报人根据规定,无论申报人本人,还是受其委托的报关代理人都可以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申报人可以是: 
 
1. 关税同盟成员国自然人或法人 -对外经济交易的签约人或委托签约人; -在无对外签约的情况下,对货物具有所有、使用及(或)处置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2.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携运进出境自用物品的自然人; -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第四十五章规定享受关税优惠的自然人或法人; -按规定程序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境内设有办事机构、申请办理暂准进口和复出口,以及仅对其代表机构进口的自用物品予以放行的海关业务的机构组织; -有权不按照关税同盟成员国人员所签订的契约处置货物的自然人或法人; 
 
3. 因申请办理转关业务的需要,本条1、2款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 -承运人,包括海关承运人; -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发货人。 
 
(六)报关单修改根据规定,在货物放行前后都可以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对货物报关单上误填的合同要件、运输单证、交易备案编号、货物的起运国、运输目的国名称或其编号、以及其它信息等进行修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根据申报人的合理请求,并经海关许可,可在货物放行前对报关单上申报的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如果修改和补充不影响作出货物放行指令,且不会导致需对影响海关税款额度计算的信息进行修改,但对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调整,以及执行禁止和限制性规定等情况除外;海关在收到申报人请求之前未通知其海关查验的地点和时间,且(或)对货物未作出进行其它形式监管的决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备案报关单上申报信息的修改与补充不会导致要求申报与备案报关单上列明货物不同的其它货物的构成、技术描述、质量、用途等信息。关税同盟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255号决议对货物放行后报关单修改和补充的情况和程序作了规定。 
 
(七)货物放行海关应于自报关单备案次日起不晚于一个工作日之内办结货物放行手续。对于免纳出口关税的海关出口监管项下的货物、列入关税同盟委员会指定清单的海关暂准出口项下的货物,其放行期限缩短至报关单备案之时起4小时内。放行依据: 
 
1. 提交海关的许可证、证明书、批件和(或)其它《关税同盟海关法典》及关税同盟成员国签订的国际协议所规定的货物放行必要的文件, 但关税同盟成员国法律规定可在货物放行后补交指定文件的情况除外; 
 
2.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对于将货物纳入所选定的海关监管流程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得到当事人的遵守,在确定海关监管流程时,则根据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第202条第2款——关税同盟成员国签订的国际协议;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第202条第3款——关税同盟成员国国内法律; 
 
3.已缴纳关税、国内税的货物,或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的规定提供了纳税担保的货物。海关工作人员通过在报关单上批注(加盖“同意放行”印戳)的方式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在不符合货物放行条件的情况下,海关在不晚于放行期限届满之日作出拒绝放行货物的决定;海关根据上述关税同盟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262号决议所确定的程序办理拒绝放行手续。
 
 (八) 海关电子报关业务办理规定 
 
1. 以电子格式生成并向海关传送(提交)货物报关单和凭依填写该单的文件单证需要: - 使用按规定程序认证的专门软件; -使用俄罗斯联邦海关署的电子申报网站(edata.customs.ru/ed); - 利用报关员的服务。 
 
2. 在对货物报关单进行格式监管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格式及结构方面的错误。这样,报关单将被退回其提交人,以修改指出的错误。 
 
3. 在符合《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第190条规定的报关单备案条件情况下,申报海关将获得一个登记编号。在其它情况下,将生成拒绝备案登记的处理单。 
 
4. 在检查货物放行条件遵守情况的过程中,海关可能会作出实施某种形式的监管决定,包括要求补充提供文件和信息,实施海关查验或者检查。 互联网电子申报流程: 
 
1.电子报关单检查及货物放行→海关监管点↔2.补充文件及信息索取↔俄联邦海关署中央信息技术海关管理局↔3.电子报关单提交,文件及信息提供↔通过互联网上报关↔申报人的用户终端(俄罗斯境内)。 报关单提交人与申报海关之间的电子化协作通过附有电子签名的授权邮件来实现。 5. 根据海关监管结果放行货物或办理拒绝放行手续。在某些条件下,可有条件放行货物。注意!根据2010年11月27日颁布的第311号联邦法律 《俄联邦海关调节法》第322条规定,2014年1月1日前,申报人可选择使用书面或电子格式的申报单报关。 
 
二、货物原产国与成交价格 
 
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货物在一国完全生产或予以充分加工,则该国被认为是该货物的原产国。在所有依据货物原产国采取关税及非关税调节措施的情况下,开展货物的原产国确定工作。货物原产国由申报人确定,而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由海关予以确定。货物原产国由申报人在报关时申报。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律,申报人申报的货物原产国的原产须有文件依据。证明货物原产国的文件有:
 
 1. 货物原产地申报是货物生产厂家、销售商或发货人由于货物出口而作出的关于货物原产国的声明,声明中提供的信息有助于确定货物的原产国。商业性文件,或任何其它与货物有关的文件都可以用于此类申报。
 
 2.货物原产地证书是一次性证明货物的原产国、并由该国授权机构或组织颁发的文件,如果在出口国国内是依据从货物原产国获取信息颁发证书,那么出口国也可以颁发这个证书。为获得关税优惠,证明货物原产国的文件需与报关单同时提交给海关。在这一情况下,根据关税同盟成员国法律和(或)国际协议,关税优惠的提供将以必须提交一定格式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为条件: 1. 对原产于独联体成员国的货物,需提供“СТ-1”格式的原产地证书(独联体成员国政府2009年11月20日 “关于独联体成员国货物原产地规则”的 协议)。 
 
2. 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货物,需提供”A”格式原产地证书(2008年12月12日关于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货物原产地确认规则的协议); 
 
3. 对原产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货物,需提供СТ-2格式原产地证书(作为于2011年7月22日签署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与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之于2000年8月28日<俄罗斯联邦政府与联盟南斯拉夫联盟政府关于俄罗斯联邦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自由贸易的协议>的自由贸易制度和商品原产地规则的例外情况的议定书》不可分割部分的货物原产地规则)。 对成交价格的确定、申报与监管进行规定的法律基础: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 -2008年1月25日《关税同盟进出口货物估价协议》; -关税同盟2010年9月20日376号《成交价格申报、监管和调整办法》; -2010年11月27日第311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海关调整法》; -俄罗斯联邦政府及俄罗斯联邦海关署规范性法律文件。 进口至关税同盟关境货物的成交价格依照2008年1月25日《关税同盟进出口货物估价协议》来确定。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海关计征关税及国内税的基础。它由申报人或报关代理人确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由海关来确定。成交价格由申报人确定,并在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时通过在成交价格申报单上就与货物估价有关的估价方法、数额、对外交易的情形和条款等信息作出声明,以及提供其文件依据的方式向海关申报。 
 
成交价格申报与监管货物报关单、成交价格申报单、文件→海关审查→ 
 
1. 发现价格申报不实或缺失依据的线索 →否→接受成交价格; →是→补充检查,索取补充文件及信息 →申报的成交价格信息得到确认→接受成交价格; →申报的成交价格信息未得到确认或未提供海关索取的资料→调整成交价格; 
 
2. 发现价格申报不实 →是→调整成交价格. 申报的货物成交价格和提供的估价信息应以真实可靠、数量可定、有据可依的信息资料为依托。进口至关税同盟关境货物的成交价格依照2008年1月25日《关税同盟进出口货物估价协议》来确定。成交价格申报和监管办法由关税同盟委员会2010年9月20日第376号《关于“货物成交价格申报、监管和调整办法”的决议》予以规定。俄罗斯联邦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根据俄联邦政府2012年3月6日第191号决议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出口货物估价规定》来确定。 2008年1月25日签署的《关税同盟关境进出口货物估价协议》规定的原则为确定出口货物成交价格的主要原则。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货物从俄罗斯出口时不产生、也不会产生以成交价格为计征基础的出口关税缴纳义务,则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无需确定和申报。 
 
三、海关税费、保证金、滞纳金、利息、罚款的缴纳 海关税费、保证金、滞纳金、利息、罚款(以下简称“税费”)以俄联邦货币、向对外开立的用于对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缴纳的关税和其它税费进行记录和分类的单一账户缴付(以下简称“联邦国库账户”)。有关海关税费缴付账户资料的信息登载在俄联邦海关署官方网站(网址:http:// www.customs.ru) “对外经济活动贸参与者信息”栏目项下的“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公告”、“海关税费缴付账户查询”等子栏目中。俄联邦预算收入项下的海关税费缴付是通过办理结算单证——税费缴付单来完成的。关于税费缴付单的格式、填写和办理程序,在俄联邦中央银行2012年6月19日第383号《资金汇转办法》的有关条款和俄罗斯联邦财政部2004年11月24日第106号命令《关于批准“向俄联邦预算系统缴付税费结算单证的指示性规则”》中做了说明。根据俄联邦预算分类规定,一份结算单只能办理一次海关税费和其它税费缴付手续(依照俄联邦预算分类编号)。
 
注意!进口关税(个人自用物品进口关税除外)、特别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临时特别关税、临时反倾销和临时反补贴关税,使用单一的结算单证缴付到联邦国库账户。法人和自然人可以使用以下非现金方式缴付除自然人自用物品之外的关税同盟进出口货物的税费: -通过在信贷机构开立的纳税人账户; -通过与海关税费结算单位签订合同的信贷机构发行的专门用于海关稽征税费缴付的银行卡(以下简称“海关卡”)。自然人携运进出关税同盟关境自用物品的纳税手续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 非现金方式 -通过在信贷机构开立的纳税人账户; -通过在电子终端使用海关卡; 2. 现金方式 -通过海关收费窗口; -通过支付终端或者自动付款机。以电子申报方式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关税同盟进口增值税与消费税、海关规费、特别关税、反倾销与反补贴税,可通过使用海关机构设立地点以外的发行协调人的电子终端缴付。使用电子终端、支付终端和自动付款机办理海关税费、保证金、滞纳金、利息、罚款等缴纳业务的程序和操作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海关署以单项法规文件予以规定。 四、确认禁限规定、知识产权、货币管理法规等执行情况的程序 
 
(一)执行禁限规定的措施步骤一:将被规定和施以禁限管理的进口商品列为(不列为)监管对象 信息获取方案: 
 
1. 主动将《关税同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的商品名称和编号与欧亚经济委员会或俄联邦总统、俄联邦政府和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批准清单(以下简称“监管商品清单”)上的商品名称及对应编号进行对比; 
 
2. 从俄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以下称“授权机关”)的公共信息资源平台获取其监管(监督)禁限规定执行情况的信息; 
 
3. 从签约方、国外商品生产厂家(厂家代表)、同类商品进口商、以及专业机构获取信息;
 
4. 依据向授权机关发送的询函(请求、申请等)获取信息。注意!当事人可自愿选择信息获取方案。只有按第1、2、4方案才可无偿获取信息。 
 
步骤二:获取(接收)或记录有关对进口禁限管理商品必要的限制规定执行情况的 文件和(或)信息获取(接收)文件或有关此类文件信息的方案: 
 
1. 依据询函(请求、申请等)获取(登记接收)有关授权机关或其派驻机构执行限制规定情况的文件或关于此类文件的信息; 
 
2. 从授权机关公共信息资源平台获取关于限制规定执行情况的文件信息; 
 
3. 从签约方、国外商品生产厂家(厂家代表)、以及同类商品进口商获取关于限制规定执行情况的文件信息;
 
 4. 依据向授权机关发送的询函(请求、申请等等)获取关于限制规定执行情况的文件信息。 注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获取(接收)文件或有关此类文件信息的方案。除认证书(认证声明)外,第2、4方案可无偿实施。 步骤三:将被规定和施以禁限管理的进口商品列为(不列为)海关监管商品信息获取方案: 
 
1. 主动将《关税同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的商品名称及编号与欧亚经济委员会或俄联邦总统、俄联邦政府和授权的联邦海关署批准和(或)公布的清单(以下简称“海关监管商品目录”)上的商品名称及对应编号进行对比; 
 
2. 从海关公共信息资源平台获取信息; 
 
3. 从签约方、国外商品生产厂家(厂家代表)、同类商品进口商、以及报关代理人和专业机构获取信息; 4. 从海关向当事人提供公共信息咨询服务的框架下获取信息。注意!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获取(接收)文件或有关此类文件信息的方案。第1、2、4方案可无偿实施。 步骤四:填写报关单 
 
1. 有关禁限规定执行情况的信息,以及有关执行限制规定的文件信息由申报人按欧亚经济委员会规定的一般程序填写; 
 
2. 限制规定执行文件上指明的监管商品信息(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商标等),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不同要求分别填写。注意!信息填写的结构与格式应与报关单填写要求相符,同样也应与授权机关有关此类信息的生成要求相对应。 
 
步骤五:报关单提交和有关限制规定执行文件及(或)有关此类文件信息的提供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典》以及关税同盟其它海关法律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条件,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并提供有关限制规定执行文件及(或)有关此类文件的信息。注意!信息填写的结构与格式应与报关单填写要求相符,同样也应与授权机关有关此类信息的生成要求相对应。 
 
(二)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步骤一: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任何拥有在俄联邦境内受保护的商品商标权、服务商标权、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机构都有权提交旨在请求俄联邦海关施以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备案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署2009年8月13日第1488号令批准的《俄联邦海关署关于履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国家职能的行政规章》予以规定。 
 
步骤二:海关监管环节对知识产权执行情况的检查在俄联邦实行知识产权的权利国内用尽原则。当一个商标经过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备案信息登载在俄联邦海关署网页上),且该商标商品非由权利人或其授权的进口商进口至俄联邦境内,为避免商品在通关环节被暂停10个工作日放行的可能发生,需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海关提供确认权利人同意其在俄联邦境内经营该商品的文件(合同,分销协议,权利人信函等)。
 
 (三) 执行货币管理法规的措施步骤一:交易登记证的办理(不晚于报关单提交日期)为办理交易登记证,居民经办人需向授权银行同时提交以下文件和信息: 
 
1. 根据第138号指令附件4引用的规定填写的交易登记证1份(按格式1和(或)格式2); 
 
2. 第138号指令第5章指定的合同——为履行其义务要求办理交易登记证,或者含有办理交易登记证必要信息的合同内容摘录; 
 
3. 该指令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包括含有居民经办人在交易登记证上所填信息的文件与资料(包括居民经办人个人确定(希望)的信息)。 
 
注意! 1. 俄罗斯银行2012年6月4日第138号指令“关于居民经办人和非居民经办人向授权银行提供与办理外汇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程序、交易登记证办理程序、以及授权银行外汇业务和合同备案登记程序”交易登记证的格式和办理程序作了明确; 2. 交易登记证在获取银行编号并在证上加注办理日期和责任人签名后,始为办结;之后,银行在办结之日后不晚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登记证寄发居民经办人; 
 
3. 如果合同总额按照合同签署日俄罗斯银行规定的外汇对卢布官方汇率不超过等值50000美元,则无需办理交易登记证(第第138号指令5.2款)。 
 
步骤二: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提交货物报关单为办理货物的海关监管手续,需提供: 
 
1. 按照关税同盟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第257号决议批准的格式填制的货物报关单(到2014年1月1日前,申报人可选择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报关); 
 
2. 进行对外经济交易的证明文件,对外经济契约(合同); 3. 证明依据关税同盟成员国货币管理法规所制定的货币监管规定执行情况的文件,交易登记证仅在提交书面报关单时提供。
 
注意! 
 
1. 提交电子报关单时,不需要提供交易登记证,但是会保留在报关单上注明交易登记证编号的要求,而不管报关单的种类和申请办理的海关手续类别(俄联邦海关署2012年7月20日第1470号 “关于在货物报关时免于提供交易登记证的命令”); 
 
2. 利用外汇监管数据库对报关单上的交易登记证信息进行核对,不会对货物的放行期限造成影响。可能发生的与外汇监管数据库之间的差异将在货物放行后予以核准,然后对报关单进行修改;
 
 3. 海关对在报关单上申报货币监管必要信息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报关单第9栏目“财务管理负责任人”、第22栏目“货币和账户总金额”、第24栏目“交易性质”、第42栏目“商品价格”、第44栏目“补充信息/提交文件”)。 
 
五、信息发布与对外咨询地区海关管理局及隶属海关应当事人请求提供有关关税同盟海关法律文件、俄联邦海关法律规定和俄联邦在海关事务领域的其它法律文件信息发布、业务咨询及其它海关权限范围内问题咨询等公共服务。
 
各地区海关管理局依职权对外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联系电话:西北海关管理局 sztu.customs.ru (812) 640-34-26 (812) 579-07-03 中央海关管理局 ctu.customs.ru (499) 975-42-84 (495) 276-39-76 南方海关管理局 yutu.customs.ru (863) 250-94-94 (863) 250-93-44 北高加索海关管理局 sktu.customs.ru (383) 319-90-00 (383) 319-90-40 乌拉尔海关管理局 utu.customs.ru (343) 359-53-85 (343) 359-53-55 伏尔加河沿岸海关管理局 ptu.customs.ru (831) 296-02-85 (831) 296-04-88 西伯利亚海关管理局 stu.customs.ru (383) 319-90-00 (383) 319-90-40 远东海关管理局 dvtu.customs.ru (4232) 230-82-40 (4232) 230-83-43 负责提供有关关税同盟海关法律文件、俄联邦海关法律及俄联邦在海关事务领域的其它法律文件信息发布、业务咨询及其它海关职权范围内问题咨询等公共服务的海关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箱可通过互联网查询。
 
网址为:http://customs.ru/index.php?option= com_content&view= article&id =7999&Itemid=1853. 有关关税同盟立法方面的信息和咨询问题,可以联系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对外接待部门,其互联网网址为:http://reception.customs.ru/ 各地区海关管理局对外接待部门联系电话: 俄罗斯联邦海关署 (499) 449-77-71 (499) 449-72-35 西北海关管理局 8 (812) 275-77-06 中央海关管理局 8 (495) 975 16 03 (值班) 南方海关管理局 8 (863) 250 92 27 伏尔加河沿岸海关管理局 8 (831) 296-04-67 乌拉尔海关管理局 8 (343) 359 52 63 西伯利亚海关管理局 8 (383) 319-90-00 远东海关管理局 8 (4232) 308-269 俄联邦海关署信访部门的电话和通讯地址,可从互联网查询。网址为:http://reception.customs.ru/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 &view=article&id=67&Itemid=58. 俄联邦海关署自动语音信息电话:+7 (495) 740-18-18 六、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对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进行投诉的权利 任何人都有权对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进行投诉,如果他认为该决定、作为(不作为)侵犯了其权利、自由或者合法权益,对其实现上述权利造成了障碍,或者给其非法设立了某种义务。对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既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海关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作出或其工作人员作出该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海关机构投诉,以及向法院、仲裁法院起诉。对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进行投诉,不排除可以同时或者随后就相同内容向法院、仲裁法院起诉的可能性。在俄联邦海关署官网(www.customs.ru)“俄联邦海关署活动信息发布”栏目项下的“投诉海关机构业务决定、作为(不作为)的内部办法”子栏目里登载了详细介绍针对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的提交、审理和解决程序。网址为:http://customs.ru/ index.php?option= 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3901&Itemid=2103 向俄联邦海关署邮寄投诉函的地址: ул. Новозаводская, д. 11/5, Москва, 121087 司法机关地址:自然人—Дорогомиловский районный суд г. Москвы,ул. Студенческая, д. 36, Москва, 121165 法人和个体企业—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 г. Москва, ул. Большая Тульская, д. 17, Москва, 11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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