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批准
2011年10月18日第823号
关于机械设备的安全TR CU 010/201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于2016年5月1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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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变更的文件:
欧洲经委会理事会决定2016年5月16日第37号(欧亚经济委员会官方网站www.eaeunion.org,02.06.2016)。решением Совета ЕЭК от 16 мая 2016 года N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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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8日第823号关税同盟委员会决定通过了“技术条例”。решением Комиссии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т 18 октября 2011 года N 823.
2011年10月18日关税同盟委员会第823号决定修正案:решение Комиссии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т 18 октября 2011 года N 823
2012年12月24日欧洲经委会理事会决定第248号; решением Коллегии ЕЭК от 4 декабря 2012 года N 248;
2015年5月19日欧洲经委会决议第55号决定。решением Коллегии ЕЭК от 19 мая 2015 года N 55.
- 数据库制造商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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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技术法规是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11月18日“技术法规共同原则和规则协定”制定的。
2、本技术法规的制定是为了在海关联盟关税地区制定统一的强制性规定,以适用和执行机械和(或)开发(设计),制造,安装,调整,运行,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设备的要求确保在海关联盟单一关税区内流通的机器和(或)设备的自由流动。
3、如果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规定,欧亚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欧亚经济区”)的EAEU技术规定将机械设备和(或)设备的要求适用于机器和(或)设备,机器和(或)设备必须符合要求海关联盟的这些技术规定,欧亚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作用也扩大到了这些。
第1条、范围
1、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机器和(或)设备。
2、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开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储存,运输,处置和处置中机械和(或)设备的安全的最低要求,以保护人身,健康,财产,环境保护动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根据附件1和2建立识别和识别的危害,消除或减少的要求的机器和(或)设备。
4、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机器和(或)设备:
- 与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以及使用无线电频谱相关的机器和(或)设备;
- 用于医疗用途并用于与患者直接接触(X光,诊断,治疗,矫形,牙科,手术设备)的机器和(或)设备;
- 专门用于原子能使用领域的机器和(或)设备。对于在使用核能领域使用的机器和(或)一般工业设备,本技术法规的影响部分不符合确保核辐射安全的要求;
- 轮式车辆,除了安装在机器和(或)设备上;
- 海运和运输车辆(船舶和浮动设施,包括其上使用的机械和(或)设备);
- 飞行和太空车辆;
- 铁路运输和地下专用铁路机车车辆和技术装备;
- 景区游乐设备;
- 军备装备;
- 供残疾人使用的机器和(或)设备;
- 农业和林业拖拉机和拖车,除了机器和(或)设备上安装的设备;
- 钻井平台,除了在机器和(或)设备上使用。
5、本技术法规的有效性适用于机器和(或)设备,包括在危险生产设施中使用的设备。
(经2016年5月16日欧洲经委会理事会决定修改的段落,2016年12月2日第37期。
6、如果设备造成的风险在海关联盟其他技术规定中完全或部分确定,则EAEU欧亚联盟机器和(或)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EAEU欧亚联盟技术规定的要求,EAEU的效力适用于本法规。
7、在识别机器和(或)设备时,确定了特定机器和/或设备对样品或其说明的一致性,可用作本技术规则第6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分类器,规格和图纸,技术条件,操作文件。
8、按照附录2安装某些类别的机械和设备的附加安全要求。
第二条、定义
1、在本技术法规中,适用以下术语及其定义:
“意外” - 机器和(或)设备的破坏或损坏,机器运行期间的出现以及(或)不受控制的爆炸和(或)排放有害和有毒物质的设备;
“允许风险” - 根据制造商在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必须提供的安全等级的技术和经济能力,使用机器和(或)设备的风险的价值;
“生命周期” - 从机器设计开始和(或)设备到完成回收的时间段,包括相互关联的阶段(设计,制造,储存,安装,调整,运行,包括现代化,维修,技术和服务维护);
“事故” - 机器和(或)设备故障,偏离技术过程;
“严重拒绝”是机器和(或)设备的拒绝,其可能的后果是对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财产,环境,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机器”是指一系列互连的部件或组件,其中至少一个部件或组件通过适当的致动器,控制电路,为特定应用(例如,加工,加工,移动或包装材料)组合在一起的能量源移动;
“移动设备” - 拖拉机,通用设备自走式底盘;
“指定资源”是机器和(或)设备的运行在技术条件下终止的总运行时间;
“运行时间” - 机器和(或)设备的工作时间或工作量;
“指定使用寿命”是指机器和(或)设备的操作的日历持续时间,无论技术条件如何,操作应终止;
“指定的保质期” - 机器和(或)设备的存储日历持续时间,不管其技术条件如何,终止其存储应终止;
“将机器用于预定目的” - 按照制造商在操作文件中规定的用途使用机器和(或)设备;
“安全理由”是一份包含风险分析的文件,以及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设计,操作,技术文件,最低必要安全措施的技术文件,附带的机器和(或)设备的信息,并补充了阶段风险评估结果的信息大修后经营;
“设备”是指单独使用或安装在机器上的技术设备,是执行其基本和(或)附加功能所必需的,并且将多台机器组合成单个系统;
“失效” - 由于违反设计中的结构违规而违反机器的操作状态和(或)设备的事件,不遵守已建立的制造或维修过程,不遵守规则或说明(使用说明)使用的事件;
“限制状态” - 机器和(或)设备的状态,其进一步操作是不可接受或不切实际的,或恢复其可操作状态是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
“连接器” - 移动式,拖车式,半挂车式,安装式,半安装式或安装在移动电动工具上,用于对农产品的生产和初级加工等进行操作;
“开发人员”(设计师)是一个法律实体或正在创建新型机械设备的人员,为原型开发技术文档和制作原型;
“系统的开发人员(设计者)”是指执行机器和(或)设备(生产周期相互连接的技术线)系统的项目文件的法律实体或个人;
“农用拖拉机”是一种综合性的移动电力设备与拖车,半拖车或机器(或机器)的组合,旨在进行技术性农业运营;
“系统” - 一组机器和(或)设备,在建设性和(或)功能上结合起来执行所需的功能;
“危险”是人,财产,环境的生命和健康损害的潜在来源;
“危险区域” - 人员受到机器或设备危害的空间;
“风险” - 危害的可能性和对人类的生命或健康,财产,环境,生命或健康的损害的后果的组合。
第三条、市场流通规则
1、机器和(或)设备按照本技术规定在市场上流通,以及海关联盟EAEU(欧亚联盟)的其他技术规定,其运行延伸到他们,并且已通过本技术法规确定的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规定,欧亚联盟正在扩大到这些规定。
不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机器和(或)设备,不得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注产品流通EAC标志,不得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域发行。
第四条、确保机械和(或)设备在开发(设计)中的安全
1、在机器和(或)设备的开发(设计)过程中,应在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确定可能的危害类型。
2、对于确定的危害类型,风险评估应基于计算,实验,专业数据或类似机器和(或)设备的操作数据。风险评估方法可以按照本技术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确定。
3、开发(设计)时,应确定和设置机器和(或)设备的允许风险。同时确保与既定风险相对应的安全等级。
- 研发工作的完整性;
- 按照既定方式,根据验证程序进行一套必要的计算和测试;
- 根据参数和操作条件,在某些类型的机器和(或)设备中使用的材料和物质的选择;
- 由设计师(设计者)设立限制状态的标准;
- 由开发人员(设计人员)设立指定的服务条款,分配的资源,维护条款,维修和处置;
- 识别与可能可预见的滥用机械和(或)设备相关的所有危害;
- 限制使用机器和(或)设备。
4、如果评估风险高于允许风险,则应改变机器和设备的设计以减少机器和(或)设备的所有操作模式的人员干预(如果操作手册(指令)不提供干预) )。
5、如果不可能达到机器的技术特性,(或)确定允许风险的设备,通过改变设计,以及在经济不能力的情况下,操作说明(指令)指示限制使用本机器的条件和(或)设备或警告的信息需要采取安全措施。
6、在机器和(或)设备的开发(设计)中,应建立物理因素(噪声水平,次声,空气和接触超声,局部和一般振动,电磁场)的水平,以及危险和有害物质释放的水平,以提供安全性他们的操作。
7、设计(设计)机器和/或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理由。
机器和(或)设备的安全的原始理由由开发商(设计师)保存,复印件来自机器制造商和(或)经营机器和(或)设备的设备和组织。
8、操作手册(说明书)的开发是机器和(或)设备的设计(设计)的组成部分。操作手册(说明书)包括:
- 关于机器和/或设备的设计,操作原理,特性(性能)的信息;
- 安装或组装,调整或调整,维护和修理机器和(或)设备的说明;
- 关于使用机器的说明和(或)在操作机器和(或)设备时必须遵守的设备和安全措施,包括调试,正确使用,维护,所有类型的维修,定期检查,测试,运输,包装,保存和储存条件;
- 指定的指标(指定保质期,分配寿命和(或)指定资源),具体取决于设计特征。在指定的指标(指定的资源,储存期,使用寿命)到期后,机器和(或)设备停止服务,并作出决定转发到维修,回收,检查和建立新的指定的指标(指定资源,保质期,使用寿命);
- 严重失效的列表,导致事故或事故的人员的可能的错误行为;
-严重事故或事件发生时的人员行为
-国家标准限制;
- 淘汰和处置说明;
- 有关维修人员资格信息。
9、如果机器和/或设备供非专业用户使用,操作手册(说明书)应考虑到这些用户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第五条、确保制造,储存,运输,运行和处置中机械和(或)设备的安全
1、制造机器和(或)设备时,必须确保符合设计(设计)文件和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制造机器和(或)设备时,制造商必须执行由设计(设计)文件定义的安全措施的整体,并且可以控制安全性所依赖的所有技术操作的性能。
3、在制造机器和(或)设备时,应进行设计(设计)文件规定的试验。
4、在制造机器和(或)设备时,应提供根据本技术规定设计(设计)文件制定的安全要求,并考虑到应用的工艺流程和控制系统。制造商在释放流通之前对机器和(或)设备的风险进行评估。
制造机器和(或)设备时与设计(设计)文档的偏差必须与开发人员(设计师)达成一致。使用机器和(或)根据商定的设计(设计)文件制造的设备的风险不应高于开发商(设计人员)确定的许可风险。
6、机器和(或)设备的制造商必须向机器和(或)设备提供操作手册(说明书)。
7、机器和(或)设备必须有关于危险类型的清晰和不可磨灭的警告标志。
8、机器和(或)设备必须具有清晰可辨,清晰可辨和不可磨损的识别,包含:
- 制造商名称和(或)其商标;
- 机器和(或)设备(类型,品牌,型号(如果有))的名称和(或)指定);
- 制造年月。
9、如果本条第8款规定的信息不能适用于机器和(或)设备,则只能在本机器和/或设备提供的操作手册(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其商标,机器的名称和名称以及(或)设备(类型,品牌,型号(如果有))应印在包装上。
10、本条第8款规定的信息必须包含在操作手册(说明书)中。另外,操作手册(说明书)应包含制造商的名称和位置(制造商授权的人员),进口商,与其通信的信息。
11、操作手册(说明书)是按照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立法(俄文)和海关联盟成员国的语言(如适用)进行的。
在纸质文件上进行(指令)操作。可以附上一套关于电子操作文件。包括在机器组中的操作手册(指令)和(或)非家用设备,在制造商的选择上,只能在电子媒体上进行。
用于包装机器和(或)设备的材料和物质必须是安全的。
13、机器和(或)设备及其组件和组件的运输和存储应在设计(设计)和操作文件规定的安全要求的基础上进行。
14、对机器和(或)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和检查时,在整个工程期间必须遵守操作手册,说明,维护或维修方案规定的要求。
15、修理中机器和(或)设备的设计变更必须由开发人员(设计人员)同意。
16、对机器和(或)设备进行重大修理后,应进行风险评估,其值不得高于允许值。如有必要,制定技术和组织措施来实现可允许风险的价值。
17、对于不符合设计(设计)文件要求的修理车辆和(或)设备,应制定措施,以确保安全理由中确定的风险值,同时考虑到组织采用的技术过程和控制系统。
18、使用说明(说明)应为机器和(或)设备的安全处置确定建议。
19、设计机器和/或设备时,操作说明(说明书)应规定防止机器和/或设备在达到指定资源或预期使用寿命后被滥用的措施。
第六条、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机器和(或)设备与本技术规范的通过直接满足其州际标准要求,以及如果缺少(在采用州际标准之前) - 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州)标准,要确保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要求,以及含有规则和研究方法的标准(和测试)和检测,包括应用和满足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所必需的抽样规则,并评估产品(以下简称标准)与相应类型的机器和(或)设备的一致性。
在自觉的基础上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表明机器和(或)设备符合本技术规定的安全要求。
第七条、一致性评估
1、关税同盟单一关税领域流通的机器和(或)设备,应当按照本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评估。
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是以合规确认的形式,以国家控制(监督)的形式进行的。
已经为其制造商自己使用或制造的机器和(或)设备,以及用于机器和(或)设备的维修(维护)的机器的组件和备件不受本技术要求。
第八条、确认合格
1、机器和(或)设备的一致性的合规确认按照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统一程序进行。
2、机器和(或)设备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的确认方式为:
认证机构(合格评定)认证(以下称认证机构),包括在海关联盟认证机构统一登记册和检测实验室(中心);
根据自己的证据和/或通过认证机构或认证检验实验室(中心)参与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以下称为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的参与获得符合性声明。
3、关于技术法规清单中所列的机器和(或)设备进行认证,需要确认符合海关联盟“关于机械和设备安全”的技术规定的要求,并以附录3中给出的CU-TR Certificate合格证书认证形式。
4、申请人就技术规则主题清单中所列的机器和(或)设备进行CU-TR Declaration符合性声明,确认符合海关联盟“关于机器和设备安全的技术规则”的技术规定,以附录3所列的形式发布。
5、根据申请人的决定,根据本条第4款第1段所述的机器和(或)设备中的设备和(或)设备的合规性,不得声明符合认证计划的认证可以通过机器和(或)设备等效的符合声明的方案进行这项技术规定,包括在缺乏或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自己的证据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6.符合性声明CU-TR Declaration或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是确认机器和(或)设备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唯一文件。
7、CU-TR Declaration符合性声明和CU-TR Certificate合格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应在海关联盟关税领域内,在符合性声明CU-TR Declaration或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的有效期内,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域内发行的机器和(或)设备运行到每个单元(机器和(或)设备)。
8、CU-TR Declaration符合性声明和CU-TR Certificate合格证书的资料必须在机器和(或)设备的技术护照上注明。
9、进行合格评定时,检查机器和(或)设备是否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直接或本技术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规定。
10、在确认机器和(或)设备的一致性的情况下,申请人为确定符合本技术规定的安全要求的机器和(或)设备形成一套文件,其中包括:
安全理由;
技术条件(如有);
操作文件;
这些机器和(或)设备(如果制造商应用)必须满足第6条规定的标准清单;
合同(供应合同)(批量,单件)或运输单据(批次,单件);
制造商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有关研究的信息(如有);
制造商,卖方,履行国外制造商和(或)检测实验室(中心)(如果有的话)的功能的人进行的机器和(或)设备的测试报告;
材料和组件的一致性证书或测试报告(如果有的话);
这些机器的合格证书和(或)从外国认证机构收到的设备(如果有的话);
其他文件直接或间接确认机器和(或)设备符合本技术规定的安全要求(如果有)。
第九条、符合性声明CU-TR Declaration机器和(或)设备一致性的程序
机器和(或)设备的一致性符合性声明CU-TR Declaration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连续生产的机器和(或)设备的方案1d包括以下操作:
申请人形成第8条第10款规定的文件;开展工业控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机器和(或)设备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在测试实验室或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测试样品,接受并注册符合性声明CU-TR Declaration。
一批机器和(或)设备(单件)的方案2e包括以下操作:
申请人形成第8条第10款规定的文件;在测试实验室或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测试样品,接受并注册符合性声明CU-TR Declaration。
连续生产的机器和(或)设备的方案3d包括以下操作:
申请人形成第8条第10款规定的文件;开展工业控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机器和(或)设备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在认证的测试实验室(中心)测试样品,接受并注册符合性声明CU-TR Declaration。
一批机器和(或)设备(单件)的方案4d包括以下操作:
申请人形成第8条第10款规定的文件;在认证的测试实验室(中心)测试样品,接受并注册符合性声明CU-TR Declaration。
方案5d用于机器和(或)设备:
用于危险生产设施;
如果在现场安装之前不可能全面进行测试;
当申请人不遵守本技术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包括创新产品时,确认合规性。
它包括以下操作:
申请人形成第8条第10款规定的文件;开展工业控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机器和(或)设备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并向认证机构发送进行型式检验的申请;
认证机构应考虑申请人收到的文件进行型式检验。如果申请人没有采用本技术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认证机构将根据要求规定对这些标准的要求进行更换的可能性。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类型检测,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作为所有机器和(或)随后生产的设备的代表的样品的研究;
检查提交的文件,测试样品或确定(关键)机器和(或)设备的组件;
如果进行的研究结果是积极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委员会决定批准的统一格式发放类型的证书,并发给申请人。型式证书是合格声明的组成部分,对于机器和(或)被认定为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充分证据的要求,由国家控制(监督)机构进行的检查符合本技术规定; * 9.1.5.2.2.3)
申请人接受并注册符合性声明CU-TR Declaration。
用于连续生产的机器和(或)设备的方案6d,如果制造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则包括以下操作:
申请人形成第8条第10款规定的一套文件,其中包括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统一登记册和检验实验室(中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ISO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合格证复印件);开展工业控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机器和(或)设备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在认证的测试实验室(中心)测试样品,接受并注册符合性声明CU-TR Declaration。
根据方案1d,3d,5d,6d宣布遵守情况,申请人可以是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在其境内作为个人企业家或制造商或根据国外制造商履行职能的法律注册的法人或个人与他签订合同,以确保提供的产品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以及在产品不符合海关联盟(执行国外制造商职能的人)本技术法规要求时需承担责任。
根据方案2e,4d宣布遵守情况,申请人可以是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在其领土上作为个体企业家或制造商或卖方或根据与制造商的协议,作为外国制造商的法律注册的法人在确保供应产品遵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以及在产品不符合海关联盟(执行国外制造商职能的人)本技术法规要求时需承担责任。
第十条、接受符合性声明CU-TR Declaration的材料依据
1、本技术法规第8条第10款规定的文件以及本技术法规第6条规定的标准,应作为证据材料,作为基于自己的证据接受符合性声明的依据。
2、作为适用这些文件的条件,可以考虑:
1)测试报告:
在测试报告中存在确认符合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所有要求的指标值,适用于所声明的具体产品;
所要求保护的机器和(或)设备的测试报告;
2)符合性证明,符合性声明或原材料,材料,部件的测试报告 - 如果确定最终产品的安全符合合格确认;
3)ISO001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证书 - 如果适用于要求保护的机器和(或)设备的制造;
4)直接或间接确认机器和(或)设备符合既定要求的其他文件,申报机器和(或)自愿认证发放的设备的符合性证书(如果自愿认证已经确认所有必要要求)。
3、符合性声明应以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核准的形式正式确定。
符合性声明须按照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程序进行注册。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性自其注册之日开始,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4、申请人必须在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满后十年内保留符合性声明的证据。
必须根据要求向国家控制(监督)机关提供一套确认合规性的文件。* 10.4.2)
第十一条、机械和(或)设备的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认证程序
1、机器和(或)设备的认证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串行批量生产机器和(或)设备的方案1c包括以下操作:
申请人形成第8条第10款规定的一组文件,并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应从申请人身上挑选样品进行检测;
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统一登记的认证测试实验室(中心)(以下称为认证测试实验室(中心))对机器和(或)设备样品进行测试;
认证机构对制造商的生产状况进行分析,并对机器和(或)设备样品进行测试,结果如果结果为正,则向申请人发出合格证书;
认证机构通过在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检测样品和(或)分析生产状况来对认证机器和(或)设备进行检验控制。
一批机器和(或)设备(单件)的方案3c包括以下操作:
申请人形成第8条第10款规定的一组文件,并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或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进行抽样检验;
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对机器和(或)设备样品进行检测;
认证机构应分析机器和(或)设备样本的测试结果,如果结果为合格,则向申请人发放合格证书;
计划9c为一批机器和(或)有限范围的设备,用于装备在海关联盟单一领土内的企业,包括以下措施:
申请人形成第8条第10款规定的一组文件,并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应分析申请人提交的一组文件,如果结果为合格,则向申请人发放合格证书。
计划1c,9c下的认证申请人可以是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在其境内作为个体企业家或制造商或根据与其达成协议履行外国制造商的职能的法律注册的法人或个人,确保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当所提供产品不符合海关联盟这个技术规范(执行国外制造商职能的人)承担责任。
计划3c下的认证申请人可以是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在其境内作为个体企业家或制造商或出售人或根据与他达成协议履行外国制造商的职能的法律注册的法人或个人,部分确保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以及当所提供产品不符合海关联盟这个技术规范(执行国外制造商职能的人)承担责任。
2、申请人可以在机构和设备清单所列的认证机器和(或)设备领域的任何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确认符合海关联盟“关于机械设备安全”的技术规定,以“合格证书,由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
合格证书申请由申请人提供,必须包含: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点;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点;
关于机器和/或设备(其组成)的信息及其识别特征(名称,海关联盟对外经济活动分类人员的代码,机器和(或)设备的文件(州际或国家标准,企业标准,规格和等等),批发生产或批次的形式,合同的要求(合同)等);
本技术规定第6条第1款所述的标准;
合格证书认证方案
3、认证机构审查申请,并决定认证的可能性。
如果决定是肯定的,认证机构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开展认证工作。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方案进行工作,做出决定,如果结果为合格,则向申请人发出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
4.如果认证有不合格项项,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合理的决定,拒绝签发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
5.样品(标准样品)或机器和(或)设备的单一产品的测试由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代表认证机构进行,并发布测试报告。
6.生产状况分析由制造商的认证机构进行。分析结果记录在一个行为中。
如果制造商具有生产或开发和生产机器和(或)设备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将评估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认证机器和(或)设备的稳定生产的能力。
7、如果认证计划中规定的检查结果是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并将其发给申请人。
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是以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批准的统一形式制定的。
关于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的信息,将以统一的形式发给统一登记册,发放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和注册。
8、为生产的机器和(或)连续生产设备(不超过5年)为已发布批次确定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使用期限未确定。
9、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可能附有一份附件,其中包含其运作所涉及的具体产品清单。
应用程序执行:
需要详细说明申请人制造的一批相同产品的组成以及相同要求的认证;
需要指定作为具有统一生产条件的较大关联的一部分的制造工厂。
第十二条、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统一EAC标志
1、机器和(或)设备,按照本技术法规第8条过去的这个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相关安全要求应标有产品的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的单个标示。
2、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统一EAC标志的标志是在机器和(或)设备在市场上流通之前进行的。
3、海关联盟成员国的产品在市场上应用到机器的各单位和(或)设备以任何方式,在整个机器的整个生命和(或)设备提供清晰的图像。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的统一产品流通EAC标记适用于产品本身。
4、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市场上如果它不能直接施加到机和(或)设备,允许仅在包装和在所附的操作文件标识EAC符号。
标有产品的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市场上的单个EAC标识
5.机器和(或)设备只要符合海关联盟,欧亚经济共同体EAEU,适用于他们的技术法规的要求,并提供产品的EAC标识的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市场上的应用。
第十三条、保护条款
1、海关联盟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限制,禁止在海关联盟境内发行(或)不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设备。并且要求不符合本规定的机器和(或)设备退出市场 * 13.1)
附件1.机械和(或)设备安全的基本要求
附录1 海关联盟“关于机械设备的安全”(TR TC 010/2011)技术法规
1、可以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下,对机器和(或)设备进行调整和维护,而不会使人员受到危险。
2.在开发(设计)和制造机器和(或)设备时,负责人必须:
消除或减少危险;
采取措施防范危险;
告知消费者保护措施,说明是否需要进行特殊培训,并确定需要采取技术保护措施。
3、在机器和(或)设备的开发(设计)和制造以及开发机器和(或)设备运行的手册(指令)时,必须考虑操作机器和(或)设备时的允许风险。
4、如果由于不可接受的操作而导致危险,机器和/或设备的设计应防止此类操作,应在用户手册(操作说明)引起用户对这种情况的注意。
5、在机械和(或)设备的开发(设计)和制造中,应采用符合人体工程学的原则,将员工的不适,疲劳和心理压力的影响降至最低水平。
6、在机器和(或)设备的开发(设计)和制造中,应考虑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时对操作人员的行为施加的限制。
7、机器和(或)设备必须按照操作说明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以实施安全调整,维护和预期用途。
8、机器和(或)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使其制造和操作中使用的原材料,材料和物质不会威胁到人的生命或健康,物质,环境,生命或健康的安全。
使用液体和气体时,应避免与其使用相关的危害。
9、有必要为机器和/或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额外的照明。
机器和(或)设备的内部零件和区域,需要频繁的检查,调整和维护,必须有照明以确保安全。
当操作机器和(或)设备时,必须排除阴影区域的形成,引起干扰的区域,盲目和频闪效应。
10、机器和(或)设备或其各部分必须进行包装,以使其可以安全地储存而不受损坏,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
11、如果机器和(或)设备或其各个部件的重量,尺寸或形状不允许手动移动,机器和(或)设备或其每个部分应:
配备提升机构的装置;
具有可以应用标准提升装置的这种构造。
12、如果机器和(或)设备或其中一个部件被手动移动,则必须轻松移动或装有提升装置。
有必要提供特殊的位置,以便安全地安置操作所需的部件和部件的工具。
13、机器和(或)设备的控制系统必须确保其在所有规定的操作模式下运行的安全性以及由操作条件提供的所有外部影响。
控制系统应排除创造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以及人员破坏控制措施。
根据机器和(或)设备的操作模式的控制和监控的复杂性,控制系统必须包括用于自动控制操作模式或自动停止装置的装置,如果违反操作模式可能导致危险的情况。
14、机器和(或)设备的控制系统必须包括警告装置和其他手段,以防止违反机器和(或)导致危险情况的功能。
提示违反机器和(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提示,应提供人员明确,可靠,快速的信息认知。
15、机器和(或)设备的控制应为:
容易获取和自由区分,提供铭文,符号或以其他方式表示;
被设计和放置,使他们的非自愿运动被排除,并确保他们的可靠,自信和明确的操纵;
考虑到所需要的努力,使用的顺序和频率以及功能的重要性;
使得它们的形状和尺寸对应于捕获(手指,刷子)或按压(手臂,手掌,脚的手指)的方式;
位于危险区域外,除了控制之外,其功能目的需要在危险区域中存在人员,并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
16、如果由一个管理机构若干不同的行动,则应通过控制和可核实的方式显示要执行的行动。
17、机器和(或)设备的启动以及停止后的重新启动(不管停机原因)只能通过启动控制进行。该要求不适用于在自动模式下运行的生产设备的重新启动,如果通过此模式提供停止后重新启动。
如果机器和(或)设备的系统具有启动系统或其各个部件的多个控件,并且违反其使用顺序可能导致创建危险情况,则控件必须提供排除违反序列的设备。
18、机器和(或)设备的每个系统必须配备有可以安全地完全停止的(急停)控制装置。控制机器和/或设备的停止必须优先于起动控制。
机器和(或)设备停止后,机器和(或)设备驱动器的电源必须断开,除非关闭电源可能会导致危险情况。机器和/或设备(手动便携式机器除外)的控制系统必须配备紧急制动和紧急停机(急停),如果这些系统的应用可以减少或防止危险。
19、紧急停止控制应:
可以清楚地识别和容易获取;
快速停止机器和(或)设备,而不会造成危险;
在对应于停止的位置的致动之后,直到用户返回到起始位置;
返回起始位置,不会导致机器和(或)设备的启动;
红色警示,形状和大小与其他控件不同。
20、机器和(或)设备系统的管理应避免由于其联合运作以及任何部件故障而导致危险的发生。
机器和(或)设备系统的管理应允许人员在必要时阻止系统的启动,并停止它。
21、机器和(或)设备系统的控制面板应为人员提供监测危险区域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在场的机会,或者当人员或其他人员处于危险区域时,管理层必须排除机器和(或)设备的功能。必须在每个开始之前都有一个警告信号,其持续时间允许危险区域中的人员离开或防止系统启动。
机器和(或)设备系统的控制面板必须配备有用于显示违反系统任何部分的操作的信息的装置,以及系统和(或)其各个部件的紧急停止(关闭)的手段。
22、在机器和(或)设备的控制中存在模式切换的情况下,其每个位置必须仅对应于一种操作模式并被牢固地固定。
23、如果在机器和(或)设备的某些操作模式下,需要增加对人员的保护,则由交换机加入模式数据必须确保:
阻塞自动控制的可能性;
只有当力持续施加到运动控制时,结构元件的运动;
停止机器和(或)设备的操作,如果他们的工作可能对人员造成危险;
排除机器部件的运行和(或)不参与执行所选的设备;
降低机器部件的运动速度和(或)执行所涉及的设备的速度。
24、所选择的控制模式必须优先于所有其他控制模式,紧急停止除外。
25、完全或部分终止电源及其随后的恢复以及电源管理链的损坏不应导致危险情况,包括:
恢复供电期间机器和(或)设备的自发启动;
未执行已发出的停止命令;
机器的移动部件和(或)设备和固定物体,坯料,工具的落下和弹出;
保护装置的有效性降低。
26、机器控制系统和/或设备中的违规(故障或损坏)不应导致危险情况,包括:
恢复供电期间机器和(或)设备的自启动;
未执行已发出的停止命令;
机器的移动部件和(或)设备和固定物体,坯料,工具的落下和弹出;
保护装置的有效性降低。
27、机器和/或设备必须在预期的操作条件下保持稳定,确保使用而不会有翻倒,跌落或意外移动的风险。
在操作手册中,必须注明使用适当的紧固件。
机器和(或)设备的部件及其连接必须能承受它们经受的力和压力。
使用的材料的耐久性必须符合设想的操作,同时考虑到与疲劳,老化,腐蚀和磨损现象相关的危险的外观。
29、机器和(或)设备的操作说明(说明)应指明确保安全所需的监控和维护的类型和频率。如有必要,应注明磨损部位及其更换的标准。
30、如果采取措施,仍有机器和(或)设备销毁的危险,必须以这样的方式安装防护栅栏,使机器和/或设备的零件或部件销毁时,其碎片不能飞散。
31、管道必须承受要提供的载荷,它们必须牢固固定并防止外部机械影响。
应采取措施,保护管道和高压喷气时在故障时突然发生的危险后果。
32、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机器和(或)设备产生的零件,碎片或废弃物的危险。
33、机器和(或)设备的可用部件不应具有尖锐切割边缘,尖角和粗糙表面,能够对机器和(或)设备的功能的性能造成伤害。
34、如果机器和/或设备被设计成执行几个不同的操作单元,在每个操作单元之间手动移动工件,则可以将每个功能元件与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其他元件分开使用。
35、如果机器和(或)设备用于在不同模式,速度下运行,则需要确保这些模式的安全可靠的选择和调整。
36、活动机械和/或设备的部件必须定位成不会造成伤害,或者如果持续存在危险,必须使用警告标志和/或铭牌,安全或保护装置,以避免与机器的接触和(或)可能导致事故的设备。
37、有必要采取措施,防止运动部件意外堵塞。如果采取措施,可能会发生堵塞,应提供专门的工具来安全解锁。必须在操作手册(说明书)中注明解锁过程和方法,机器和设备必须相应标注。
38、应根据风险分析选择用于防止机器和/或设备移动部件造成的危险的防护和安全装置。
39、防护和安全装置必须:
坚固稳定;
安全
位于距离危险区域适当的距离处;
不要干扰危险区域生产过程的控制;
允许进行调整和(或)更换仪器以及机器和(或)设备的维护工作。
40、固定保护栅栏必须牢固地固定,只有使用工具才能进入封闭区域。
41、活动防护围栏应:
如果可能的话,打开机器和/或设备时可以保持连接到机器
具有阻塞装置设备,而防止保护罩自动打开。
42、移动防护装置和保护装置必须设计并结合到机器和/或设备控制系统中,方式如下:
活动部件在人员可及的范围内无法启动;
使用时不能接触到暴露的人员;
他们只能使用工具安装;
这些装置中的一个部件的不存在或不能阻止移动部件的包容或停止;
通过创建适当的屏障提供对弹出部件的保护。
43、限制进入机器运动部件的位置的设备和(或)工作所需的设备应:
手动或自动设置(取决于他们参与的工作类型);
使用工具安装;
限制废弃部件的危险。
44、保护装置必须连接到机器和(或)设备的控制系统,方式如下:
活动部件在操作员可以触及的状态下无法激活;
在操作机器和(或)设备时,人员不能在活动部件的范围内;
不存在或保护装置的部件中的一个的故障不会打开或停止活动的部件。
45、必须使用工具安装(拆除)保护装置。
46、机器(或)设备使用的电能,它们必须被开发(设计),制造和安装保护装置,以防止触电危险。
47、如果机械和(或)设备不使用电能(液压,气动,热能),则应设计和制造,以避免与这些类型能源相关的任何危险。
48、组装机器和(或)设备可能是危险源错误必须排除在外。如果不能避免应将警告标示直接放在机器和/或设备上。有关可能组装错误的信息,请参见操作手册。
49、有必要消除液体和气体混合所引起的危险,以及(或)组装过程中电导体的不正确连接。如果不可能避免,则应在管道,电缆和(或)连接块上注明有关信息。
50、应采取措施消除机器和(或)高温或低温设备或材料接触或接近的危险。
有必要评估机器和(或)工人和(或)高温或低温物质的设备和(或)设备的危险,如果有危险可能性应采取措施减少预防。
必须提供与机器和(或)设备的接触或接近的伤害保护,或者使用具有高或低温度的物质。
手工工具,金属把手和机器和(或)设备的金属表面必须用绝热材料覆盖。在存在皮肤开放区域可能(无意的)接触的情况下,设备的金属表面的温度应在允许的值内。
51、机器和(或)设备应设计成不会直接由机器和/或设备,气体,液体,灰尘,蒸气或由机器和/或设备产生的其他物质直接引起的火灾或过热的危险设备。
机器和(或)设备必须设计成使得机器和/或设备,气体、液体、灰尘、蒸汽或其他所使用的机器和/或设备产生的物质直接造成不可接受的爆炸危险,有必要:
避免危险集中的爆炸物质;
对爆炸物质的浓度进行连续的自动控制;
防止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自燃;
尽量减少爆炸的后果。
52、设计机器和(或)设备时,必须提供噪声、次声、空气和接触超声波的参数,这些参数在机器和(或)设备的运行过程中不允许超过许可。
操作手册应设置机器和/或设备噪声参数和不确定性参数。
54、设计机器和设备时,必须确保人员产生的振动的允许参数。
在机器和(或)设备的设计中,应提供产生的振动对人员的影响所引起可能的风险。
55、对于手动和手动机器,以及配备人员工作场所的机器,操作说明书应指明作用于人员的校正振动加速度的总有效值以及用于估计该值的不确定度参数。
56、机器和(或)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使电离辐射不会产生危险。
57、使用激光设备时应该是:
防止随机辐射;
防止直接、反射、分散和二次辐射;
激光设备监控或调整的光学设备应没有危险。
58、设计机器和设备时,有必要采取措施,保护人员免受非电离辐射、静电、永磁场、工业频率电磁场、射频和光学范围的电磁辐射的不利影响。
59、在运行过程中排放机器和/或设备的气体、液体、灰尘、蒸汽和其他废物不应成为人类生命和健康和环境危险的根源。
如果有这样的危险,机器和/或设备必须配备收集和/或处置这些物质的装置,这些物质应尽可能靠近释放源,以及用于连续自动排放控制的装置。
60、机器和(或)设备应配备防止机器内部人员关闭的装置(或)设备,如果不可能避免,请通过信号呼叫协助的设备。
需要设计(设计)人员可能位于的机器和/或设备的部件,以防止人员滑倒、绊倒或跌落。
62、机器和(或)设备的维修场所应位于危险区域外。
在机器和/或设备停机期间应尽可能进行维护。如果出于技术原因,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则有必要确保维护安全。
63、可以在机器和/或设备上安装诊断设备以检测故障。
有必要提供快速、安全地拆卸和更换需要频繁更换的机器和(或)设备的部件的能力(特别是在操作过程中需要更换或者易于磨损或老化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危险)。在工具和测量装置的帮助下执行这些操作,按照使用说明书(说明书)进行操作,有必要确保安全访问这些元件。
64、有必要确保向所有维修区提供(楼梯,画廊,人行道等),以便安全进入工作场所。
65、机器和(或)设备必须配备有所有能源的关闭装置,这些装置的颜色和尺寸都被标识。如果操作可能对危险区域的人造成危险,则有必要确保其堵塞的可能性。
有必要确保中断电源的方法可以被阻止,以防人员无法检查电源是否在有权访问的地方被关闭。
有必要确保在电源被切断之后安全地排出(消散)存储在机器和设备链中的能量的可能性。如有必要,一些电路可以保持连接到电源,以保护应急照明。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66、机器和(或)设备必须设计(设计),以便人员干预的需要受到限制,除非操作手册中规定。
如果无法避免人员干预,则必须安全。
67、必须规定清洁内部机器部件和(或)含有危险元件的设备,而不会渗入机器和(或)设备以及从外部解锁。有必要确保安全清洁。
68、工作人员必须清楚了解机器和(或)设备管理所需的信息。信息不应该是冗余的,以免在操作过程中造成人员误解。
69、如果人员由于故障而处于危险中,机器和/或设备必须配备提供警告声或光信号的装置。
由机器和设备的警告装置提供的信号必须明确地被察觉。人员应该能够检查警告装置的操作。
70、如果尽管采取了措施,如有危险,机器和/或设备必须提供必须用俄语和以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来理解和汇编的警告标志(标志)如果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立法有相应的要求。
附件2、某些类别的机械和设备的附加安全要求
附录二
海关联盟“关于机械设备的安全”(TR TC 010/2011)技术法规
农业自走式机器、移动式设备
1、器与其运动相关的危险发生,必须另外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安全要求。
2、运营商的工作场所能见度应该足以确保操作者的安全,位于危险区域人员在机上的应用及其工作机构根据其预期目的。如有必要,应提供消除由于能见度不足造成的危险所需的手段。
3、操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应能够启动操作机器所需的控制。唯一的例外是为了安全起见,必须在操作员工作场所外的控制的帮助下进行这些工作。
4、轮式车辆的转向系统必须设计和制造,以减少由于对转向轮的外部影响而导致的方向盘或控制杆的力。
5、差速锁控制必须设计和安装,以便当机器移动时可以解锁差速器。
如果用于执行指定功能的生产过程的机器配备超过其尺寸的设备(例如稳定器,吊杆等),操作人员必须能够确保在开始运动之前该设备处于设定位置,而不是移动机器时会造成危险。
在发动机启动期间,必须排除机器任意移动的可能性。
6、机器必须满足减速、停止、制动和制动过程的要求,以确保操作文件、负载水平、速度指定的运行模式的安全。
7、操作员在操作控制的帮助下,应能够减速或完全停止自行。如果需要确保安全性,在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或电源故障的情况下,机器必须配备一个应急装置,以便通过完全独立和易于访问的控制来降低速度或停止。
如果需要确保安全性,机器必须配备驻车制动器,以确保机器完全不可移动。
8、在机器或机器系统进行远程控制的情况下,每个控制单元必须与要使用的机器清楚地识别。
遥控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必须能够控制相关机器和/或某些操作。
配备遥控系统的机器必须设计和构造成仅对来自特定控制单元的信号作出反应。
9、由一系列运行操作员控制的机器的运动应该是可能的,因为连续的操作员暴露于适当的控制。在发动机起动时,必须排除机器任意移动的可能性。
10、由多个运行操作者控制的机器的控制系统必须设计成将与机器的任意移动相关的所有风险降至最小。
机器的速度应与附近操作员的移动速度相当。
如果机器配备旋转工具,则除机器直接由该旋转工具驱动之外,应排除机器反转时可能会打开的任何可能性。在后一种情况下,机器的倒车速度不应对操作员造成危害。
转向电源(如果存在)的故障不应该阻止机器在完全停止所需的整个时间段内运行。
11、机器的设计、制造以及必要时安装在底盘上,使其在运动过程中产生的重心出现不可控制的振荡,不会影响机器的稳定性或在其结构上产生过大的负载。
自走式机器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使其稳定性保持在规定的工作条件下。
12、如果在预定的操作条件下存在倾翻自行式机器的风险,则必须装有翻车保护装置。当机器翻转时,该设备的结构必须确保机器中存在相应的应变限制量。
机器的座椅必须适当地设计或配备有约束系统,允许操作者保持原位,而不必限制必要的操作来控制机器。
13、如果根据自走车辆的运行状况,可能会有各种物品掉落的危险,因此必须配备防坠落装置。
如果物体掉落,则该设备的设计必须为操作者提供适当的应变限制。
设计用于牵引或自身拖曳的机器必须配备拖曳装置,设计,制造和定位,以确保容易和安全的连接或拆卸,并防止在操作过程中意外断开连接。
15、半挂半安装机器应配备支撑表面对应于装载和地面条件的支柱。
将自走式机器(拖拉机)与拖曳车辆的第一刚性支架连接起来的可移动式机械动力输出装置的设计和构造应使得操作中的任何可动部件在整个长度上得到保护。
必须用固定在自走式机械(拖拉机)上的特殊保护装置或提供同等水平保护装置的任何其他装置来保护安装有可移动机械动力输出装置的自走式机械(牵引车)的动力输出轴。
为了提供对可拆卸电源输出装置的访问,该保安人员必须能够打开。当安装上述装置时,应有足够的空间来防止驱动自走式机器(拖拉机)时传动轴损坏保护罩。
牵引车辆的动力输出轴必须封闭在固定在其上的保护壳中。
扭矩限制器或超速离合器只能从拖车的侧面附接到传动轴的万向接头。可拆卸的机械动力输出必须在其上适当标注。
17、所有需要将可拆卸机械动力输出装置连接到自走式机器(拖拉机)的牵引车辆必须具有这种连接系统,如有必要,机器断开将保护设备及其防护屏障免受损害它们与地面或机器的细节接触的结果。
防护罩的外部部件必须设计,构造和放置,使其不能与可拆卸的机械动力输出装置同时旋转。防护罩必须覆盖螺旋桨轴,直到内接头的叉端(在简单万向节的情况下),并且在广角万向接头的情况下不得小于外铰链的中间。
如果进入机器工作场所的手段靠近可移动式机械动力输出装置,则必须设计和制造,除了设计中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以作为步骤使用传动轴保护装置的可能性。
18、电池的安装位置应设计和制造,以消除在机器翻倒的情况下与电解液操作人员接触所造成的危险,并避免电解液蒸气在操作员工作场所积聚。
机器的设计和构造必须能够通过易于访问和特别设计的设备(开关)来断开电池。
19、根据危险类型,机器必须装有易于接近的地方和/或内置灭火系统的灭火器。
20、如果机器的主要功能是喷涂,操作人员必须防止接触有害物质的危险。
配备操作者场所的机器应配备适当的装置,用于将信号从牵引车辆传输到拖车(如有必要)。
22、在电力设备机舱外运行的农机操作人员的工作场所必须受到保护,不得扔地球,技术材料和污物。
旨在减少运输宽度和/或高度的折叠元件应设有机械或其他方式将其保持在运输位置。
24、用于在山区工作的自走式机器和动力源必须配备极限允许的滚子。
25、铰接式、半安装式、拖车式、半拖车式和装载式农用机械的安全要求在从铰链式半安装拖车或组装机器和电动工具(拖拉机)作为机器牵引车单元的一部分进行测试时进行评估。
26、如果自走式机器和电动工具用于危险环境,或机器和电力设备本身是危险环境的原因,则应提供适当的设备,以确保操作员的正常运行,并保护他免受可预测的危害。
27、当操作员的工作场所配备驾驶室时,应允许操作员快速离开机器,并至少有一个紧急出口。
28、与电力设备相结合,交通工具关闭的车辆电力设备的光信号装置以及自走式机器应配备自己的外部灯具。
起重机
1、起重机的设计和制造必须在运行过程中(工作和非工作状态)以及生命周期的剩余阶段(制造,安装,测试,拆除等),保留所申报的几何形状,强度,刚度,稳定性,耐磨损和耐腐蚀性,以及平衡(最后,仅适用于门式起重机的某些类型的起重机)。
必须通过计算来确认金属结构的计算要素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平衡以及负荷起重机械机构的相应安全参数,并考虑已建立的运行模式。
2、沿着轨道移动的起重机必须配备专用装置,防止轨道脱轨的风险,以及在风荷载下的未经授权的移动。
3、如果存在这些装置,则存在脱轨的风险,例如,由于轨道本身的可能的地震撞击或断裂,必须使用附加装置来防止可能的设备掉落。
4、起重机械的设计和制造必须考虑到机械的规定的运行条件,运行时间和运行方式。用于提升提升机械用于维修集约处理的机构应配备操作记录仪。
运行时间记录仪(带负载转矩限制器)还必须配备所有独立式起重机。
5、必须考虑到温度,环境腐蚀性,环境爆炸危险等特定操作条件(工作和非工作条件)选择用于制造起重设备的材料。材料的质量必须由制造商的证书确认。
钢绳的块体和鼓的直径应不小于安装分类组所定义的机构直径。滚筒上的块状和开槽必须与安装的钢丝绳的直径相对应。
6、设计用于控制运动的设备必须起作用,使其安装在其上的起重机是安全的。
起重机必须设计,制造或配备专门的装置,以将各机器部件的运动幅度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如有必要,应在开始操作这些设备时给出警告信号。
如果独立地沿轨道移动可能会意外地彼此靠近,造成碰撞的风险,则必须配备系统以避免发生这种风险。
起重机必须设计和制造,以防止危险的变更或放置在其上的货物的自由和不受控制的跌落,即使其发生的原因是操作人员完全或暂时的停电或停车。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仅使用摩擦制动系统降低负载的过程不应该是唯一可能的办法,除了不能另行运行的机器。
装载遏制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以排除货物意外掉落的可能性为限。
7、曳引机的工作位置必须能最大程度地提供其运动部件的轨迹,以防止人员,设备或其他同时移动的机器可能发生碰撞,并产生一定的危险。
必须设计和制造沿轨道移动的起重机,以保护人们免受由负载,运输平台或配重(如果有的话)造成的伤害。如有必要,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应排除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进入货物运输区域。
如果在检查或维护过程中存在任何固定元件和人体内部的运输平台之间的危险,低于或高于其的部位,则必须提供足够的空间形式的避难所或安装阻塞运输平台运动的机械装置。
8、用于固定平台的起重机运输平台的运动必须在刚性导轨上进行。具有剪式铰链机构的起重系统也被认为是具有刚性导轨的系统。
如果人们可以进入运输平台,起重机必须设计和构造,以确保运输平台在进出时保持静止,特别是在装卸时。
起重机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使运输平台与其所在的着陆点之间的差异不会造成绊脚石或跌倒的风险。
选择钢丝绳的设计力量由机构的设计决定,同时考虑到滑轮的多重性。钢丝绳的最小使用系数(安全系数)不得小于安装绳索的分类组定义的机构。吊索每个分支钢丝绳的最小使用系数(安全系数)应至少为6,受多支线分支之间的最大角度不超过90°。多分支线路的每个分支的设计负载取自负载由三个或更少分支持有的条件。
设计用于提升或保持负载的钢索(除绳绳和绳索绳索外)不应有任何接头,而不是关闭绳索的末端。
选择终端的质量和钢绳的固定方法,为整个机构和曳引机提供适当的安全等级。
9、尺寸必须考虑到机构分类和链距的组合。
链条选择的设计力量由机构的设计决定,考虑到链块的多样性。链的最小利用率(安全系数)必须不小于安装链的分类组定义的机制。
选择环链的连接和拼接方法,为整个机构和曳引机提供适当的安全等级。
吊索每个分支的链条的最小利用系数(安全系数)应至少为4,这取决于多分支线路的分支之间的最大角度不超过90°。多分支线路的每个分支的设计负载取自负载由三个或更少分支持有的条件。
在吊索施工中使用纺织绳索和带子时,吊索每个分支的纺织绳索或胶带的最小使用系数(安全系数)必须至少为7,这取决于多支线不超过90°的分支之间的最大角度。
纺织绳索和皮带的接合不应导致吊带每个分支的规定的最小利用率降低。
设计用于控制运动的设备必须起作用,使其安装在其上的起重机是安全的。
如果货物从运输平台中掉落有风险,起重机必须设计和构造,以排除这种风险的发生。
10、在登船/下船(装卸)的地方,必须排除与移动平台或起重机其他部件接触的人员的风险。
如果在着陆(装货/卸载)场所缺少运输平台交通区域的人员可能会有风险,则应提供保护性围栏,不包括此风险的可能性。这些护栏不得沿运输平台的移动区域的方向打开。它们必须具有互锁的安全装置,这取决于运输平台占据的平台,防止运输平台的危险运动,直到警卫关闭和锁定,并且保安人员打开直到运输平台停在相应的着陆(装卸)现场。
11、为了确认起重机的效率,定期进行静载荷和动载荷测试,载荷为1.25载荷(静态试验)和1.1护照能力(动态试验)。进行货物检验的程序应在起重机操作手册中说明。
新制造的起重机械(起重机型独立起重机)另外经受了一般的抗翻转稳定性试验。测试程序应在负载起重机操作手册中规定。
12、手动起重机械的控制装置应自动复位至原来的位置。然而,当控制不存在货物或机器的碰撞威胁的部分或全部移动过程时,这些控制装置可以被替换为允许在预定义位置自动停止而不使用具有自动复位装置的特殊装置。
绳子运输平台,牵引装置必须由配重或允许控制张力的装置支撑。
13、除组装单元以外的提升链,绳索或吊索的每一部分都应在其上承载标记,如果不可能,则可以是带有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的板或不可拆卸环。
起重链条、钢丝绳、纺织绳索和磁带必须具有包含以下信息的证书:
-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 品牌连锁、钢绳、纺织绳或胶带,包括公称尺寸,建筑和材料数据;
- 使用的测试方法;
- 最小破坏(或破坏性)负载。
该证书的形式由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
14、所有负载处理设备必须承担其所需材料的指定(如果此信息对于安全操作是必需的)和最大负载能力。
对于不能标注的起重设备,上述信息应印在牢固固定在其上的板上,或位于磨损风险最小的地方(例如,由于磨损)或对强度等级产生负面影响负载处理设备,并应清楚地辨别。
15、每个起重机必须显示其最大额定承载能力,并且对于起重机类型的起重机,另外安装了具有货物特性的附加板。
对于仅用于起重货物的起重机械,配备有允许人们进出的运输平台,必须有明确的警告,禁止人们吊起。从可能进入运输平台的任何地方都应清楚地看到这一警告,并在机器的整个使用寿命内保持警觉。
曳引机必须配备常闭制动器(旋转制动器除外,可以常开)。
起重机提升机的制动系数考虑了机构的分类组,但不低于1.5。
起重机用于提升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起重机构应配备两个制动器,而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安全系数应根据规定的安全性进行分配。
17、起重机的起重机构必须符合确保给定安全性的要求,防止货物在起重运输过程中自动脱离,掉落或沉淀,包括控制系统故障。
除专用钩外,货钩应安装在推力轴承上。
将挂钩安装在悬架上必须完全消除在操作过程中未经许可的脱离悬架。
曳引机的每个吊钩必须装有一个闩锁,以防止在起重和运输载荷时吊钩,环或凸耳从钩的喉部脱落。
18、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和控制系统必须符合确保安全性的要求,并符合其所在机构分类组的要求。
起重机械的控制系统必须至少配备零电流保护,不包括机械驱动器未经许可的启动以及人员触电的可能性。
19、起重机械的液压设备必须符合确保安全性的要求,不得与金属结构件的元件接触的液压驱动元件造成损坏,防止紧急情况下负载(吊杆)自动降低。
每个液压回路必须通过一个安全阀进行保护,以防止额定负载等于额定载荷并密封。
20、起重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限位器(例如工作移动限制器,机舱入口必要的锁等)和指针(例如,电源电压存在的指示,称重装置的指示,和货物运输等)。根据其设计特点,责任程度和所要求的安全等级,选择起重机必要的限位器和指标的清单和数量。
21、起重机械的控制装置必须以控制方便的方式构造和安装,并且不妨碍负载处理单元和负载的观察。
手柄和手柄的移动方向应尽可能对应于机构的运动方向。
22、起重机的控制室的内部尺寸必须符合本设备的人体工程学和安全要求。
23、起重机容易接近的移动部件必须用强大的可拆卸屏障封闭,允许检查和维护机构。
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的非绝缘载流部件位于不排除接触它们的地方,应受到保护。
24、负载起重机的平台和梯子应提供给定的耐久性及其尺寸,以符合既定的安全要求。
25、起重机钢结构计算要素的焊接接头必须确保其安全。
轨道(用于沿着轨道轨道移动的起重机械)的轨道必须以在操作(在工作和非操作条件下)以及起重机的生命周期的剩余阶段(安装,测试等)中的设计和制造。 )他保持声明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疲劳、耐磨和耐腐蚀性。
食品加工加工设备,化妆品或药品生产设备
1、接触食品,化妆品或药物制剂的材料应适合其预期用途。材料及其涂层的表面应能抵抗接触环境,并确保它们可以在不破坏,破裂,破碎,剥落或磨损的情况下进行清洁和消毒。
2、与产品,化妆品或药物制剂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滑,不会产生促进产品积聚的突起或凹痕。
设备应易于清洁和消毒(如果需要,初步清除所有易于拆卸的部件)。设备的内表面必须具有径向接口,使其能够彻底清洁。
3、有必要彻底清除产品,化妆品或药物制剂从设备中排出的液体,气体和气溶胶,以及由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可能性。
4、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必须防止外来物质或害虫(例如昆虫)进入,以及任何有机物质在无法清洗的地方积聚。
5、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必须避免与食品,化妆品或药物制剂接触健康危害的辅助物质(如润滑剂)的可能性。
6、设备说明书应包含有关清洁,消毒和清洗推荐方法和方法的信息。
附录3。
附录三、海关联盟“关于机械设备的安全”(TR TC 010/2011)技术法规
经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要求的技术法规对象 “关于机械设备安全”的合格证书CU-TR Certificate形式清单
(于2016年5月16日修订)
1、家用木工机器
2、雪地飞机,雪地摩托车和拖车
3、汽车和拖车的车库设备。
4、农机
5、园林小型机械,包括电动机械化。
6、畜禽饲料生产机器。
该工具机械化,包括电动。
8、采伐,伐木技术装备:
- 汽油动力锯;
- 链锯电。
9、段落自2016年12月2日起删除 - 欧洲经委会理事会2006年5月16日第37号决定
10、矿山工作覆土、清理设备及紧固设备
-收获联合收获机
-机械化复合体
- 支持熔岩机械化
- 气动工具。
11、钻井作业设备:
- 结合通过煤和岩石;
- 金属支架用于准备工作设备
12、升降机和矿井运输设备:
- 输送机矿山刮刀;
- 皮带输送机;
- 矿山绞车。
13、钻孔和钻孔设备,爆破孔充气和爆破设备:
- 气动穿孔机(锤钻);
- 锤
- 采矿业井钻机;
- 钻机。
14、通风和除尘设备:
- -风扇煤层;;
- 集尘除尘设备;
- 氧气压缩机。
15、起重运输设备,起重机。
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要求的“关于机械设备安全”的符合性声明CU-TR Declaration形式产品清单
1、涡轮机和燃气轮机装置。
2、重型机器。
3、破碎机。
4、柴油发电机。
5、提升作业的工具。
6、输送机
7、电动和环链葫芦。
8、运输工业无轨机
9、化工,油气加工设备。
10、聚合材料加工设备。
11、抽水设备(泵,集料和抽水设备)。
12、低温,压缩机,制冷,自体,气体清洗设备:
- 空气分离和稀有气体;
- 用于制备和清洁气体和液体的设备,用于低温系统和设施的热和质量传递设备;
- 压缩机(空气和气体驱动);
- 制冷设备。
13、气体火焰处理金属和金属化产品的设备。
该设备是气体清洁和集尘。
纸浆和造纸设备。
造纸设备。
17、油田设备,钻探地质勘查设备
18、在机械制造产品上涂上油漆涂料的技术设备和设备。
19、液氨设备。
20、饮用水的准备和净化设备。
21、金属加工机。
22、锻压机。
23、木工设备(家用电器木工机除外)。
24、铸造生产技术装备。
25、焊接和气体热喷涂设备。
26、工业拖拉机。
27、叉车。
28、自行车(儿童除外)。
29、挖掘,改造,开发和维护采石场的机器。
30、道路机械,建筑混合物的制备设备。
31、建筑设备和机械。
3、.建材行业设备。
33、采伐,伐木和伐木技术设备(汽油和链式电锯除外)。
34、泥炭工业技术装备。
35、工业洗衣设备。
36、衣物和家居用品的干洗和染色设备。
37、公用事业机械设备。
38、工业风扇
39、工业空调
40、空气加热器和空气冷却器。
41、轻工业技术装备。
42、纺织工业的设备技术。
43、生产化学纤维,玻璃纤维和石棉线的技术设备。
44、食品,肉类和乳制品和渔业的技术设备。
45、粉磨机,混合饲料和电梯行业的设备技术。
46、贸易,公共餐饮和食品单位企业的设备技术:
食品机械加工设备,包括水果蔬菜基地和工厂坯料设备;
公共餐饮场所的热设备,食品加工单位,以及水果和蔬菜基地和工厂 - 坯料。
(经2016年5月16日欧洲经委会理事会决定修改的段落,2016年12月2日第37期。
复印设备。
48、玻璃,瓷器,彩瓷和电缆行业的设备技术。
49、液体和固体燃料的加热锅炉。
50、燃气燃烧器和组合式(除块式),液体燃料,内置设备,用于工业企业的技术过程。
51、加热和加热装置,用于液体和固体燃料。
52、铣床:
带有硬质合金刀片的铣刀;
高速钢切削和开槽刀具;
硬质合金刀具。
53、切牙:
带有硬质合金刀片的切牙;
带硬质合金板的切牙。
54、硬质合金刀片在木材加工中的应用。
55、安装在电气装置上的绝缘手柄的安装工具,电压高达1000 V。
56、铣刀:
- 切割机
- 切割机用钢或硬质合金刀切割刀;铣刀,预制的铣刀。
57、天然金刚石和人造金刚石工具:
-金刚石砂轮;
-金刚石切割盘。
58、超硬材料工具:
-砂轮。
59、工业管件。
60、磨料磨具:
-包括用于手持式机器的砂轮;
-切割盘;
抛光轮;
-磨花瓣;
-磨削无边皮带;
-圆盘研磨纤维。
标准清单的文本,由此自愿遵守海关联盟“关于机械设备安全”(TR TC 010/2011)的技术规定的要求。по ссылке.
包含研究(测试)和测量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的文本,包括适用和执行海关联盟技术规定要求的抽样规则“关于机械设备的安全”(TR TC 010/2011)和执行评估确认)产品符合性,见链接по ссылк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