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技术调节法》与《产品和服务认证法》的比较
1993年6月10日,俄罗斯联邦颁布了《产品与服务项目认证法》,规定了在俄罗斯联邦对产品、服务项目及其它项目进行强制和自愿认证的法律原则,以及认证各参与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联邦法律1995年12月27日第211-Ф3,1998年3月2日第30-Ф3,1998年7月31日第154-Ф3版分别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俄罗斯联邦委员会2002年12月27日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技术调节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自该法生效之日起(2003年7月1日),俄罗斯联邦《产品和服务项目认证法》(1993年6月10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5151-I号)、《关于俄罗斯联邦<产品与服务项目认证法>的实施》(1993年6月10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法令第5153-I号)和《俄罗斯联邦<产品与服务项目认证法>的修改件和补充件》(1998年7月31日联邦法律第154-ФЗ号)失效。
《产品与服务项目认证法》第一条“认证的概念”指明认证是确认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的程序。《技术调节法》对“规定的要求”做出更明晰的表述,指出认证是确认对象符合技术法规要求、标准规定或合同条件的合格保证的形式。
在《产品与服务项目认证法》中,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而《技术调节法》引入了合格保证的概念,合格保证是“产品或其它对象、生产过程、作业、储藏、运输、市场营销和使用、工作执行或服务提供符合技术法规要求、标准规定或合同条件的书面证明”。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合格保证既可以是自愿性的也可以是强制性的;自愿性合格保证应按照自愿认证的形式进行;强制性合格保证应按照供方声明或强制认证的形式进行。进行自愿性合格保证目的是确定国家标准、组织标准、自愿认证体系或合同条件的符合情况,在自愿认证体系认证的认证对象可以加贴自愿认证体系合格标志。而只有在适当的技术法规确定的情况下,或只需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时才应进行强制性合格保证,按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命令确认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应加贴市场准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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