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适用的许可
根据2014年4月11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第74条第188-V号“民事保护”,经授权的国家机构颁发使用技术,技术装置,材料的许可证:
- 用于危险的生产设施;
- 用于危险技术设备。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保护法”第70条规定了危险生产设施的标志。
*危险的技术设备也属于危险的生产设施(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保护法”第71条):
技术装置在压力超过0.07兆帕斯卡或水加热温度超过115摄氏度的情况下运行,但加热网络除外;
起重机,自动扶梯,索道,电梯。
禁止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任何技术,技术设备,材料在哈萨克斯坦的危险生产设施中使用。
发放使用许可证的期限
如果危险生产设施中使用的技术,技术设备,材料,危险技术设备符合工业安全要求,则授权机构在十五个日历日内授权使用它们。
签发使用许可证的形式(电子版或纸质版)
使用许可发布在授权机构的互联网站点上。没有在纸上签发许可证。根据2003年1月7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第7条第1款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和电子数字签名”相当于纸上文件。
申请许可证可以发给外国公司吗?
使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技术设备和材料的许可可以发给外国公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非居民法律实体)。
哪个经授权的国家机构签发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使用的许可证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保护法”第12条第59款,授权机构允许使用技术,技术设备,危险生产设施使用的材料,危险技术设备。
目前,危险生产设施使用技术设备,材料和技术的许可证由共和国国家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和发展部工业发展和工业安全委员会”颁发。
获得使用许可需要哪些文件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4年4月11日第188-V号“民事保护法”(第74条)的规定,为获得使用技术,技术设备,材料的许可,申请人向授权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声明简要说明技术设备的用途,危险生产设施使用的材料,危险技术设备及其应用领域;
2、关于技术设备,危险生产设施使用的材料,具有工业安全要求的危险技术设备的合规性的专家意见。