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部长内阁
2017年5月24日,第355号
基辅
关于无线电设备技术法规的批准
据乌克兰“关于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的第5条法规,乌克兰部长内阁决定:
1.采用以下内容:
无线电设备技术规定;
实施无线电设备技术规则的措施计划。
2.国家特殊通信和信息保护局应确保实施“无线电规则”技术规则。
3.建立了从2019年4月1日凡是乌克兰市场上销售无线电设备,对没有经过认证的产品被禁止入境或限制销售。本决议要求生效日期之前投入流通批准的技术法规调试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终端),由24日乌克兰部长内阁2009年6月河号679(乌克兰,2009年的官方公告,50号,第1705)批准的设备,技术法规2015年批准EMC设备数量1077(乌克兰年,2016年河,2号,第72页的官方公报),技术规则按照低压电器设备,由乌克兰部长2015年12月16日的内阁批准。№1067(乌克兰官方公报,2015年,第102号,第3526项)。
4.根据所附强制性清单申报。
5.本规例生效于2018 4月1日,除本决议这应在本决定公告六个月后生效。
批准
乌克兰内阁的决定
从2017年5月24日,第355号
技术规则
无线电设备
一般条款
1.本技术法规规定了乌克兰市场上的无线电设备的要求,并在乌克兰投入运行和使用,无论任何交货的形式。
对各成员国的法律2014/53/ЄС 的基础上,2014年4月16日,安理会开发该技术法规,市场和废除指令1999/5/ЄС.上提供无线电设备。
2.以下技术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无线电设备:
1) 业余使用的业余无线电的无线电设备,如果这样的设备不是可在市场上。
应该考虑不在市场上销售:
无线电装配组件,供无线电业余爱好者使用;
无线电设备,由无线电爱好者修改为自己使用;
无线电设备,由无线电业余爱好者亲自制作,用于与业余无线电通信有关的实验和科学目的;
2) 船用设备,由日2007年9月5日 法规号1103(乌克兰,2007年,67号,第2588)的官方公报乌克兰部长内阁批准的技术规则船用设备。
3)乌克兰航空法第1条第1部分第51段规定的航空设备物品;
4)定制的套件,将专门用于研究设施。
3. 这些技术规定不适用于专门用于公共安全,国防和安全,国家边界的保护,犯罪活动,联合民用和军用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运行在乌克兰的目的无线电设备。
4. 本技术法规所涵盖的无线电设备不应受以下因素限制:
技术规则低压电器设备,通过16乌克兰部长腊内阁2015年批准第1067号(乌克兰的官方公报,2015 R,编号102,第3526。),除了如列于本技术规定的第6段中的第二段。
5.就本技术法规而言,这些术语的用法如下:
1) 乌克兰认可国家认证机构,证明合格评定机构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统一的国家标准,并在必要时进行认证的任何附加要求1)合格评定机构(以下认可在相关领域进行指定的合格评定活动;
2) 调试 - 乌克兰消费者(用户)首次在目的地使用无线电设备;
3) 投入流通 - 首次在乌克兰市场提供无线电设备;
4) 无线电设备的类型 - 一组具有与预期相同的使用范围的无线电设备;
5) 退役 - 任何措施旨在防止在市场上的无线电设备,这是在无线电设备的供应链的提供
6) 制造商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产生的无线电或指示其开发或制造和销售以他的名字或商标无线电的非居民;
7) 撤出 - 任何措施旨在确保已经被提供给消费者(用户)无线电设备的回报;
8)电磁干扰 - 任何可能损害设备功能的电磁现象。电磁干扰可能是电磁噪声,不需要的信号或分布介质的变化;
9) 技术法规合格标志 -标志,通过该制造商指示无线电设备符合适用于载于技术法规,其提供用于标记的应用程序中的无线电设备的要求;
10) 进口商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谁是实体 - 乌克兰的居民,使无线电设备进入乌克兰流通的实体;
11) 提供了市场 - 无线电设备的任何付费或免费供应分配,消费或乌克兰的经济活动在市场上使用;
12) 国家认证机构 - 上认可在乌克兰法第6条规定“在认证乌克兰国家体组织;
13) 合格评定机构 - 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企业,机构,组织或结构单位,包括测试,认证和检验;
14) 合格评定是证明符合本无线电设备技术法规要求的过程;
15) 无线电确定 - 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的特性确定物体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有关这些参数的信息;
16) 无线电通信 - 使用无线电波进行的电信;
17) 无线接口 - 乌克兰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的9 2006年6月批准由乌克兰内阁计划第№ 815 中定义了一套利用无线电技术的条件(乌克兰,2006年的官方公告,24号,第1771)
18) 无线电 - 这意在无线电波的发射和/或接收被设计为辐射和/或用于无线电和/或无线电测定或需要的电气或电子产品的目的的无线电波的接收要配备可选设备电气或电子产品用于无线电通信和/或无线电确定;
19) 无线电波 - 这些是频率低于3000 GHz的电磁波,它在没有人工引导介质的情况下在空间传播;
20) 总代理 - 比的无线电设备,其提供的无线电设备在乌克兰供应链中的制造商或进口商,自然人或法人任何其他;
21) 商业实体 - 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
22)“技术规范”是指定无线电器设备必须须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23)“技术规范”是指规定无线电设备必须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24) 有害障碍 - 无线电导航服务或其他紧急无线电通信服务障碍。
基本要求
6. 无线电设备的设计应确保:
保护健康的人与宠物、财产保护,包括与安全性设置了在技术规则低压电器设备的安全性,通过乌克兰部长2015年12月内阁批准第1067号,但不限制电压的应用;
EMC'll从来没有通过12月16日乌克兰2015年内阁批准第1077号法规关于电磁兼容性技术法规设定。
7. 无线电设备必须设计,以便有效地使用和维护的相关无线技术,有效地利用乌克兰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避免有害干扰。
为确保符合此要求,无线电设备的设计如下:
如果变送器正确安装,维护和用于其预期目的,发射无线电波不引起有害干扰,由发射机(例如相邻信道辐射等)与之间的电磁兼容性的可能的负面影响产生的不同类别的乌克兰射频资源工程设计的状态,以避免对其他无线电设备的有害干扰;
接收器必须具有灵敏度,选择性和其它特性,允许它的正常工作和保护其免受有害干扰的风险,特别是在带外发射,等相同或相邻信道的电平,从而支持有效的利用分配信道,相应无线电技术的无线电频带。
8. 某些类型的无线电设备的设计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与配件的互动,特别是与通用充电器的互动;
2) 通过网络与其他无线电设备互连无线电设备;
3) 连接乌克兰境内相应类型的接口(通用电信网络的端点);
4) 网络的工作已经开始(设备的连接不应该损害一般用途的电信网络,干扰其功能或导致滥用该网络的资源从而恶化服务质量的特性);
5) 连接乌克兰境内相应类型的接口(通用电信网络的端点);
6) 保持某些功能,以防止欺诈;
7) 维护提供紧急服务的某些功能;
8) 保持某些功能,便于残疾用户使用此类设备;
9) 保持一定的功能,提供无线电设备的软件,无线电的适当组合确认符合这些技术法规的下载。
无线电设备在特定的无线电技术类型,其中涉及到的段落这段1-9所列的要求是在通信领域的中央行政机关的法规规定
提供有关无线电设备和软件组合相关性的信息
9. НКРЗІ (NCCIR) 下的乌克兰法第26条“在乌克兰的无线电频率资源”决定的无线电设备的适用性,包括与影响实质上符合要求的软件组合。
无线电设备的注册,其遵守基本要求的最低程度
10. 厂家发行无线电НКРЗІ(NCCIR)必须提交类型的无线电设备的信息,与符合用于使无线电电子装置的寄存器和发射装置的基本要求的低水平。除上述附件第1段第2和第3项外,该信息应包含附件4中规定的技术文件的要素。
НКРЗІ(NCCIR)提供了制造商应该被应用到无线电,其被引入到从2018年6月12日开始循环每个注册的类型的无线电登记号码。
11. 这些类型的无线电设备,在NCRC的条例规定要提供11由技术法规和技术文件的元素第10段规定的要求覆盖无线电设备类型NCCIR。
12. 一种无线电设备,在所述无线电应用登记号码登记并保持无线电电子设备的寄存器中的过程和发射器NCCIR法律规定。
在市场上提供无线电设备
13. 如果无线电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则在市场上销售。
无线电设备的调试和使用
14. 无线电设备投入运行,并在技术法规和学科的要求正确安装、维护的情况下被使用,并用于其预期目的。
调试和/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的附加要求,以避免有害干扰,电磁干扰或公共健康风险,乌克兰部长于2006年6月9日发布第815号.
无线电接口的通知和无线电设备的使用条件
15.在通信根据乌克兰内阁关于2006年6月9日第815批准乌克兰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的规划领域中的中央执行机构,并提交 НКРЗІ (NCCIR)发布其网址无线接口上。
16. НКРЗІ (NCCIR)I批准按照既定顺序使用无线电设备进行适当无线电技术的一般条件。
自由流通无线电设备
17. 禁止未获得无线电设备技术法规认证的无线电设备在乌克兰市场上流通。
18. 在交易会和其他类似的事件没有为无线电设备障碍,不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可见符号的存在,其中明确指出,无线电可以提供市场上并投入使用,使之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只要采取了NCCR提出的适当措施以避免有害干扰,电磁干扰以及人员,宠物和财产的健康和安全,就可以进行无线电设备的演示。
生产商义务
19. 无线电设备制造商在投入流通时,应确保按照基本要求设计和制造无线电设备。
20. 制造商应保证无线电设备的设计使得它可以在乌克兰作为预期不破坏乌克兰使用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的规定的条件。
21. 制造商应按照本技术法规段落64-67编制技术文件和评估无线电设备的提供了在该段技术法规的51-53的过程的合规性或评估的结果。
如果无线电设备合格评定的结果证明了它完全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厂家必须做出符合性声明按照附件5,并施加技术法规合格标志。
22. 制造商应在引入每个无线电设备后,10年内保留技术文件和符合性声明。
23. 制造商应对无线电设备的批量生产按照本“技术规则”的要求适用程序。应考虑到由于设计或无线电设备,并在技术法规或其他技术规范的第49段提及的国家标准列表的标准的变化特点由哪个无线电合格声明。
如果指定的无线设备提供了一种风险,制造商,以保护消费者(用户)的健康和安全需要测试市场提供的无线电设备的样品,进行调查,如果有必要保持投诉,无线电扣费和需求不足的寄存器告知经销商任何此类监控。
24. 制造商应保证在市场上的所有无线电设备,被指定类型,型号,批号或序列号等,这将使它能够识别或因无线电设备的本质是要注意提供包装或随附的信息文档。
25. 制造商应在无线电设备上注明您的公司名称,注册商标,在那里他们可以联系售后,或者不能随意使用的无线电当地服务商的邮件地址 - 包装或收音机随附文件。制造商只能联系一个地址。联系信息是根据有关语言使用的法律提供的。
26. 制造商应根据有关语言使用的法律,确保无线电设备附有说明和安全信息。
说明书应包括根据其用途使用无线电设备所需的信息。这些信息包含在存在组件和附件的描述内,包括为允许无线电设备预期目的软件。此类说明和安全说明以及任何标签必须清晰,易懂且易读。
用于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设备的指令还必须包含:
无线电频率的频带(频带),其中(无线电设备)在其中工作;
射频频段中的最大辐射功率,其中(无线电设备)在其中工作。
27. 制造商应确保每个无线电设备单元附有合格声明或简化合格声明的副本。简化的符合性声明,其形式见附录6,必须包含一个确切的互联网地址,在该地址上可以获得符合性声明的全文。
28. 用于获得许可证经营无线电设备制造商应在航运提供文档或包装符合的声明中指定НКРЗІ (NCCIR)或这样的信息的相关信息的要求的情况。
НКРЗІ (NCCIR)指定有关规定获得许可证经营无线电电子设备和乌克兰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其他参数条件的其他方式的信息。
29. 制造商在谁认为或有理由相信他们已经为市场提供了不符合本技术法规的无线电产品,制造商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使这种无线电设备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必要的无线电设备应撤离或删除它。此外,如果无线电是一种风险,制造商应立即进行详细的信息,包括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无线电技术法规及其结果的不一致告知市场监管当局状态。
30. 当国家市场监督机构提出合理要求时,生产者必须向他提供证明无线电设备符合这些技术法规要求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纸质或电子形式)。应国家市场监督机构的要求,制造商应与其合作,采取措施消除无线电设备流通所带来的风险。
授权代表
31. 制造商在需要时,根据书面订单(合同,授权书等)确定授权代表。
制造商设定了在技术法规和制造商的技术文件的义务,第19段的职责起草相关列明技术规则第21条,可以不受授权代表的订单。
32. 授权代表根据特定任务执行任务,这应使他至少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保留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并在引入每个无线电设备单元后,10年内应市场监督机构的要求提供随时核查;
向国家市场监督机构提出合理要求,向他提供证明无线电设备符合性所需的信息和文件;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局的合理要求配合并采取任何措施消除无线电设备可能产生的风险,这取决于授权代表的权力。
进口商的义务
33. 进口商应将符合本“技术规则”要求的无线电设备投入使用。
34. 在将无线电设备引入流通之前,进口商必须核实以下内容:
制造商已按照本技术法规第51-53段的规定进行了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
无线电设备的设计使其可以在不违反乌克兰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的既定要求的情况下使用;
制造商已制作相关的技术文件;
无线电设备标有符合技术法规的认证标志,并附有本技术法规第26-28条规定的信息和文件;
制造商已满足本技术规则第24和26条规定的所有要求。
如果进口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无线电不符合基本要求,应该拒绝不引入无线电设备进入流通,直到它被符合认证的技术法规要求。此外,如果无线电设备存在风险时,进口商应通知生产厂家和国家的市场监督。
35. 进口商应在无线电产品上标明产品名称,或注册商标和联系地址, 无线电设备在包装上或随附本文档。
联系信息是根据有关语言使用的法律提供的。
36. 进口商必须确保伴随依法对语言使用的要求提出说明和安全信息的无线电设备。
37. 进口商必须确保存储或无线电设备的运输,直到它根据自己的责任,不妥协的无线电设备的基本要求的遵守情况。
38. 如果指定的无线电设备提供了一种风险,进口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用户)需要测试市场提供的无线电设备的样品,进行调查,如果有必要,保持投诉,无线电设备,无线电扣费需求不足的寄存器,并告知分销商任何此类监控。
39. 进口商谁认为或有理由相信,已经进入,并不能循环使用这些技术法规的规定,必须立即采取纠正行动,使无线电设备为符合这些要求,并在必要时收回或删除无线电设备。此外,如果无线电设备存在风险,进口商应立即通知提供违规和采取的纠正措施向国家的市场监管机构说明。
40. 进口商应在发行每个无线电单元的10年后,存储整合提供设备在公开市场监督要求的声明的副本,并允许上述当局查询他们的技术文档。
41. 市场监督进口商的合理要求时候必须给它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必须证明符合无线电技术法规的要求。在进口国的市场监管当局应与他上消除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合作的请求,他们的风险进入到无线设备的循环。
经销商的职责
42. 在市场上提供无线电设备期间,经销商应按照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行事。
43. 在此之前无线电设备市场上的分销商必须验证无线电设备与技术法规符合性,根据技术规程,说明书和安全信息提供的文件按照对语言使用的立法准备,制造商和进口商符合本技术规则第20,24-28和35条规定的要求。
如果经销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无线电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应当要求在市场上销售的无线电设备提供符合这样要求的文件。
如果指定的无线电设备存在任何风险,经销商必须通知制造商或进口商以及州市场监督机构。
44. 分销商应确保储存或无线电设备的运输,直到它根据自己的责任,不妥协的无线电设备的基本要求的遵守情况。
45. 分销商谁认为或有理由相信他们已经为市场提供了不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无线电设备,必须确保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使无线电设备为符合这些要求的纠正措施,如果必要的无线电设备,回收或删除它。此外,如果无线电设备存在风险,经销商应立即通知市场监管当局提供的解释,包括对违规和信息实施纠正措施。
46. 在公开市场监督经销商的合理要求时候,必须为他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必须证明符合无线电技术法规的要求。
制造商义务与进口商和分销商有关的情况
47. 进口商或分销商应考虑本技术法规的目的。制造商应该作为责任人遵守可能会影响无线电本技术法规这种情况下,技术法规的段落即19-30条
以其名称或商标(商品和认证标志)将无线电设备投入流通;
对已经投入流通的无线电设备进行更改。
识别商业实体
48. 各实体应应市场监督当局的要求向其提供信息,使其能够确定:
向他们提供无线电设备的任何实体;
安装无线电设备的任何实体。
商业实体应在提供无线电设备后10年内,在提供无线电设备后10年内提供本款第1至3款规定的信息。
无线电设备的符合性推定
49. 国家标准符合性提供无线电设备的基本要求相同的列表(以下简称 - 国家标准的列表),核定并公布符合乌克兰法律的第11条“关于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
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清单或其中部分标准的规定,假定这种无线电设备符合这些标准或其部分所涵盖的基本要求。
合格评定程序
50. 制造商必须对无线电设备的符合性进行评估,以确认符合基本要求。合格评定应考虑所有可预见的工作条件,并在本技术法规第6款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合格评定也应考虑到合理预测的运行条件。如果无线电设备能够接受各种配置,则合格评定必须确认无线电设备符合所有可能配置的基本要求。
51. 制造商应证明符合列明使用以下任一合格评定程序本技术法规的第6款的基本要求的无线电设备的合规性:
内部生产控制符合附件1;
根据附件2的内部生产控制,样本符合性型式检验;
根据附件3的全面质量保证。
52. 如果制造商从国家标准的列表适用标准,覆盖了第7和本技术法规的8规定的要求,其可使用以下任一合格评定程序:
内部生产控制符合附件1;
根据附件2的内部生产控制,样本符合性型式检验;
根据附件3的全面质量保证合规。
53. 如果要求载于第7和技术法规的第8条,制造商不适用或部分适用的国家标准列表的标准或者没有这样的标准,对于这种类型的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设备的合格评定它可以使用任何的此类合格评定程序:
根据附件2的内部生产控制,典型地进行型式检验和符合性;
根据附件3的全面质量保证合规。
符合性声明
54. 符合性声明表明已经证明满足基本要求。
55. 符合性声明的结构应符合附件5的规定。
符合性声明必须包含附件5中提供的数据元素并不断更新。
符合性声明包括国家的语言,并在当它被选中的另一种语言的情况下 - 翻译成官方语言。
本技术规则第27条规定的简化符合性声明应包含附录6中的数据并不断更新。必须在简化的符合性声明中指明的地址网站上提供符合国家语言的声明全文。
56. 在无线电设备覆盖那些需要合格声明,此类符合性声明应规定相关技术法规,包括其官方出版物的信息。
单一的符合性声明可以采用由相应的单独的符合性声明组成的档案形式。
57. 制造商通过声明,承担无线电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
认证标志符合技术法规的一般原则
58. 在乌克兰法第30条所列的在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一般原则
59. 鉴于技术法规合格的无线电高度,认证标志的设计可能小于5mm,只要它仍然醒目和清晰的。
60. 技术法规合格的认证标志,应适用于无线电设备,以便它是可见的,清晰和不可磨灭的,或者如果这是不可能的应与技术数据板信息对应。符合技术法规的认证标志也适用于包装,并且必须清晰可见。
61. 必须在引入无线电设备流通之前适用技术规则。
62. 技术法规合格标志应当由所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以下简称 - 指定机构)的识别号码相伴如果在附录3给定的施加的合格评定过程。
指定机构的识别号码必须与符合技术法规的标志高度相同。指定机构的识别号码必须由指定机构本身或在其指示下由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加贴。
63. 限制性(纠正性)
技术文档
64. 技术文件必须包含制造商用于确保无线电设备满足基本要求的手段的所有相关数据或信息。技术文件的内容见附录4。
65. 技术文件应包括引入无线电设备并不断更新。
66. 如果涉及到比官方语言之外的语言拟定,在指定实体的合理要求任何类型的检查程序的技术文件和信函须自付费用,并同意在截止日期前确保将其翻译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州语言。经双方同意,技术文件可以用技术文件的语言提供。
67. 如果技术文件不符合本技术法规的段64-66,其中包含用于确保符合无线电设备,公共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必要时打开的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测试足够的相关数据或手段国家市场监督机构可接受的合格评定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由制造商或进口商承担费用,以验证无线电的合规性基本要求。
任命合格评定机构
68. 任命合格评定机构根据本技术法规开展第三方合格评定任务是受到乌克兰法“关于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
指定机构的要求
69. 为了合格评定机构的任命必须满足符合乌克兰法律的第32条“关于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和特殊的要求到指定的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的一般要求段规定的技术法规70-77。
70. 合格评定机构应是独立于其评估的组织或无线电设备的第三方机构。
合格评定机构是国有法人权利,是代表实体和/或个人企业家协会 - 企业家参与设计,制造,供货,安装,使用或无线电设备,维护其评估这样的权威可能被视为第三方,前提是该权力机构是独立的,并且不存在利益冲突。
71. 合格评定机构,其高级管理层和负责执行合格评定任务的人员:
设计者,制造商,供应商,安装商,买主,所有者,用户或设备提供商,也不得成为任何这些方的代表。这并不排除使用经过合格评定的无线电设备,这对于合格评定机构的活动或使用这种无线电设备供个人使用是必要的;
无线电设备的设计,制造或创造,营销,调整,操作或维护,或代表不得参与此类活动。他们不应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其判断的独立性或专业诚信的活动,而这些活动与其所针对的合格评定活动有关。咨询服务尤其如此。
合格评定机构应参与执行其附属公司,或者他们是参与对这些机构的合格评定活动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平性符合性评估的性能要求分包商。
72. 合格评定机构及其人员必须进行合格评定活动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在某一特定领域需要的技术能力,而且必须是没有任何压力和诱惑,特别是金融,这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判断或合格评定活动的结果,特别是对于对此类活动的结果感兴趣的个人或团体。
73. 合格评定机构必须能够执行附件2和附件3规定的合格评定为它的目的,所有的任务,无论是否由合格评定机构或代表其下他的责任执行这些任务。
合格评定机构在任何时候和每个合格评定程序以及为其指定的每种无线电设备都应拥有:
熟练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执行合格评定任务;
每种无线电设备的程序,根据这些程序进行合格评定,以确保透明度和复制此类程序的能力。合格评定机构必须有一个适当的程序由它作为指定机构或在其他活动中执行;
开展适当考虑到企业规模,活动部门,结构,无线电设备技术复杂程度,生产过程的质量或连续性的活动的程序。
合格评定机构必须具备及时和正确执行与合格评定活动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任务所需的手段。
74. 负责执行合格评定任务的人员应:
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技术和职业培训,已经任命或已经任命合格评定机构;
了解与其进行的合格评定有关的要求以及各自的执行权力;
知识和规定的本技术法规,程序和标准的国家标准和乌克兰对使用条件的法律的有关条款清单的范围6-8的本质要求的认识,为企业提供市场和无线电设备的调试,他估计;
能够为质量体系,记录和报告确认合格评定的类型检验证书和/或证书。
75. 应确保合格评定机构,其主管,副经理和负责执行合格评定任务的人员的公正性。
监督员,合格评定机构的副主任及其负责执行合格评定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薪酬不应取决于所进行的合格评定的数量或其结果。
76. 工作人员合格评定机构必须保守商业秘密有关的任务的按照附件2和附件3执行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信息,并在法律有关当局规定的情况下,提供的例外和保护经济实体的所有权的权利在他们的自己的信息。
77. 合格评定机构应参与相关的标准化活动,或确保负责执行合格评定任务的人员了解此类活动。
指定当局应参加符合技术规则的第90段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部门小组的有关活动提供了负责这些活动的任务,合格评定人员的意识,并应通过编写的文件的基础上开展活动该小组的工作成果,作为一般准则。
指定分包商和子公司的参与
78. 在指定的权威机构的合格评定,分包商或子公司相关的具体活动配合的情况下,应确保按照指示承包商或载于本技术法规和报告第69-77子公司要求这是指定的机构
79. 指定当局对分包商或子公司的工作负全部责任,无论其所在地点如何。
80. 分包商或子公司只有在得到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合格评定工作。
81. 指定当局必须向请求当局提供有关评估分包商或附属公司资格的相关文件及其按照2和3。
指定机构的职能
82.指定当局必须按照附件2和3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合格评定。
83. 合格评定过程中不会对实体为主业的该实体营运其特点,如结构,生产技术复杂性和质量相应的无线电或合格评定的排序强加不必要的负担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
在这样做时,指定当局遵守评估无线电设备所需的苛刻程度和保护程度,以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84. 在指定的权威机构认为,在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列表的相关标准中给出的基本要求或要求未得到,应当要求制造商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不颁发证书或文件类型检查关于估计的质量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