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32/2013经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7月2日第41号决议批准,适用于以下类型的设备:设计用于气体、加压溶解的液化气体和用于工作的蒸汽的容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MPa,容量大于0.001m3,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超过0.0025MPa·m3的乘积;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 20 兆帕,容量超过 0.0001 立方米至 0.001 立方米(含)。
1. TR CU 032/2013“关于承压设备的安全性”;
2.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7月2日第41号“关于海关联盟技术规定《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的决定;
3. 包含研究(测试)和测量的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包括应用和满足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承压设备的安全性”的要求所必需的抽样规则压力”(TR CU 032/2013)和产品符合性的评估(确认)
4. 标准清单,因此,在自愿的基础上,确保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在过压下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TR CU 032/2013)的要求:
EAC合格评定
EAC认证:根据方案 1C、3C、4C、7C进行认证
EAC声明:根据方案 1D、2D、3D、4D、5D进行申报
EAC 标志
根据管制产品只有 获得EAC证书或EAC符合性声明并且产品标有EAC标志才可以投放欧亚联盟市场,没有获得EAC认证可处以罚款或没收。
联系:021-36411223 eac@cu-tr.org 手机/微信:1862186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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